网贷整治175号文来袭:部分P2P可转型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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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小组发布了《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175号文》)。​

  丁丁金服  ·  2019-01-21 17:15
网贷整治175号文来袭:部分P2P可转型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 - 金评媒
   

根据媒体消息,近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小组发布了《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175号文》)。

据了解,《175号文》指出,应积极引导部分机构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等。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网络小贷并非信息中介而是信用中介,这是官方第一次为P2P网贷转型打开信用中介的口子。那些合规的大型平台,特别是股东和资金实力较强的平台,可以在满足网络小贷申请资质的要求情况下,申请具有信用中介属性的金融机构牌照,当然也会按照比P2P更严的监管标准展业。

《175号文》就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了总体工作要求:目前主要工作方向仍然是坚持机构退出,除部分严格合规的在营机构外,其余机构能退尽退,应关尽关。

根据《175号文》,各地需将本地的P2P机构按照风险状况进行分类:

第一大类是已出险机构,其中分为已经立案和未立案机构,而未立案机构又分恶意退出和主动清退类。

第二大类是未出险机构,按照存量业务规模进行分类,又分为僵尸类机构、规模较小机构、规模较大机构。

另外,对于已出险机构,《175号文》提出工作目标是平稳有序处置风险,不发生群体性事件。对于规模较小的在营机构,175号文提到要逐个约谈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管,讲明要求其限期退出的相关政策和时间要求。对于不愿主动退出的机构,通过合规检查,严查其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移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或公安部门,同时将其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人员列入涉金融领域黑名单。

对于规模较大的在营高风险机构,则稳妥推动市场出清,努力实现良性退出。其中特别指出:严格防范风险向持牌金融机构传导蔓延,严格执行“四不准”要求:即金融机构不准通过网贷机构融资、不准为网贷机构提供担保增信、不准接受网贷机构投资、不准销售网贷机构产品。

对正常运营机构,《175号文》提出要开展合规检查、严格执行双降、开展集中信息披露等要求,要坚决清理违法违规业务,不留风险隐患。同时还指出,应积极引导部分机构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等。

此外,《175号文》提出将集中信息披露工作要求。各省网贷整治办负责本地区网贷机构集中信息披算工作组织实施,确定集中信息披露机构名单。

对于中国互金协会会员机构,由各省网贷整治办和中国互金协会共同督促其继续在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服务平台进行信息披露;不是中国互金协会会员的机构,各省网贷整治办可指定在本地协会或有关部门已建成的平台进行集中信息披露,或委托中国互金协会开展集中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应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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