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P2P整改验收文件五大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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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月26日,合肥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等三份文件,笔者对合肥此次下发的文件同之前沪深赣粤及厦门所下发的通知进行了比较,划出以下五项重点。

  谭鸿 原创  ·  2018-03-05 11:44
合肥P2P整改验收文件五大重点解读 - 金评媒
作者: 谭鸿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笔者对合肥此次下发的文件同之前沪深赣粤及厦门所下发的通知进行了比较,划出以下五项重点。

2月26日,合肥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关于整改验收过程中部分具体问题的解释说明》以及共计157条的《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机构自查用)》。笔者对合肥此次下发的文件同之前沪深赣粤及厦门所下发的通知进行了比较,划出以下五项重点。

一、3.15未申请验收的,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

合肥市此次整改验收通知的第一个亮点在于明确了各网贷机构提交整改验收申请的时间截点,要求在2018年3月15日之前提交整改验收申请。此前厦门网贷办发布的通知同样规定3.15为申请验收的最后截止日期,但不同之处在于厦门将18年3月15日后未申请验收的平台视为主动放弃,纳入取缔类平台,引导其退出网贷行业,而合肥则未明确规定,仅指出逾期未提交申请的机构,在本次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提交申请是合肥此次整改验收及后续备案登记工作的第一个阶段,之后三个阶段则和57号文中的要求完全一致。

二、严禁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

“自查指引”第23条规定平台不得通过电视和广播进行业务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这一点与上海和广东的指引一致,是对宣传渠道更为严格的限制。

三、禁止异地经营,申请验收需前完成整改

自查指引”第62条规定平台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需一致。关于异地经营的问题,之前出台的十一地规定并不相同,其中上海、广东与合肥此次发布的指引一样,均禁止异地经营。对此,上海要求必须备案登记前及时整改,而合肥的要求则更严格,申请验收前必须完成整改,广东则最为宽松,备案登记后一年内完成整改即可。

四、综合借款成本上限规定为36%(与厦门一致)

“自查指引”第128条规定平台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不得高于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规定36%。这与厦门指引是一致的,之前出台的深圳、江西、广东均设定高额罚息、滞纳金、罚息或者其他费用等不得超过年利率24%,相比之下,合肥、厦门两地对综合借款成本上限有所放宽。

五、严禁股权代持(与上海一致)

“自查指引”第147条规定平台工商登记的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需一致。关于股权代持的问题,合肥和上海的规定一致,明确禁止工商登记的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且要求备案登记前及时整改。广东并未明确禁止股权代持,但仍将其作为机构风险情况补充说明,用于评判机构风险状况及合规经营的参考指标。深圳和江西等地对此问题并未提及。事实上,禁止股权代持是非常严格的规定,而实际上股份代持认定相对困难,执行难度较大。

  合肥此次整改验收文件下发后,相关平台应务必重视且积极配合整改,及时在3月15日前完成整改验收的申请。特别是对于一些可能尚不能达到备案合规标准的平台,也应妥善准备法律意见书等材料,说明自身机构的整改进度及前期整改情况。只有主动申请接受监管,才能争取整改的机会和时间。当然了,在整改阶段也应以最高标准来要求自己,尽可能完成整改验收要求以尽早通过备案。

作者简介:

谭鸿: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护金符律师团队互金项目负责人。专注互联网金融,股权投融资并购法律服务,长期服务于电商、第三方支付P2P保险、金交所、商业保理等机构。擅长业务合规与风控、产品交易结构设计。

(编辑:杨少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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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鸿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互联网金融项目负责人,原中伦文德互金律师团队联合创始人。主要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擅长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交易结构设计、业务合规诊断、争议解决与诉讼等。在第三方支付、电商、小贷、商业保理、互联网保险、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金交所等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并在多家知名媒体发表互联网金融法律实操作品1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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