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贷令”让P2P回归普惠金融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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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暂行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不得超过20万,在不同平台借款总数不得超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不得超100万,在不同平台借款总数不得超过500万。

  罗浩杰  ·  2016-09-08 06:35
“限贷令”让P2P回归普惠金融初心 - 金评媒
作者: 罗浩杰   

8月24日,期待已久的P2P网贷监管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终于出台!其中,受关注度最高的是“限贷令”。

《暂行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不得超过20万,在不同平台借款总数不得超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不得超100万,在不同平台借款总数不得超过500万。

而“限贷令”之所以引起热议,跟其具体设置了20万、100万、500万这样的限额有很大关系。

20万等限额其实是有法可依的

《暂行办法》刚出炉之际,有关借款限额以及具体限额上限的各种解读就充斥网络,有悲观者认为,该限额规定让P2P的资产端发展受阻;也有乐观者认为,随着网贷行业自身更加规范成熟,以及经济回暖等外部条件的改变,该具体限额会有进一步上调的可能。此外,也有人给网贷平台支招如何“合法”规避监管,突破借款上限,甚至还给出了具体操作,例如借用“银团模式”、设置多家平台、分散贷款人诸如此类。

而笔者留意到,其实已经有法律专业人士给出了专业解答。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李爱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指出,“这与现行最高院2010年18号文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规定相衔接。最高院2010年18号文规定个人非法集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集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其实《暂行办法》的这个具体限额也是有法可依,而非随意凭空想象的。而至于500万的这个上限规定,笔者认为这已经是监管的一个突破,是其对仍苦于融资难融资贵的小微企业的眷顾。当然,这也是监管与时俱进,收紧与创新并举的重要体现。

这一点,跟美国今年刚刚实施的“乔布斯”法案就有异曲同工之妙。要知道,在乔布斯法案出台前,尽管中小企业占全美所有企业数量的约99%,创造了2/3左右的新工作机会,美国却和许多国家一样,资本市场不能服务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资金在实体经济之外空转等问题十分突出。乔布斯法试图应对解决的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整体基调是放松监管,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以创新转变监管方式带动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具体而言,其在网络融资、小额融资等方面,也有设定与美国国情相匹配的借款上限。

值得注意的是,该限额制度当然也是监管出于对顶层设计的考量。其一,这样更有利于整个金融体系,以及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管理,以分散风险,避免造成重大社会事件,最终引发系统性风险。其二,这也有出于加强保护投资者权益、金融消费者利益的考量,毕竟我国投资者教育原本就被一直诟病,这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一个不可忽视的一个阻碍。

“小额而微”其实也大有作为

由此可见,除非上位法改变,否则P2P这个限贷令一般是不会改变的。当然,也不排除监管在创新上再迈出更大的步伐,给中小微企业融资进一步松绑,届时或通过提高借款上限来实现也是有可能的,不过这是要基于与上位法不相违的前提条件下。

其实,即使目前监管对P2P网贷下了“限贷令”,短期而言可能会给行业带来一场声势浩瀚的洗牌,但这并不妨碍P2P找到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将会让P2P真正回归普惠金融,致力于服务实体经济这个出发点。

首先, 类似汽车消费金融这样真正体现了普惠金融实质的业务,就足以让P2P有用武之地。另外,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绿色金融再提速。与此同时,近期发布的中国首部“三农”互联网金融行业蓝皮书《中国“三农”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6)》则指出,“三农”金融有效供给严重不足。据推算,其资金缺口达3万亿;而以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手段,已然成为了缓解中国“三农”领域的金融供给短缺问题的主要出路。显然,这也是限额规定下回归小额、分散业务的P2P网贷,其大有用武之地的所在。

当然,限额于小而微的P2P网贷,还有更多可能,毕竟监管也是鼓励P2P网贷在合规、不触犯13条红线这个负面清单下,可进行适当创新。 

总而言之一句话,合理限额之下,P2P网贷的普惠性将发展得更加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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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杰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 新浪财经智库专家 广东电子商务商会副会长 广东金融创新研究会理事、执行秘书长 广东壹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联合创始人、党支部书记 广东金融创新研究会互联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南方金融创新研究院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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