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强“紧箍咒”来了 金融营销宣传九大禁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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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严禁忽悠,告别擦边球。

  金评媒JPM 原创  ·  2019-08-28 18:00
最强“紧箍咒”来了 金融营销宣传九大禁令解读 - 金评媒
   
8月26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进行规范。


《通知》出台的背景,是因为当前我国金融领域风险点多面广,而与金融相关的非法营销宣传活动则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近年来,以泛亚、E租宝、钱宝系等案件为代表的金融风险事件接连发生,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监管实践来看,非法金融活动在前期往往以大量的非法营销宣传活动诱骗金融消费者,加之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整体金融素养仍有待提升,非法金融活动往往造成金融消费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央行表示,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防范不法分子诱骗金融消费者,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对金融营销行为设定了多条禁令,主要包括9个方面。


第一、加强第三方机构监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做出为由,转移、减免其应承担的责任。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合作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合作第三方机构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做出为由,转移、减免其应承担的责任。

解读

这一规定,就是为了防范金融产品出问题后,相关各方踢皮球,转移责任,减少投资人追诉责任的困难,提高执法效率。


第二、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于相关金融消费者或合作第三方机构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金融营销宣传内容应当与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经营范围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一致。

解读

这一规定,实质上是进一步强调金融持牌机构分业经营要求。目前,金融业实行持牌经营,每张牌照都有特定的经营范围,不得随意跨界,打擦边球。

第三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

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对不同类型产品进行比较;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解读

这一条,主要指向以往金融宣传中广泛存在的忽悠现象,不当类比、偷换概念、狸猫换太子式的玩法,以后都将受到追究。


第四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

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冒用、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近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解读

这一条,主要针对目前金融产品宣传中普遍存在的不正当竞争现象,这种现象在基层、一线宣传中几乎普遍存在,主要表现为攻击竞品,李鬼冒充李逵。


第五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不得对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对保险产品进行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

这一条,主要针对金融产品宣传中拉虎皮做大旗的做法,特别是那些刻意借用政府部门名誉或邀请有关部门领导站台的行为。


第六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

解读

这一条,主要是针对那些刻意诱惑投资者上当的宣传行为,要么把关键文字放在最不醒目的地方,要么刻意不对有关风险作出必要说明。

第七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由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解读

这一条,主要针对软件程序安装搭载有关金融产品信息的网络强制推销行为,以及一些金融产品宣传页面无时无刻乱弹的网络骚扰行为。

第八、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反复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解读

这一条,主要针对金融产品过度推销与信息泛滥。目前,金融产品满天飞,手机打开到处是不速之客,根本都不知来自何处,有时想删除都删除不了。

第九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解读

这一条,主要是给相关金融法规完善提供余地,为处罚现有规定中尚未明确的违法行为留下伏笔,毕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目前金融产品违规宣传活动花样翻新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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