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文化的“流氓”套路贷,最高法要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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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需求就会有市场,单纯的司法打击,并不能从根本上消灭套路贷。

  爱财经 原创  ·  2018-08-13 17:57
有文化的“流氓”套路贷,最高法要严打! - 金评媒
来源: 金评媒记者 小丫   

8月11日,最高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应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严守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值得关注的是,这一通知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通过“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行为提出了审理思路:应予以刑事打击。

“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

随着金融产品的越来越丰富,套路贷也穿上了各色马甲,让人防不胜防。

据报道,今年一位上海的寿先生找到一家无抵押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来只想借5万,却被骗写了11万的翻倍条,钱取出来后,6万作为“保证金”被贷款公司直接拿走。寿先生无力偿还债务,又被骗去另一家借贷公司,以同样的方式借款56万,最后到手的只有8万。这样数次平账,一年以后,他总共“欠”了572万。

早前还有一个叫“佳丽贷”的贷款套路,顾名思义,就是看脸借钱。如果你年龄在18~28之间,不看征信不看负债,只看素颜颜值。颜值过关,只需一张身份证,轻松借到5000到30000并不等,而且颜值越高,贷款额度越大。这款产品利息高的吓人,贷款2万,每天还800;借款8000,每天还330,还一个月,两个月之内还不上,贷款金额直接翻倍。

这家贷款公司一开始就没指望借款人能还上钱……它和一些酒店、KTV等场所有长期固定合作,一旦小姑娘们还不上钱,他们立马威逼利诱,让你入职有偿“陪服”的高薪工作。

套路贷的共性

今年以来,套路贷案件发生越来越猖狂,玩的花样越来越多,但流程上都有以下的共性:

首先,假借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以“低利息、无抵押、无论资质、快速放贷”这样的小广告,招揽有需求的借款人。

其次,签订阴阳合同。

借款人拿到手的钱会比合同上的少很多,借贷公司还会以风险担保金、考察金、违约金、利息、手续费等各种名目再扣除一部分。

找公司贷款的人,一般急需用钱,大部分会对骗子言听计从,签下实际贷款额度和借条上的额度不一致的阴阳合同,甚至有人直接在空白处签名,也不看合同详细规定。

再次,制造银行流水记录。

银行流水痕迹只会有借贷公司向借款人的转账记录,至于借款人取现后被收走的钱是没办法证明的。

然后,制造违约。

有的借贷公司会故意隐瞒还款细则,有的套路贷公司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等为由,让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一过还款日期,放贷公司就主动联系受害人要求还款,以违约的名义收取高额违约费用。

借款人因没有经济能力继续还款的,平台会诱导其从其他平台借款平账。即由另一家小贷公司偿还第一家公司的钱,借款人再签下更高额的欠款合同。其中,还会重复第二步“伪造”银行流水的过程,“通过不断‘转单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让受害人的债额短期内几何式倍增”。这样,借款人的债越滚越高,直到无力偿还。

最后,为获取高额偿还款,“套路贷”放贷人会通过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尾随借款人甚至泼油漆、撬门等手段要挟还款,甚至借助虚假的“借款合同”、蓄意制造的银行流水等对借款人提起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首选的对象有三类:急需资金周转的小老板,超前消费的大学生或者是输急眼的赌徒。他们的共同点是:第一,借款人本身急需资金;第二,借款人本身的征信可能有瑕疵;第三,借款人一般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监管严打“套路贷”

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犯罪等经常容易混同。民间借贷是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畴内营利,而“套路贷”则是以追讨虚增债务来进行非法敛财,其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本质是违法犯罪。

很多套路贷的违法犯罪行为常常刻意伪装成“民间借贷纠纷”。套路贷诈骗集团有形式上完全合法的借款协议、银行流水等资料,“证据”充分,在公安机关未开展刑事调查情况下,法官难以主动查出案件背后的蹊跷。而当套路贷被害人求助于公安机关时,又因“合法借条”的存在,公安机关容易将借贷关系认定为民事纠纷,被害人往往也难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中的“套路”,造成刑事案件难以立案。

8月11日,最高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通知要求,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通过“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行为提出了审理思路:应予以刑事打击。

通知还重申了严守民间借贷法定利率司法红线: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利率范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利率范围的高额利息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有需求就会有市场,单纯的司法打击,并不能从根本上消灭套路贷。只有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满足不同收入水平人群的金融需求,才能从根源上阻断套路贷的泛滥。

来源: 金评媒记者 小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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