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租宝、徐翔案、马乐案等重大金融案被列入两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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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两份报告显示,过去5年在化解金融风险方面“两高”均重拳出击,严惩了“e租宝”非法集资、徐翔等人操纵证券市场等金融犯罪。

  冷夜  ·  2018-03-12 10:39
e租宝、徐翔案、马乐案等重大金融案被列入两高报告 - 金评媒
来源: 中国证券报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9日下午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两份报告显示,过去5年在化解金融风险方面“两高”均重拳出击,严惩了“e租宝”非法集资、徐翔等人操纵证券市场等金融犯罪。以下为被写入了两高报告的部分金融案件:

1、“e租宝”非法集资案

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情况下,通过“e租宝”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货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理财产品并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对社会公开宣传销售,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造成大量集资款损失,对社会金融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巨大损害。此外,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还犯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2017年11月29日,经北京高院二审终审,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罚金18.03亿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安徽钰诚控股集团罚金1亿元;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全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判处丁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罚金1亿元;并对丁甸等25人判处相应刑罚。相关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涉案财产善后处置,稳妥开展信息核实、资产变现、资金清退等工作。“e租宝”其他相关案件由各地法院依法审理。

2、徐翔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徐翔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与13家上市公司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均另案处理),合谋利用信息优势实施多起证券交易操纵行为,从中非法获得巨额利益。2017年1月23日,山东青岛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徐翔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亿元,没收违法所得93亿元,判处其他被告人相应刑罚。

3、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

指原告刘某等14人与被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鲜某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2016年3月,被告公司因存在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事项的虚假陈述行为,被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刘某等14名原告作为被告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因该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投资损失而提起民事诉讼。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证监会下属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通过选派证券法律专业人员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并给予一定物质补助等方式,支持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2017年5月19日,上海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是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支持诉讼的规定审理的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件,对于解决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高、举证较为困难等问题,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示范意义。

4、马乐案

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马乐担任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期间,利用掌控的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76只,累计成交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912万余元。2014年3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马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14年10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2015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终审判决,采纳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马乐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并收监执行。此案具有典型性,明确了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适用刑法第180条的标准,对于确保法律统一正确适用,依法准确有效打击同类型犯罪,促进规范证券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5、伊世顿公司操纵期货市场案

2015年6月至7月,伊世顿公司利用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滥用高频程序化交易,操纵中证5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沪深3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获取非法利益3.89亿余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2016年7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罪,对伊世顿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高燕等人提起公诉。伊世顿公司被判处罚金3亿元,没收违法所得3.89亿余元,高燕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并处罚金。

6、顾雏军案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3起重大涉产权案件之一。2009年3月25日,广东高院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顾雏军(原系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等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对顾雏军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60万元,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80万元。顾雏军刑满释放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顾雏军的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于2017年12月27日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审本案。2018年1月28日,该案合议庭约谈顾雏军及其辩护人,听取他们关于该案的申诉理由等意见。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7、重庆钢铁(2.490, -0.09, -3.49%)破产重整案

重庆钢铁系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家发起设立的上市公司,公司股票分别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交所挂牌交易,涉及职工、股东、债权人众多。自2010年以来,该公司一直处于经营困难状态,2011年至2016年公司实际亏损238亿元。因连续两年亏损,且2016年净资产为负,该公司股票于2017年4月5日被上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17年7月3日,重庆一中院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案后,经四个多月的审理,于11月20日裁定批准破产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12月29日裁定确认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目前,重庆钢铁各项生产指标日趋向好。

8、东北特钢破产重整案

东北特钢是国有大型特殊钢生产企业,共有职工7000余人,自2016年3月起陷入严重债务危机。2016年10月,根据债权人申请,辽宁大连中院裁定对东北特钢破产重整。2017年6月,经核定,东北特钢整体负债规模达到700多亿元。审理过程中,大连中院采取实事求是调整投资人权益、对有物权担保的债权及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实施留债处理、以“现金+债转股”的方式让债权人分享企业未来收益等形式,指导形成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在东北特钢投资人组和各债权组高票表决通过。2017年8月11日,大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2017年10月以来,东北特钢经营效益发生根本性改变,目前继续保持盈利向好态势。

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表示:

过去5年在依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加强金融审判工作意见,审结借款、保险、证券等案件503万件,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审结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等案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融资租赁案件法律适用规则,支持和保障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审结民间借贷案件705.9万件,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审结互联网金融案件15.2万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严惩非法集资、内幕交易等金融犯罪,北京等法院审结“e租宝”非法集资案,山东法院审结徐翔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切实维护金融安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工作报告中指出:

在坚决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方面,过去5年积极投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程序、金融诈骗犯罪14.4万人,是前五年的2.2倍。突出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起诉8.2万人,北京、上海、湖南等地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e租宝”、“中晋系”、“善心汇”、等重大案件严厉打击证券期货领域犯罪,广东、山东、上海等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马乐案、徐翔案、伊世顿公司操纵期货市场案等重大案件,坚决维护经济金融安全。

(编辑:郑惠敏)

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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