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监管下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趋势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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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7年年末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列为三大任务之首,其中防控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是重要一环。在此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从前期乱象频出的野蛮生长,逐渐步入整改合规的发展期。总体风险稳步下降,服务实体、满足小微的普惠属性逐步显现。

  小猪  ·  2018-02-26 14:10
 强监管下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趋势与对策 - 金评媒
来源: 金融时报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互联网金融天然具有的创新属性,势必会进一步开展包括交易场景在内的金融创新,扩大市场占有率。针对这一情况,国家互联网金融协会应以国家规制为底线,打造更为全面、审慎、严格的行业规范。

2017年年末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列为三大任务之首,其中防控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是重要一环。在此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从前期乱象频出的野蛮生长,逐渐步入整改合规的发展期。总体风险稳步下降,服务实体、满足小微的普惠属性逐步显现。但作为金融科技催生出的轻资产业务,在创新与合规的博弈过程中,“互联网+”金融愈发呈现运营集团化、主体多元化、场景复杂化的发展趋势,聚集的风险隐患需给予关注。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

(一)运营集团化。互联网金融业务通过集团化经营,在全国多地甚至海外地区设立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甚至海外上市以期扩大公司影响力与市场份额。在集团内部分立资产端、审批端、资金端等业务条线或子公司,对资金、抵制押物及资产实现多市场经营,通过各子市场内部的精细化管理,提高整体管理水平。集团往往同时从事第三方支付、股权众筹、P2P网贷等业务,甚至还经营小贷、典当、汽车销售、房屋中介等传统业务,各个业务板块通过实行集团内部资源共享,实现多行业协调发展。

(二)主体多元化。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既有互联网企业运用原有的业务渠道与客户资源,迅速推广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小贷等金融业务。也有已经具备一定实力的民间借贷组织,利用其原有的线下营销网络、原始资本储备及社会资源,积极申请P2P网贷登记,实现线下到线上的运营转型。更有上市公司甚至持牌金融机构利用已有的风险控制及资金存管的业务优势,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或通过入股或控股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并在网站、手机APP平台设立端口销售产品。

(三)营销场景复杂化。在金融科技的支撑下,互联网金融业务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大力进行营销场景创新,在获客范围、融资项目及风险控制实现突破。通过门户网站、社交平台及手机移动终端等场景,开设互联网贷款、P2P网贷、第三方支付端口,提升获客范围。通过网购平台、创业中心甚至职业培训等场景,储备融资项目,满足借款人的金融需求。通过汽车销售、房产中介、票据场外交易等场景,完成借款人授信、抵质押物核保甚至设立标的等程序,有效防范融资项目信用风险。

存在的风险隐患

(一)业务背景真实性管控缺失。针对遍布全国的融资项目,特别是风险高发的P2P网贷、股权众筹机构,在贷前、贷中、贷后均缺乏有效监控手段保证业务的真实性。在贷前项目上报环节,无法有效识别“内外勾结”行为,线下审核人员与借款人可以通过设立虚假标的,骗取投资人资金。贷中项目审核环节,普遍采用汽车、房产、票据等抵质押物覆盖风险,缺少研判业务真实性的意识。贷后资金运用环节,多以借款人自主填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为准,管控资金运用情况,缺乏有效手段去核实资金的最终用途是消费、生产经营还是其他用途。

(二)监督管理尚存“真空”地带。面对多元主体逐利互联网金融,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难以覆盖业务全貌,导致监管职责不清晰、监管责任不落实、监管协调不顺畅、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同时存在等体制机制问题不断暴露。这种情况下,不法机构可利用多类型金融机构监管规则的差异性,寻找制度真空,通过内部运作,进行监管套利;利用各地区监管尺度、监管能力的差异性,寻找薄弱地带,逃避监管;利用金融基础设施的不完整性,选择性地执行规制要求,规避应履行的责任义务。

(三)外部风险向持牌金融机构传染。面对“互联网+”的发展机遇,持牌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蕴含风险开始暴露。一方面,使用自身网络渠道销售包括网贷、众筹在内的第三方机构产品,涉嫌合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投资入股或控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设立本机构审核通过的融资标的,实质上承担了信用风险。此外,“侨兴债违约”披露的违规出具保函行为,更是使持牌机构操作风险上升为案件风险。

对策建议

(一)优化监管策略。面对集团化趋势,以及频发的跨行业、跨市场、跨部门金融创新,需要从监管顶层设计出发,强化综合监管,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不断优化监管质效。综合监管方面,可以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内下设网金稳定发展协调部,落实对互联网金融的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开展稳定性识别和系统风险评估。功能监管方面,依据业务属性,将金融创新纳入金融服务的同一部门、同一法律的统一管理框架内。行为监管方面,依据功能属性,对所有金融创新进行严格行政许可制,通过引入监管沙箱,允许机构在模拟环境下测试创新产品、服务及商业模式,并给予个性化指导,甚至监管准则豁免权或修订权。

(二)完善金融基础设施。针对多元主体逐利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应在金融基础设施上进行完善,引导其真实贯彻普惠金融的要义以全国人大立法的层级出台“金融服务产品交易法”,将所有的金融产品及金融创新均纳入到一部法律框架内,保证对同质业务的监管标准的一致性,避免对新型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监管真空。组建海外征信中心,与人民银行征信、百行征信一并收集所有企业及自然人的国内外信用信息,真实实现社会信用体系的无死角覆盖。探索金融科技标准部级协调机制,由人民银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共同开展云计算、大数据、生物识别、移动终端可信执行环境等标准的制发。并在自贸区内先行先试,待时机成熟在全国进行推广复制,以科学的标准助推互联网金融业务规范、安全、健康发展。

(三)树立行业规范。互联网金融天然具有的创新属性,势必会进一步开展包括交易场景在内的金融创新,扩大市场占有率。针对这一情况,国家互联网金融协会应以国家规制为底线,打造更为全面、审慎、严格的行业规范。以风险防控的重点P2P网贷、股权众筹为例,一是坚持投融资主体适当性,要求机构对所有投资人与借款人的投融资行为进行适当性评估,各地协会对机构是否履行了适当性原则、履行方式是否妥当、效果如何等进行评价公示。二是坚持业务背景真实性,要求机构以更为审慎的经营态度,以穿透式的审批方式,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融资项目、借款资质、财务状况及其他信息。三是坚持信息披露充分性,要求机构在严格落实信息披露制度办法的基础上,自主设计执行更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标准,以凝结投资人对行业的信心。

(编辑:郑惠敏)

来源: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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