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新疆发布P2P备案登记细则 已经营机构需提供经营总体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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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疆于日前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细则》共分五章27条,包括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已存续机构备案管理、备案后管理等要求。

  企业新闻 原创  ·  2018-02-06 09:38
全文|新疆发布P2P备案登记细则  已经营机构需提供经营总体情况说明 - 金评媒
   

金评媒2月6日消息 据新疆金融办官网,新疆于日前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细则》共分五章27条,包括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已存续机构备案管理、备案后管理等要求。

金评媒记者注意到,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时,还应当提交机构经营总体情况、产品信息以及违法违规整改情况说明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银行资金存管合同或框架协议(如有);

(二〉待偿余额前三大借款人尽职调査报告(如多次借款,提供最新一期);

(三)最新一期平台待偿余额前十大借款人名单及待偿金額 (列表);

(四)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用户画像;

(五)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安全测评报告;

(六)人行征信系统信用报告;

(七)第三方征信等机构专项评估报告;

(八)上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期(三个月内〉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成交量、标的种类、标的成交金额、借款人数量、出借人数量);

(九)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开展整改的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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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地州市银监分局:

为建立徤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统计信息,根据银监会等四部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 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 〔2016〕16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金融办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 则》并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下为通知全文:

(编辑:杨少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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