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三中院:2017年P2P纠纷达高峰 受理案件逾1.5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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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案件审理主要存在三大困难:一是法律关系复杂,司法认定存在困难;二是司法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经验不足;三是平台违规操作普遍,裁判尺度难以确定。

  莉莉财经  ·  2017-12-19 09:05
北京市三中院:2017年P2P纠纷达高峰 受理案件逾1.5万件 - 金评媒
来源: 财新网 吴雨俭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目前案件审理主要存在三大困难:一是法律关系复杂,司法认定存在困难;二是司法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经验不足;三是平台违规操作普遍,裁判尺度难以确定。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行业快速发展,相应的监管政策也相继落地。在行业不断规范的同时,金额较小但数量巨大的P2P案件也逐渐以诉讼的方式呈现在大众面前。

12月1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三中院)联合北京市金融局、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召开“P2P网络借贷中司法审判、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新闻通报会,通报了三中院及其辖区内法院受理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纠纷的审理情况等。

三中院庭长宋毅介绍,2015年年初至今,三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受理P2P纠纷案件两万余件。其中,2015年受理案件仅二三十件,但2016年开始爆发,2017年则达到了15000余件的高峰水平。

他指出,目前P2P案件审理情况有四大突出特点:一是平台作为一方主体参与诉讼,二是案件标的额较小,三是案件管辖相对集中,四是缺席审理比例高、上诉率低。

具体就前两大特点而言,宋毅谈到,P2P网络借贷纠纷的本质是民间借贷,诉讼应当是出借人起诉借款人,但实践中大部分案件都有平台参与,平台作为一方主体参与诉讼:要么是平台作为原告起诉借款人,要么是出借人起诉平台要求刚性兑付,出借人直接起诉借款人的情况很少。

此外,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标的额相对较小,尤其自然人作为借款人的,案件标的额基本都在30万元以下,多数案件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还有大量案件标的额仅为一两千元。

为何近年来P2P纠纷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宋毅表示,P2P作为金融创新业务,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但与此同时监管却相对滞后,且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为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甚至诈骗留出了空间,网络借贷的还款情况不纳入征信系统,无法对借款人产生信用制约。这些因素放大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导致大量案件进入诉讼。

与此同时,P2P主要专注于小额闲散资金融资需求的匹配,大大提高了交易的便捷程度,因此诉讼中的典型表现就是,存在大量标的额在一两千元的案件。也正因如此,当事人怠于出庭,导致两个后果:一是无法开展调解工作,案件调解率低;二是开庭信息和一审判决均通过公告送达,当事人很难直接获取,案件的上诉率低。

在审理如此大量、新型的纠纷案件时,法院也面临着难题。宋毅指出,目前案件审理主要存在三大困难:

一是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司法认定存在困难。主要体现在除了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平台、出借人、借款人之间往往存在居间、委托、债权转让等多重法律关系;另外,平台在撮合交易时存在“多对多”匹配的情况,而其中的多次债权转让使得诉讼主体资格审查困难,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同时以e租宝为典型,部分案件还涉嫌刑事犯罪,出现刑民交叉问题,也给法院审理带来一定困难。

二是司法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经验不足。P2P网络借贷与传统借贷的最大区别在于,当事人签署的主要是电子合同而非纸质合同。但目前电子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尚未普及,目前对于电子证据的形式、证明力如何确定尚未形成统一意见。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往往对于电子合同的真实性、效力以及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产生质疑。

三是平台违规操作普遍,裁判尺度难以确定。违规操作包括P2P平台归集出借人资金,通过“多对多”的方式进行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匹配,形成资金池;以及平台违规向出借人承诺保本付息;还有借款人资金使用成本过高,各项息费加起来超过民间借贷利息保护上限24%的情形十分普遍,甚至多有超过36%的情形。

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宋毅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就疑难和争议问题争取共识、统一裁判思路和尺度;二是及时跟进监管政策变化,依据政策内容调整案件审理的思路;三是建立协调机制,对于监管政策的变化、行业发展的趋势以及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沟通交流,争取实现行业自律、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的无缝衔接,对P2P行业合规发展形成整体合力。

 (编辑:杨少康)

来源: 财新网 吴雨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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