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支付:助贷机构小心踏过监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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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鉴于眼下助贷机构正如火如荼发展业务,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在此特进行合规性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以供相关助贷机构参考。

  小猪  ·  2017-11-15 14:40
无证支付:助贷机构小心踏过监管红线 - 金评媒
来源: 零壹财经 小飞    

金评媒(https://www.jpm.cn) 编者按:鉴于眼下助贷机构正如火如荼发展业务,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在此特进行合规性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以供相关助贷机构参考。

近期,我国金融科技公司掀起上市高潮,以求做大做强。经分析个别拟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我们发现,其助贷业务的交易结构(简称“助贷机构交易结构”)具有防范风险和便利交易双重积极作用,但同时可能涉嫌无证经营支付业务。鉴于眼下助贷机构正如火如荼发展业务,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在此特进行合规性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以供相关助贷机构参考。

一、助贷机构的交易结构

(一)结构及流程

助贷机构与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统称“金融机构”) 合作,为金融机构获取借款客户并参与贷前、贷中和贷后相关工作。总体交易流程如图1所示,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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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向助贷机构发起“借款”购买商品的申请。助贷机构对消费者进行信用评估,信用评估未通过者,则终止。

2.对信用评估通过的消费者,助贷机构将其推荐给合作的金融机构,由合作金融机构进行二次风控审查。审查未通过者,终止流程。

3.金融机构审查通过的消费者,金融机构将资金划付给助贷机构,助贷机构代消费者接收借款资金并撮合消费者与合作商家之间的交易。

4.消费者与合作商家完成线上和/或线下交易活动。

5.助贷机构代消费者将借款资金代付给合作商家。

6.还款日,消费者可选择将还款资金划付给助贷机构。

7.助贷机构代消费者将还款资金划付给合作金融机构。

(二)资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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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贷机构在开展助贷业务中,资金流向分为放款和还款两个环节。

放款环节:1.1金融机构审批通过时,资金从金融机构账户流转至助贷机构账户。1.2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交易达成后,资金从助贷机构账户流转至合作商家账户。

还款环节:2.1消费者选择通过助贷机构还款时,资金从消费者账户流转至助贷机构账户。2.2助贷机构代付时,资金从助贷机构账户流转至金融机构账户。

不管是放款环节还是还款环节,资金均通过助贷机构账户流转,助贷机构账户起着中转资金作用,在法律关系方面,助贷机构扮演代理人角色。

二、交易结构的现实意义:便利交易、防范风险

我们分析,助贷机构设计的上述交易结构和资金流向,具有如下意义。

(一)便利金融机构,防范风险

助贷机构可通过信息科技系统对接等方式实现与金融机构互联互通。这样,金融机构可进行线上审批,便利交易,提供交易速度。

在放款环节,金融机构可借助于助贷机构信息科技系统将资金划转至助贷机构,实现线上放款,提高效率。对于尚未实现银企直联等功能的消费金融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因交易金额小、笔数多,线上放款对其业务开展具有重大意义。从风险防范角度看,线上放款可降低人员误操作等诱发的操作风险。

在还款环节,同样,对尚未实现银企直联等功能的消费金融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对于笔数多、金额小的贷款,若采用人工方式收款,除人员诱发的操作风险外,运营成本也相对较高,消费者选择通过助贷机构还款,由助贷机构借助于其信息科技系统进行清分后,再与其进行结算,则可以明显降低这类消费金融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成本和操作风险。

(二)便利消费者,提升体验

对消费者而言,通过助贷机构还款可简化注册,绑定银行账户等手续。若助贷机构实现了代扣功能(出于成本和合作可行性考虑,消费金融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往往难以专门实现该功能),则其仅需在还款日前在约定账户存入资金即可,无需执行其他操作,还款相对简便。

(三)及时扣收费用,防范信用风险

若助贷机构根据撮合的交易向合作商家收取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则放款环节资金先划转至助贷机构,助贷机构可及时、主动扣划相关费用,降低其信用风险。还款环节,若助贷机构根据消费者还款情况向消费者或合作金融机构收取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时,则助贷机构也可及时、主动收取相关费用,降低其信用风险。

(四)保障商家权益,降低信用风险

放款环节,主动机构先代替消费者接收资金,再撮合消费者与合作商家之间的交易,可防范消费者与合作商家交易达成后,金融机构因某种原因不放款,合作商家只能向消费者索取,增加合作商家的信用风险。

在放款环节,金融机构和助贷机构并不将资金划转至消费者账户,交易达成后直接划转至合作商家,可防止消费者提款套现等风险。

显然,助贷机构交易结构诸多好处。但我们分析发现,这一交易结构很可能存在合规风险。为此,我们将其与支付机构的交易结构做一对比分析。

三、支付机构的交易结构

2010年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号令,印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从事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机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的交易结构如下:

(一)结构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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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备付金的支付机构的交易结构及流程如图3所示,总体情况如下:

1.消费者将资金存入(充值)支付机构。

2.消费者在支付机构的合作商家处消费。

3.支付机构根据消费记录,按预定时间将消费者的消费金额划转给合作商家。

(二)资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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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的资金流向如图4所示,总体分为充值和清算两步:

1.充值

在消费者向其支付账户(含卡)充值时,资金从消费者账户划转至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按2013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第6号公告)要求,该备付金账户以支付机构自身名义开立,须注明“客户备付金”字样,并与支付机构自有资金账户分户管理,并不得办理现金支取。该备付金账户也是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重点之一。

2.清算

支付机构根据消费者在合作商家的消费情况,定期进行交易清分,并根据清分结果,按约定期限将资金从备付金账户划转至合作商家账户。

由此可见,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也起着中转资金作用,在法律关系方面,支付机构也扮演代理人角色。

四、对比分析

对比助贷机构与支付机构的交易结构,我们发现,两者存在如下相同之处:

(一)资金路径相同

支付机构交易结构中,消费者先将资金划转至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之后支付机构再将资金从备付金账户划转至合作商家账户。与此类似,在放款环节,消费者“委托”金融机构将资金划转至助贷机构的账户,之后助贷机构再将资金从其账户划转至合作商家账户;还款环节,消费者先将资金划转至助贷机构账户,之后助贷机构再将资金划转至金融机构。不管是支付机构还是助贷机构,均通过自身账户中转消费者资金,资金路径相同。

(二)服务性质相同

支付机构交易结构中,支付机构通过备付金账户实现资金在消费者与合作商家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助贷机构交易结构中,助贷机构则通过其账户实现资金在消费者与合作商家之间、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也是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两者提供服务的性质相同,均为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三)社会风险相同

不管是助贷机构还是支付机构,消费者资金均首先需要进入其账户。在客观上,均存在消费者资金被占用、挪用的可能。同时,两者均具有较大的消费者群体,均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社会风险性质相同。

中国人民银行当初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将支付机构纳入监管范围,消费者资金安全便是重要原因之一。同时,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中国人民银行不但对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还对备付金管理银行划定了准入标准,并明确其具体义务。同时,近期中国人民银行还在采取措施缩小支付机构备付金规模,并已实现备付金部分上交中国人民银行,最终实现集中存管。

五、初步判断:交易结构可能涉嫌无证经营支付业务

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从对比分析可知,助贷机构涉及资金流转部分,实际上是一种货币资金转移行为。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上述规定,其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否则属于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若确属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轻则被中国人民银行责令终止支付业务,重则涉及刑事责任。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该业务的行为,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破坏了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说刑事责任尚不至于的话,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被查处者,则已不在少数。据报道,截至2017年1月,全国范围内摸排确认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机构239家,查处150余家,其余仍在核查中。

六、建议调整交易结构,做到合规经营

助贷业务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实践数字普惠金融具有重大意义。不管是从便利交易还是防范风险角度看,助贷机构采用前述交易结构均具有积极作用。我们建议,采用类似交易结构的助贷机构可按如下思路优化交易结构,做到合规经营。

一是采用聚合支付等形式,避免触碰客户资金,仅监控交易过程,在防范风险同时,做到合规。

二是采用P2P存管模式,助贷机构以自身名义在银行开立存管账户,并将资金核算到具体消费者和合作商家等,资金流转均须消费者和合作商家等以密码、验证码等形式确认,实现消费者、存管银行和助贷机构共管资金,避免助贷机构单方面动用资金。这样,既可以便利交易、防范风险,又可做到合规。

(编辑:田跃清)

来源: 零壹财经 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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