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退市第一股 新都酒店状告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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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对一笔租金收入是否应计入经营性收入争议不休,新都酒店起诉了中介机构;由于深交所依据审计意见做出退市决定,该公司把深交所也告上法庭。新都酒店翻盘的机会有几成?

  莉莉财经  ·  2017-09-21 15:25
2017退市第一股 新都酒店状告深交所 - 金评媒
来源: 财新网 李明明 曹文姣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由于对一笔租金收入是否应计入经营性收入争议不休,新都酒店起诉了中介机构;由于深交所依据审计意见做出退市决定,该公司把深交所也告上法庭。新都酒店翻盘的机会有几成?

2017年退市第一股新都酒店,被深圳交易所决定退市四个月后,将做出这一决定的深交所告上了法院。

9月19日,一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至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都酒店)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被曝光。新都酒店称,行政诉讼起诉深交所已经被正式立案,案号为“(2017)粤03行初128号”,将诉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退市决定”。

新都酒店暂停上市已近两年,2017年5月16日,深交所在对新都酒店恢复上市申请进行审议后,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该公司股票从5月24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后被摘牌。

针对诉讼,深交所在9月19日发布“坚决落实退市主体责任”的公告,简要阐述了对新都酒店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原因,称“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深交所公告显示,2017年5月15日,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对新都酒店股票恢复上市申请进行审议,认为公司不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恢复上市条件,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不满足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5条的规定。最终,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据财新网此前报道,深交所认定新都酒店股票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关键原因是,经调整的201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负值。深交所作出这一决定的主要依据,是一个月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湖南分所调整了2016年4月对新都酒店2015年年报的审计意见,导致净利润由正转负。新都酒店表示无法接受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并对几家中介机构提起诉讼和仲裁。

新都酒店董事会秘书杜明丽介绍,现在一家法院和两家仲裁委员会对案件都已开庭,但最终的判决和仲裁结果还没有出来。她认为,深交所应该要等到判决和仲裁结果后,再做决定。

退市难,难退市。新都酒店状告深交所,恐怕成为中国证券史上退市纠纷第一案。

争议:中介机构调整审计意见

新都酒店是老牌上市公司,1994年初在深交所上市。

2014年5月,因新都酒店存在违反规定程序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事项,会计师无法判断是否还存在其他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担保情况,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后简称*ST新都。2015年5月21日起,公司股票暂停上市。

2016年5月披露2015年年报后,向深交所提交股票恢复上市申请。

新都酒店股票从*ST新都成为“新都退”,丧失了恢复上市的可能,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湖南分所调整财报审计意见,是关键一环。

根据相关规则,新都酒店要申请恢复上市,需要具备暂停上市后的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等条件。

2016年4月,*ST新都发布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的2015年年报显示,公司2015年实现净利润6971.2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255.61万元。

2016年5月,*ST新都向深交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后,因深交所要求其提供补充材料,恢复上市的申请就一直处于调查阶段。调查中,*ST新都在2015年年报中一笔2950万元的高尔夫物业租金收入,究竟是经常性损益还是非经常性损益,成为左右上市公司退市的关键。

2017年4月25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湖南分所向上市公司发函表示,应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对这一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调整此前判断,认为该笔收入虽然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是鉴于收入确认的背景及特殊原因,具有偶发性,应被视作非经常性损益。

同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湖南分所也向深交所正式发出了相关说明,表明公司2015年度经调整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这直接导致新都酒店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于4月28日向新都酒店发函,同时向深交所申请撤回由其出具的关于新都酒店恢复上市申请的相关文件。

4月28日,受新都酒店委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将高尔夫物业租金作为经常性损益的复核说明》,也认为将高尔夫物业租金认定为经常性损益不当,应从2015年的经常性损益中扣除。

杜明丽则告诉财新记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明确表示,对于会计师出具的说明是不认可的,已经对广发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提起了诉讼。截至目前,新都酒店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中介机构存在重大过失,要求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退还审计费等;并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大过失,返还审计费用240万元并赔偿申请人全部经济损失等;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广发证券退还恢复上市推荐费20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150万元等。

杜明丽表示,现在一家法院和两家仲裁委员会对案件都已开庭,但最终的判决和仲裁结果还没有出来。该公司认为,深交所应该要等到判决和仲裁结果后,再做决定。

不过,在前述仲裁中,新都酒店要求广发证券退还上市推荐费的诉求,似乎又和其要求恢复上市的诉求是相矛盾的。

2950万元是否算经营性损益?

这笔2950万元的高尔夫物业租金收入是否应该算作经常性损益?

财新记者致电天健和大信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天健明确拒绝了采访;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咏华表示,目前正在试图和新都酒店和解,不便谈及太多。

财新记者梳理了相关公开资料,发现引发争议的这笔收入来源,涉及一项高尔夫球场俱乐部物业权属,几经变更,从2014年8月开始出售,目前已经不属于新都酒店,因此导致争议:在14年中决定出售到15年出售完成前这段时间的租金收入是否属于经常性损益?

2013年6月1日,新都酒店发布公告称,公司拟与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购买协议》,以1.04亿元收购其名下位于惠州高尔夫球场内部的一栋商业地产。在新都酒店2013年的年报中,也显示了其购买完成情况,2013年产生租金收入为1000万元。

但2014年的年报却透露,新都酒店于2013年7月1日将物业出租给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惠州怡海),租金2000万元/年,租金每三年递增10%。但惠州怡海承租在2014年度,未能履行租赁协议约的付款方式按期支付租金,逾期达六个月后,已经达到租赁协议中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同时触及新都酒店与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回购条款。于是,新都酒店在2014年8月1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签署惠州高尔夫球场俱乐部物业回购协议相关事宜》的议案,正式启动回购程序,回购协议约定:回购方为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总价为1.13亿元。2014年公司收到款项600万元。

2015年9月15日,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根据重整方案,由重整投资人购买惠州高尔夫物业。重整投资人是由泓睿投资、泓睿天阗、华银汇通、丰兴汇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2015年12月17日,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与重整投资人成员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以人民币1.4亿元将该物业转让给了重整投资人,同时达成了过去两年的租金协议。这2950万元的租金收入构成为:2014年上半年的租金1,000万元,由惠州高尔夫支付;2014年下半年的租金为650万元,2015年的租金为1300万元,由惠州怡海支付。而租金收入的对象,正是新都酒店。

带来租金的物业已经易手,不再属于新都酒店,这或许是导致两家会计师事务所最后认定,将租金从当年经常性损益中扣除的原因。

退市纠纷何解

新都酒店董事会秘书杜明丽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说,在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事实还存在巨大争议的情况下,深交所对于新都酒店退市的决定是不审慎的。

针对新都酒店起诉深交所一事,法律人士表示,上市公司因退市而状告交易所,在国内应该属首例。

根据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其中包括了证券交易所在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引发的诉讼问题。

高通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敬云川向财新记者表示,根据《证券法》第56条,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其上市规则,决定终止股票上市交易。这是法律赋予交易所的职权。上市公司对交易所退市的决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是法律赋予上市公司的权利,需要法院来对交易所决定的合法性作出审查。同时,交易所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由于《证券法》对其授权,所以该行为可视为一种行政行为。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对财新记者表示,如果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意见存在重大错误,上市公司状告会计事务所的,不排除法院有可能否决之前的审计结果,因为司法有最终的审查权。

一位曾任毕马威合伙人的专业人士向财新记者表示,关键还是要看审计意见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这样的重大过失,如是,不但推翻还要处罚,如致使客户和股东造成损失,还可能判处赔偿,甚至赔得倾家荡产。比如国际事务所安达信就因造假并毁灭工作底稿被发现,而不得不关门大吉。

他也表示,中国的上市公司对审计结果不认可,一般可能是公司要求的审计意见是为了符合它的不正当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机构应出具反对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诉到法院,是要得到法院包庇吗?证监机关应审查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

杜明丽表示,市场对此案件的反应较为激烈,目前暂没有律师来受理起诉深交所的案子,主要是内部法律团队在负责。

也有业内人士针对此案情节认为,原告胜诉的可能性较小。

根据2015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申请重新上市必须满足“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不过此条款是针对已经暂停上市以后能否恢复上市的条件,不是正常上市公司退市的条件。也就是说,一般上市公司还是可以利用出售资产获得一次性收入,来规避退市。

与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退市制度一直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短板。2014年底“最严退市新规”出台后,A股沪深两市仅有五家公司退市,分别是*ST二重、*ST国恒、博元投资、欣泰电气,最后一家就是本案的当事人*ST新都。

深交所9月19日公告称,将继续认真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坚决落实退市主体责任,严格审核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申请,从严监管规避退市行为,对于达到退市条件的公司,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全力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

(编辑:杨少康)

来源: 财新网 李明明 曹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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