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金专项整治方案出台,投资人该受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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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10月13日,继今年8月P2P网贷暂行办法下发后,本次《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又相继出台,这无疑也在提醒大家,第一轮的互联网金融整治工作已经进入到下半年的收尾阶段,投资人接下来投资要小心。

  丁丁金服  ·  2016-10-14 19:00
互金专项整治方案出台,投资人该受惊了! - 金评媒
作者: 丁丁金服   

2016年10月13日,继今年8月P2P网贷暂行办法下发后,本次《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又相继出台。

值得注意的是,网贷暂行办法为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而此次《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则为国务院发起。如果说P2P网贷暂行办法定义了平台做法哪些是违规,强调了平台应该做什么,比如资金存管、小额分散。那么,本次《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则严格定义了网贷平台的哪些行为是犯罪。尽管此次整治方案并非首发,且正式版依旧是针对平台违规行为的界定与惩罚机制,但事实上,该方案在4月份就已发出,而且一些地方也开始执行。

而在此次方案中,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P2P就占了三大条,几乎条条都提到了P2P,足以见证如今P2P在国家眼中“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那么,为什么说本次《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令投资人受惊,对投资人有什么影响吗?

其实,本次《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正式下发,无疑也在提醒大家,今年上半年,地方政府在策划方案,深入调查还未真正展开。而第一轮的互联网金融整治工作已经进入到下半年的收尾阶段。这意味着什么?肯定不是专项整治就这么过去了。相反,下半年整治力度可能将狠于上半年。所以,这也是在提醒投资人接下来投资要小心。对于投资人而言,一些明显违规的平台,或信息不透明,很难判断的平台就要当心远离了,这样的平台很可能成为接下来整治清理的平台之一。

目前,虽然历经几年的发展,P2P网贷平台发展到了2000多家,但专项整治未落定,其中就不乏一些浑水摸鱼的平台。对于浑水摸鱼的平台,投资人摸不清怎么办?可以将其分为三类:

1.违规平台:涉及自融、虚假标、资金池等严重违规的平台。

2.不违规但也不合规的平台:没有严重违规行为,但也没有实现银行存管等必要合规条件的平台(目前多数平台处于这个阶段)。

3.相对合规的平台:实现存管的小额借贷平台。

如此,哪些平台合规,哪些平台具有危险性,投资起来也就一目了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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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丁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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