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规避风险为主旨的监管,其前提应该是“容错”,而不是“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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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监管不会允许新模式的发展太过“出格”。当前的监管思路,存在的一个最大的误区就是,让市场适合自身的思路,而不是反过来。

  陈虎东  ·  2016-10-17 10:00
以规避风险为主旨的监管,其前提应该是“容错”,而不是“严禁” - 金评媒
作者: 陈虎东   

一种新商业模式的出现,政府必然要进行监管。虽然政府不能创造市场,也不能创造一种新的商业形式,但是,如果一种新的商业形式出现了,政府的产业政策思路肯定会很快的以监管的形式跟上,具体的手段包括指导、规范、鼓励、或者严控等多种形式。诸多形式充分说明了政府要将市场的运行纳入到自身的监管思路中去,新模式也不例外。监管不会允许新模式的发展太过“出格”。当前的监管思路,存在的一个最大的误区就是,让市场适合自身的思路,而不是反过来。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原因在于众多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第三方支付、网贷、众筹、门户金融理财等模式,都在这一年开始谋篇布局,银行、券商、基金、保险等传统金融业机构都开始在这一年中寻求与互联网的结合,进而产生突变。鉴于这样一种情况,2013年的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纲领性文件,其中提到了决定要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等内容。该《决定》被广泛解读为互联网金融首次正式进入决策层的视野。

之所以称这个《决定》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原因是其中提到的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的层次和产品这些内容,都是一种正逢其时的措施,为后续的监管思路奠定了基调。

那么,我们仔细考量一下,所谓的“鼓励”、所谓的“丰富”,从逻辑上而言,是暗含容忍风险存在这样一种前提的,因为从来没有一种创新是在无风险的情况下进行、并取得成功的。况且,该《决定》里面有一项内容是“决定要发展普惠金融”,显然这项规定是计划性质的,计划性质的任何商业行为,都是有风险存在的,既然决定要发展普惠金融,那么一定要承受相应的风险。

所以,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该《决定》其实是暗含了“容忍风险”这一前提条件的。

后续,一些细则性的指导文件逐渐出现,规定趋于严密,但是“容忍风险”这项前提条件,已经被或多或少的忽略了。

例如201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107号文),对中国的影子银行进行了细化分类;201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于支付机构和付款人及实体特约商户的交易关系、手机支付业务开通权限、转账转入资金单独管理及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消费金额限度等,都做了很详细的规定;201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对客户银行账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须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的双重身份鉴别等。规定的内容非常具有针对性,创新空间被挤压。

一系列的规定其实就是表明了监管层的态度,即,防止金融风险的产生,尽可能将风险进行前置性的控制,防止风险向全行业蔓延。

总体上,2014年出台的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些文件,是通过细化监管的方式,进而达到严控金融风险的产生这样一个目的,尤其是到了2015年和2016年,行业监管趋势不断加强。例如,2015年7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的公告,对证券行业的业务进行了监管。在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成于本年4月12日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对于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领域的广告等行业进行了专项整治,监管向着专项化的趋势进行。监管行为得到细分并即将落地。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监管的思路:宏观性的指导→细节化的业务开展规定→分行业整体监管→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监管思路的确立时间,时间间隔非常之短,例如,在2014年,几乎每个月都会有监管政策出台,监管规则如此繁密,在某种程度上,是代企业经营,其实存在越位之嫌。

任何新兴的商业模式,在走向健康经营的方向过程中,监管不可缺失,但是为了防控风险,出台了诸多防范性的监管政策,而不允许任何探索性的试错。在这种情况下,看似风险得到了防控,但是诸多本来可以通过试错,进而衍生出来的创新性模式,在这种严密的防控过程中被消灭了多少,其中企业付出的成本有多高,都是难以估量的。

顺着这种监管思路,我们考量一下网约车市场,前段时间出台的网约车草案,其中涉及到的诸多绵密的限制措施,基本上将网约车这种新兴模式置于死地了,所以网约车公司的任何创新基本上也被扼杀了。因此,这种监管思路基本上属于严禁,是和合理的监管没有任何关系的。

无论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是别的行业的监管,合理的监管只有将“容错”的因素考虑进去,行业的发展才会走得快一些、走的好一些,如果监管的最终目标是严防死守任何风险的发生,为此不惜制定诸多细化的、属于“严禁”范畴的政策,这将严重挤压新兴模式的创新空间,那么这种监管将是不合理的。监管只有少管、多放,多角度考量,而不是非此即彼这么极端,或许最终才能推动新兴商业模式实现真正的发展,监管的可持续性才会得到不断地加强,市场的规范化才会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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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虎东

上海碾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CEO。钛媒体、创业邦、鸣金网等多家媒体专栏作者,《富基商业评论》签约作家,麦知网、名品网等多家企业首席内容运营顾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曾被《中国科技信息杂志》评为“最具影响力的100位科技自媒体人之一”。曾在《经济日报》、和讯网、网易等媒体发表文章数十篇,接受国内数十家媒体采访,主要研究领域为场景营销、互联网商业模式、新媒体营销等领域。出版《场景时代:构建移动互联网新商业体系》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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