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将消散,P2P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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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办法》的试行让p2p又重新成为了p2p,但在物质驱动的冲洗下,恐怕p2p已经难以回归其“p2p之心“了。

  叶寒  ·  2016-09-21 23:25
行将消散,P2P之心 - 金评媒
作者: 叶寒   

备受瞩目的《网络借贷信息服务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一下简称《办法》)发布至今已快一个月了,对于野蛮生长的p2p网贷而言,《办法》的发布多少都是值得高兴的事—靴子终于落地了。虽然大多数平台对《办法》的内容谈不上“开心”二字,但是至少p2p网贷有了合法的名分。

回想一下行业初期,p2p网贷对于中国还是新鲜事物,秉承着普惠金融的核心价值观。不过这种定位于个体间的互联网借贷模式赶上了中国“互联网+”概念爆发期,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以及监管的缺失,渐渐异化出了中国的“原生态”味道。相比国外发生在个人与个人间的p2p不同,国产p2p几乎可以对接任何标准化或非标准化的线下资产,房贷、车贷、票据、股权,甚至珠宝、文玩,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设计不出来的。

记得2015年底,p2p网贷平台在全国已扩充到将近4000家,随着曝雷不断,一夜之间p2p成为了“众矢之的”,所有平台都开始“去p2p化”,整个行业”内伤“严重。一时间“互联网金融“、”金融超市“、”智能投顾“、”智慧金融“、”Fintech“等概念被大肆热炒,偏偏对于”p2p“大家唯恐避之不及。平台跨界、篡改金融理念成风,但其p2p的核心丝毫没有改变。

新试行的《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明确了若干个“不得”,包括“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等金融产品;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不得开展资产类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不得向借款用途为股票配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等。《办法》的意见很明确,P2P的属性就是网络借贷,不能随便“跨界”。借贷,借贷,借贷。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剥去所有的装饰,p2p,还是那个p2p。

我们翻回来再讨论一下p2p的本质。从字面上看,p2p就是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而发生的借贷,就是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式,即出借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借款人提供小额借贷的信用中介模式。但是笔者认为这并不能包含全部,p2p的本质并非仅仅是借贷的信用中介,也应当包含其他。当一些人的想法,与另一些人的想法高度匹配时,他们之间也可以完成一个借贷的过程。作为p2p起源的穆罕默德·尤努斯所做的,更像是这么一个过程,而非像现在的p2p网贷平台上所罗列的“个人周转“、”兼职创业“、“日常生活消费“等这些冰冷的字眼。p2p自诞生起就在服务于那些被金融排斥的群体,而其所能给予的,恰恰是一个包含有信用、资金、理念、希望、理想等等在内的一个沟通的桥梁,这应当就是p2p的本质,”p2p之心“。再回头看看自己,作为投资者,我们在p2p中,是投资,还是投机?恐怕更多的是投机的心理在支撑这个行业的发展吧,尽管我们很不愿意承认,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对”投资者“一词的使用已经发生了剧变,也正是这种剧变逐渐的让p2p在中国发生了异化。

《办法》的试行让p2p又重新成为了p2p,但在物质驱动的冲洗下,恐怕p2p已经难以回归其“p2p之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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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寒

嗯,没啥可介绍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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