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集资任重道远:银行人员都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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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获悉,非法集资类犯罪手段翻新,表现出难以识别的新型P2P模式,涉案金额动辄过亿,并且呈井喷式发展,已经成为常态性经济犯罪。

  cuiting  ·  2016-08-05 04:10
打击非法集资任重道远:银行人员都涉案 - 金评媒
作者: cuiting   

  日前,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获悉,非法集资类犯罪手段翻新,表现出难以识别的新型P2P模式,涉案金额动辄过亿,并且呈井喷式发展,已经成为常态性经济犯罪。

  记者调查了解到,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频出:马某等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30名投资者报案、涉案金额约1.23亿元;韩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涉及京冀鲁等地3000余名投资者,涉案金额3亿余元等,面对非法集资案件新特点,公众如何防范、执法和司法部门如何打击?记者进行了采访。

  【官方发布:发案数量与金额“井喷”】

  非法集资类犯罪已成常态犯罪,涉案金额动辄过亿,P2P网贷成重灾区。朝阳区检察院近年来受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类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

  据统计,2013年至2015年6月,该院受理上述两类案件79件308人,涉及投资者1.9万余人,涉案金额150.28亿元。其中,2015年上半年非法集资总涉案金额已超过2013年总涉案金额近7倍。

  傅强告诉记者,从该院的办案实践看,近年来非法集资类犯罪发案数量、涉案人数和投资者人数均大幅度上升,单案涉案金额动辄过亿,投资者投资从早期的几千元、数万元,发展到现在的几百万元、几千万元,对于当前非法集资类犯罪发案情况,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傅强用“井喷式爆发”加以形容。

  谈到非法集资类犯罪井喷式发展原因,该院侦查监督一处副处长郭佳分析认为,此类犯罪已由非常态类经济犯罪转变为常态性经济犯罪。金融市场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行为不规范是主因,大量具有高风险的资本运作模式未完全纳入相关法律规范之内。

  郭佳补充:“部分人投资观念不正当、不健康,梦想一夜暴富;部分投资者以投机为业,漠视投资风险;少数获利者的引诱致使民众失去判断力;中小企业缺乏融资渠道等也都是导致非法集资类犯罪居高不下的原因”。

  郭佳介绍,该院2015年上半年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以P2P理财为名吸收存款的方式最为突出。从法律上讲,P2P网贷模式由贷款人、借款人、网络中介三方构成,网贷平台因只提供居间中介服务,不吸收公众资金,一般不承担投资风险,不对投资者所提供的本金收益予以担保。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信用担保、准入门槛低等原因,部分网络P2P贷款平台宣称的“风险小、无抵押、手续简便”,实际上变成一种敛财手段。

  该院办理的孙某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案就是典型。2013年4月,孙某通过代办公司成立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他人购买P2P软件并聘请技术人员建立“里外贷”网络借贷平台网站,在网络上“高调”宣称仅为借贷双方提供居间服务并承诺高额收益,实际操作上将所吸收的社会公众存款存入孙某个人账户,不到两年时间网站注册人数高达1.8万余人,涉案金额达4亿余元。

  办案检察官分析,在这一案件中,网民之所以身陷骗局,一是犯罪嫌疑人设定的投资额为50元起,投资门槛低,降低了投资者的警惕性;二是网贷平台对外承诺公司所有股东对投资者的资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进一步打消了网站借贷人的疑虑;三是网贷平台以借款标的形式呈现出多种不同收益回报的理财产品,能够满足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但实际上,该平台并没有公开借款人的相关信息,绝大多数借款标的均为虚构。

  2015年2月,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银监会新设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将P2P行业划入监管;央行目前也已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出了界定。

  【检察官:犯罪主体“精英化”】

  记者采访了解到,随着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高发,犯罪主体也呈“精英化”趋势,其专业性令投资者“雾里看花”“误入迷途”。

  朝阳区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李晓娟告诉记者:“首都一线商圈的优越地理位置及财经影响力为非法集资企业的成立及发展提供了温床”,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公司主要办公地、注册地分布在建国门—国贸—双井CBD核心商圈内的占到此类案件的80%以上。这些公司有高档写字楼的“装点”,其内部结构紧密,部门设置齐全,已由早期的“作坊式”组织向现代化企业模式转变。

  李晓娟介绍:“组织结构的正规性往往成为突破投资者感官防线的‘利器’”,嫌疑人多成立冠名为“基金管理”“投资基金”“理财咨询”的公司,内部设置了财务部、人事部、行政部、客服部、市场部、企宣部等业务部门;而在销售非法融资项目的核心部门,不仅设立了明确的业务员纵向升职标准,有的涉案公司还在外地设置了分支机构。

  据介绍,在运营方面,涉案公司也会以真实项目为依托,以“规范合同范本”为保障,极具“融资可信度”。在该院近期办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涉案公司就以低碳环保新型项目、生态蔬菜项目等为名向社会融资,并且确实将部分资金投入宣传的项目。

  办案检察官发现,涉案公司除了“五脏俱全、项目合同规范”之外,嫌疑人也走“高端路线”,具有金融从业或学业背景的涉案人员不断增多,有的曾是银行职员,或者具有理财咨询的从业经验。今年一季度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嫌疑人本科以上学历的达到41%。

  在贺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贺某具有金融学方面硕士学位,案发前曾在多家融资公司任职,他后来在曾任职公司融资模式上进行创新,形成了新的吸收存款方式。

  由于具有金融背景的涉案人员加入,涉案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文本、担保协议等文书的文本格式、内容表述更加严谨。

  对此,李晓娟分析,具有金融背景的涉案人员熟悉金融政策和法规,他们所选择的集资方式具有更强的隐蔽性,也对办案人员的金融知识提出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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