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主业不突出机构不得做信托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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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4月14日,银保监会就《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值得关注的是,银保监会拟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金评媒JPM  ·  2020-04-15 13:02
银保监会: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主业不突出机构不得做信托出资人 - 金评媒
来源: 凤凰wemoney   

4月14日,银保监会就《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值得关注的是,银保监会拟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征求意见稿》共计7章77条,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规范明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准入标准,强化与其他监管政策和指导意见等有效衔接。二是落实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三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许可流程程序,简化申请材料。四是强化监管导向,匹配行业发展实际,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引导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托业转型发展。

《征求意见稿》规定,信托公司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在信托公司出资人方面,监管明确了不得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的情况:公司治理结构与管理机制存在明显缺陷;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代他人持有信托公司股权;其他对信托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在高管层面,信托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首席合规官)、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总会计师、总审计师(总稽核)、运营总监(首席运营官)、信息总监(首席信息官)、总经理助理(总裁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均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申请信托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需符合条件包括:拟任信托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拟任信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信托业务5年以上,或从事其他金融工作8年以上。

申请信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需符合条件包括:担任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信托业务5年以上,或从事其他金融工作8年以上;担任运营总监(首席运营官)和总经理助理(总裁助理)以及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比照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的任职资格条件执行;担任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总会计师、总审计师(总稽核),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担任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其他金融工作6年以上;担任合规总监(首席合规官),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并从事法律或金融监管工作2年以上;担任信息总监(首席信息官),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信息科技工作6年以上。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申请人存在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信托公司的逾期债务等情况的,不得担任信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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