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新规落地,第三方平台定位明确 互联网保险前景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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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信息  ·  2019-12-16 11:41

在《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监管办法”)过期延用14个月以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

备受保险行业关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中持牌中介机构和第三方平台定位在修订稿中得到明确。与2015年开始使用的《暂行监管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在其基础上出现了较大改动,明确参与方主体责任,更加强化对消费者关注的售后服务的规范,并且将第三方平台纳入监管范畴。此外,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稿中对于中介机构主体责任加强,信息安全与用户服务标准提升,机构合规经营面临高额投入,并且互联网销售产品区域放开,对先发头部中介平台将是重大利好。由此可见监管对互联网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视,和对头部合规经营平台繁荣健康发展的期望。

伴随着我国互联网和各产业结合不断加深,保险业自身产销分离加快,在过去的5年中,互联网保险高速发展,行业预言其很可能成为继代理人、银行之后的第三大保险销售渠道。与此同时监管部门也注意到互联网保险的高速发展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风险,包括销售误导、信息安全、资金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不足、还有行业争议颇多的第三方平台违规开展业务问题。

第三方平台得“名分” 持牌中介权限加强

从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首先监管部门并不意在限制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也没有“一刀切”让第三方平台出局。而是明确第三方平台的定位在于辅助职能的身份,受保险机构委托开展保险营销宣传服务,为第三方平台指明一条出路。

那么,在《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是如何回应第三方网络平台相关问题的呢?

首先,如何界定“第三方网络平台”?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判定依据,持牌机构关联公司不能夹带私货“共享”牌照。自营网络平台仅指持牌机构本身设立网络平台;其他非持牌机构,即使与持牌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其设立的网络平台也属于“第三方网络平台”。这样就明确了持牌机构和自营平台的独立性,理顺了持牌保险机构与其下属子公司设立的平台关系,明确了持牌机构上游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业务边界,众人瞩目的大型互联网流量巨头平台经营保险业务的主体必须为持牌机构本身,否则也只能作为受委托的营销宣传机构参与保险业务流程。

其次,第三方网络平台如何纳入监管体系?

第三方网络平台将进入分类管理时代。第三方网络平台在保险业务中的辅助职能,第三方平台可以提供的辅助分三种:营销宣传、技术支持和服务辅助。其中营销宣传部分也是过往存在问题最多、饱受争议的内容,《征求意见稿》用单独一节对营销宣传行为作出了规范,保险机构应建立委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全流程管理制度,审慎选择合作机构,签署委托协议,进行有效的监测监督,确保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行为可控、合规,而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应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合规审核。通过抓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将监管关口前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分担。

第三,营销宣传与保险销售的边界在哪里?

对第三方网络平台从事保险营销宣传的行为,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销售行为边界,保险机构授权营销宣传合作机构的营销宣传活动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和说明、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网页链接等,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展保险销售,不得开展保险产品咨询,不得开展保费试算,不得片面比较价格和简单排名,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不得限制保险机构获取客户投保信息。

双向选择营销合作 头部合规中介利好

以上这些措施表明,监管层并不打算对从事宣传引流的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一刀切”,而是定位在营销宣传上,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引流服务。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路径下的营销宣传通道遍布于各行各业在基金销售、网络助贷等其他金融子行业也同样存在,关键是在于把握好持牌机构这个监管抓手,把相关路径纳入监管,不留灰色地带。因此,引导相关主体规范发展、稳健推动转型,更有利于化解风险,避免产生新的问题和矛盾,也有利于抓住保险行业新的发展机遇,探索互联网保险业务创新。

《征求意见稿》之于保险行业是探索创新的开始,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也将是其发展之路上的重大转折,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作为监管主体的保险机构,在双向互选的合作基础上,对于双方而言都需要审慎筛选。

1.要求保险机构应审慎选择合作机构,签署委托协议,进行有效的监测监督,确保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行为可控、合规。

2.除依托其他网络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的外,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应具备至少应具备获得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认证下的互联网运营系统、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客户信息保护制度。

对于从事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服务的第三方平台而言,同样需要从合规经营、服务能力、运营能力等纬度挑选综合实力过硬的保险机构合作,对用户的服务体验和合法权益负责,这才是互联网经济长久经营之道。

   另外,《征求意见稿》中要求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在保险宣传推广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委托保险机构的全称,而宣传机构要规范使用机构简称,不得使用“xx保险”或“xx保险平台”等容易混淆行业的字样。监管此举使得作为营销宣传机构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与保险机构的合作将更加紧密地捆绑,发挥自体对细分市场精准获客的能力,与持牌机构销售、服务和产品供给平台的专业优势相结合密切合作。

并且保险机构必须走到台前,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负责,保障消费者享受持牌保险机构专业服务的权益。此举必将推动头部的第三方平台通过融资等手段收购保险中介牌照,重新掌握主动权。这些平台多早期入场收获了互联网保险巨大红利,不甘心成为为保险机构提供辅助服务的附庸。但考虑到牌照收购、专业团队组建的周期和高额成本,还需要较长的过渡期。

另外,目前已经收购保险中介牌照,从第三方网络平台转身到持牌机构的几家经营也不容乐观,以资本催动规模增长尚未实现爆发的规模式经营,但烧钱买量的模式未来堪忧;快速组建起的销售团队缺少正规的培训和组织管理,经营团队也少有专业和管理过硬的保险经营背景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性和合规性同样面临挑战。“地推扫楼筹集善款还推销保险”、“流水线生产保险规划师”、“保险业富士康5天培训上岗”,颇有过去保险业粗放增员的意味,只是增加了符合互联网特性的“传奇”想象力。保险毕竟是一个专业壁垒超高、条款复杂的金融产品,第三方平台如果只是通过收购牌照转型,仍以打造互联网爆款,快速冲量做规模的模式经营,不只是无意义的烧钱浪费资源、扰乱市场秩序,对保险消费者权益而言更是极大的隐患,关乎民生和社会安定。

旧的《互联网保险暂行监管办法》已经超期服役到第四年,这四年的时间给了行业和互联网平台很多机会和空间,同时也在实践中让问题得到试水和暴露。《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市场两大主体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地位和权责,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严加监管的同时也为其合规发展指明出路,作为营销宣传机构可以安心合规经营为保险机构提供辅助服务,也要苦练精准营销获客的内功,与保险机构一道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可靠的保险服务,让保险的“上网”之路成为惠及民生的新变革。而保险中介机构在市场环境中连接用户与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在合规的前提下起到活跃市场的作用;此外,头部平台本身由于经营范畴特性、资源优势、先发优势,自身正在成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主体,承担着更大的责任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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