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重申:谨防个别机构冒用央行名义发行法定数字货币
近日,有个别机构将相关产品冠以“DC/EP”或“DCEP”之名进行交易,人民银行已于11月13日发布公告,提醒广大公众不要上当受骗。11日,央行再次重申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DC/EP),也未授权任何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网传所谓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以及个别机构冒用人民银行名义推出“DC/EP”或“DCEP”,可能涉及诈骗和传销。(金评媒)
央行逆回购十七连歇 流动性总量处合理充裕水平
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依然暂停,据央行网站12日公告,目前银行体系流动性总量处于合理充裕水平,可吸收政府债券发行缴款等因素的影响,2019年12月12日不开展逆回购操作。值得注意的是,截至12月12日,央行已经连续17个交易日未开展逆回购操作。(中新经纬)
12月12日,金融科技集团WeLab宣布完成11亿元人民币C轮战略融资,获新投资方加入和5个原有投资方追投,其中包括阿里巴巴创业者基金和建银国际等投资方追投。同时,WeLab也在香港正式注册集团中文名为“匯立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并将虚拟银行命名为“匯立銀行”,预计在2020年初开业。(蓝鲸财经)12月9日,贵州银行向港交所递交招股书,拟在香港主板上市。记者注意到,贵州银行已为包商银行同业存款计提减值损失近1.5亿元,亦有5亿元锦州银行的同业存款尚未到期。此外,罚单显示,截至2018年5月18日(行政处罚的通知时间)贵州银行被监管方处罚320万元,其P2P资金存管系统也曾遭受过攻击。(新京报)12月12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11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绥化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绥银罚字〔2019〕第01号)显示,交通银行绥化分行存在备案类账户违规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绥化市中心支行对其警告,并处以1万元人民币罚款。(中国经济网)苏宁云商众筹平台3员工受贿40万 帮企业过审处理投诉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苏宁云商集团产品众筹部副经理及下属在客户审核过程中,收受好处费。除此之外,苏宁云商集团的服务商监管人员帮助企业处理超量客户投诉,以保留企业获得的授权资质。3人共计收受好处费40余万元。根据判决书显示,苏宁云商集团产品众筹部副经理王某及其下属巫某主要负责苏宁易购线上众筹业务的招商和运营工作。2018年3月以来,在引入商户时,两人放松了对南京利星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审核标准。(新浪财经)在线旅游用“安心出行”代替“购买保险” 花式搭售屡禁不止日前,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的《互联网消费捆绑搭售问题调查报告》显示,《电子商务法》实施后,仍有少数平台企业以更隐蔽的方式捆绑搭售商品或服务,在线旅游平台的机票、火车票预订,景区门票预订成为“重灾区”。体验人员在马蜂窝平台预订机票,发现其用“安心出行”代替“购买保险”;在途牛平台体验预订机票,其用“买份放心”代替“购买保险”,这些表述带有较强暗示,涉嫌误导消费者。体验人员在驴妈妈平台预订景点门票,发现平台故宫门票绑定了导览、讲解等收费项目,没有单一的故宫门票供游客选择。(经济日报)一位地方金融局局长的反思:为什么P2P不是好的金融创新?“监管手段跟不上的时候,一定要审慎创新,监管机构要更多用科技武装自己。”12月11日,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何杰在2019中国(深圳)金融科技全球峰会上表示,金融创新好坏标准衡量有三项,是否降低成本、是否提高效率、能否持续。他说,“反思一下P2P,是否提升效率,毫无疑问是秒批,提高了效率;P2P是否降低了成本,名人代言、手续费、催收导致内部收益率必须很高,没有降低成本;模式能否持续,P2P没有缓释机制。”(21世纪经济报道)12月12日,深圳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对外披露阮亚欣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件程序告知,称犯罪嫌疑人阮亚欣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于近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移送该院审查起诉。据悉,该案涉及牛牛通宝公司。(金评媒)近日,杭州公安局拱墅分局对外通报,该分局于2019年12月10日对杭州宸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立案侦查。公开信息显示,杭州宸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运营P2P平台贵人贷, 平台于2015年10月27日正式上线,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汪桂盛。目前案件侦办工作正在开展中。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11月,贵人贷在其官网公告称,称平台于2018年10月26日参加了由拱墅区金融办公安局工商局园区管委会处置办五个部门联合召开的关于劝诫互联网金融企业良性退出的会议。(金评媒)
央行科技司司长李伟:做金融科技创新服务必须要持牌
1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李伟在“2019中国金融科技上海高峰论坛上”表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有三大原则,即坚持持牌经营、坚持依法合规以及坚持权益保护。金融科技的本质是金融,要做金融服务必须要持牌。(第一财经)
@李伟:将从四个方面来营造守正安全、普惠开放的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环境。一是构建包容审慎的监管框架。二是构筑金融创新的安全防线,即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打造涵盖行业监管、社会监督、协会自律、机构自制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思道防线。三是建立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机制。四是提升数字化的监管能力,做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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