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基财富集资诈骗案开审:超11.32亿未兑付
【摘要】12月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上海赢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王进等8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据悉,至案发,赢基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非法集资人民币共计26.59亿余元,其中15.98亿余元用于兑付前期投资者本息、2.45亿余元用于对外投资,余款被用于支付运营费用、弥补英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前期经营亏损等,共造成7000余名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11.32亿余元。

2019年12月5日9时30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上海赢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基公司)、被告人王进等8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起,被告人王进成立被告单位赢基公司,并组建赢基系经营平台。2014年7月至2018年9月,赢基公司采取发放广告、口口相传、举办酒会、旅游等方式,夸大公司对外投资项目,以年化收益率5%-14%不等且承诺到期还本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债权转让类、股权转让类理财产品,诱骗社会公众投资购买。至案发,赢基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非法集资人民币共计26.59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15.98亿余元用于兑付前期投资者本息、2.45亿余元用于对外投资,余款被用于支付运营费用、弥补英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前期经营亏损等,共造成7,000余名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11.32亿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赢基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进、吴琦、王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欢欢、陆小弟、史珍、芮东海、徐秀芳系赢基公司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顾欢欢、陆小弟、史珍、芮东海、徐秀芳具有自首情节。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各辩护人针对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主从犯的认定、犯罪数额等问题发表了相应意见。
庭审持续到16时25分。被告人家属、被害人代表、社会公众等近160人旁听了庭审。合议庭将在评议后择期依法对本案宣判。
来源: 上海一中法院

金评媒J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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