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亿非法集资涉案金额 不到20%能回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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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全市13.11亿元的非法集资涉案金额中,有6.42亿元是涉及集资诈骗,大多数人仅仅是只拿到了前期少量的利息,本金能拿回的不到20%。

  白着呢  ·  2019-08-09 09:41
13.11亿非法集资涉案金额 不到20%能回本金 - 金评媒
来源: 山西晚报   

“在全市13.11亿元的非法集资涉案金额中,有6.42亿元是涉及集资诈骗,大多数人仅仅是只拿到了前期少量的利息,本金能拿回的不到20%。”7月25日,晋城市人民法院举行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非法集资刑事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总结了2016年至今3年来刑事审判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情况、案件特点,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建议。

以《白皮书》的形式向社会呈现非法集资的危害,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此举在全省法院系统尚属首次,直观地告诫众人:投资理财需理性,请远离非法集资。

套路差不多 “高息”是诱饵

“在《刑法》中,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种罪名。”晋城市中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杨小斌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体指没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机构或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具备吸收存款资格的机构采取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等,扰乱社会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手段,蒙骗社会公众,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骗取集资,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白皮书》向外界公布了2016年1月至2019年5月三年多来晋城非法集资犯罪的基本情况:

三年多来,晋城市两级法院共处理非法集资类案件46件,涉案金额总计13.11亿元。其中,陵川法院1件,涉案1685.45万元;阳城法院3件,涉案2172.5万元;沁水法院3件,涉案599.2万元;泽州法院1件,涉案794.1万元;高平法院9件,涉案1.61亿元;晋城市城区法院27件,涉案金额5.17亿元;晋城市中院3件,涉案5.73亿元。

杨小斌解释说,46件中97.8%的案件,均是先设立投资咨询公司,之后以口头宣传、发宣传单、开宣讲会、讲座、网络等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宣传,以投资、理财等名义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针对的人群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这种犯罪的犯罪对象“涉众型”的特点,决定了它的引发群体性事件风险更大,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负面影响更大的危害后果。

他说,非法集资犯罪往往是以“高息”为诱饵吸收公众资金,要防范这类犯罪,必须用事实打破“高息”诱饵传说,用数据向社会传达非法集资的危害。

你要的是利息 人家盯的是你的本金

谈及非法集资案件,法院人员常用“竹篮打水一场空”来形容。而残酷的现实是,涉案的骗子抓回来了,也接受审判了,可就是连“竹篮”都拿不回来。

在三年多中,晋城市法院系统审理非法集资案被告人85人,其中涉及集资诈骗在十年以上量刑的5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人,被判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38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41人。

在全部46案中,除高平市某村委集资建房,案发后全部退还集资款;高平张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后由除公司总经理以外的其他涉案业务员等被告人退还涉案款的80%以外,其余44件结案时依然未退还的本金占非法集资额的80%以上。在所有案件中,有集资诈骗案5件,涉案金额达6.42亿元,占到全部非法集资数额的48.97%。

在晋城13.11亿元的非法集资涉案金额中,有6.42亿元是涉及集资诈骗,从一开始就是陷阱。晋城市中院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王婵说,这可以概括出资金返还的总体轮廓,大多数人仅仅是只拿到了前期少量的利息,本金能拿回的不到20%。

她举例说,晋城市城区法院办理的刘玉伟等成立的晋城众汇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90万元,未返还存款2083万元,案发后在公司账户上仅冻结1.7万元;邢建民、梁统军等成立山西天驰通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741万元,未返还存款4520.6万元,案发后,仅冻结相关账户存款124.69元。

“虽然说起来仅是一个数字,但对于每个集资参与人来说都是实际的财产损失,甚至有的家庭因非法集资致贫。”王婵认为,现实也印证了“你盯的是人家的利息,人家盯的是你的本金”这句话。

对相关案例分析,晋城市中院发现三年多来的案件,大多数经营模式为外地人做主角,担任总经理、培训师等,雇用当地人为业务经理,培训晋城本地人,利用公众宣传,业务员人脉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在案卷证据中可以看到,被告人“听说晋城的融资环境特别好,所以我们就决定在晋城开展业务”的供述。通过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审理,发现其中一大部分投资者是业务员的亲友,他们出于对在投资公司担任业务员的亲友的信任,认为有“自己人”看着没问题,才敢冒风险投资。

这种形式的犯罪,业务员等本身的主观恶性并不大,一旦相关部门着手打击,相关从业人员就会减少。失去业务员的投资咨询公司,无异于失去翅膀的鸟儿,自然无法继续营业。

经过对全市46案非法集资类案件进行分析发现,除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审理的1件是传销盐湖水浓缩物犯罪以外,其余非法集资案件,均是先设立投资咨询公司,之后以投资、理财等名义非法集资。具体情况为以投资、融资名义集资25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直接吸收存款5件、依托自己经营的手机超市搞手机代言预存返现活动1件、村委为投资建房集资1件、以委托理财名义集资5件、高息从社会公众处集资再以更高利息向其他机构放贷赚取利息差价1件、以担保借款为名集资2件、以私募基金为名集资1件、以人传人方式传销盐水浓缩矿物为名吸收公众存款1件、以加盟公司吸收会员为名集资1件,以炒外汇为名集资1件、涉及集资诈骗案件4件。

“在所有的13.11亿元非法集资款项中,6.42亿元被集资诈骗犯罪吸收。”杨小斌说,“从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可以看出,集资诈骗的主观故意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在非法集资案中接近50%的集资款从开始就落入了诈骗陷阱,有去无回。”换言之,接近一半的非法集资款从宣传开始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集资诈骗犯罪分子套入“陷阱”。这些款项从开始就是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幕后老板”操纵下,进行了莫须有的投资。犯罪的主观故意注定了涉案款追不回来的“命运”。

是“参与者”而非“受害者”?

非法集资案件之所以成为涉众型的案件,是由于参与集资的人员众多。

杨小斌介绍,在法庭对非法集资案审理阶段,参与投资人往往以受害人的角度出现,情绪激动,甚至影响庭审秩序。

他提醒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之所以出现财产损失,最终的原因还是基于利益的驱动。不少投资人已经意识到投资风险巨大的情况下依旧存有侥幸心理,有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集资人行为违法,但仍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抱有侥幸心理,自愿将钱款交给集资人。

杨小斌说,对于集资参与人的投机行为导致的利益受损,到底是否应该称为受害,投资人是否应该被称为受害人,在刑事领域存在争议。

查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文件就可发现,对于非法集资投资人的称呼为集资参与人,而非如一般的犯罪中称为受害人。《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中更明确规定,当事人基于将资金投入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造成的财产方面的损失,该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社会公众务必消除投机心理,须知参与非法集资不仅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甚至连竹篮都弄丢了还不能被称为“受害人”,可谓是钱财、道义双输。

非法集资犯罪侵犯公私财产,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晋城市中院从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角度,提出防范非法集资犯罪的合理化建议:

从源头抓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专门的公司设立审核机构,应当树立主动出击,“打早打小”的意识,把牢审核关口,对于相关公司建立严格审核制度,必要时可以与公安机关建立备案制度,加大对相关对象的监管力度。

建立全方位的宣传平台,注重用数据说话,将调研的结论用数据体现出来制作成宣传单,并且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社会宣布,将调研成果与实践结合,用事实、教训和数字做论据,强化社会警惕意识,劝导公众理性投资。

未雨绸缪,除对传统的投资、理财等名义集资的犯罪警惕以外,也要关注发达地区相关犯罪的形式,比如对于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在网上发布销售股权等信息,诱骗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以“养老”、高价回购收藏品、互联网投资中介平台(P2P)等为名义或形式的非法集资犯罪,要在社会上大力宣传其非法性,主动提升市民防范意识;

政府要加强对企业的扶持,加大创业基金的投入,鼓励社会闲散资金通过合法渠道进入投资市场。

要引导社会公众,尤其是集资参与人转变集资受损即为“受害人”的观念,通过集资参与人这个特殊群体向社会公众传递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的理念。在全社会形成倡导合法投资,积极规避风险的意识和风气。

要建立“党委牵头,政府协调,部门负责”的财产追缴联动机制,对于集资参与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利息、分红,帮助非法集资的人员获得佣金等利益,要一并追缴,彻底消除非法集资获利的可能,粉碎非法集资犯罪基础。

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向社会公众提出奉劝:消除投机心理,“天上不会掉馅饼,请远离非法集资”。

来源: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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