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责令20家财险公司整改问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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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文,银保监会组织开展了第二次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

  一米可爱  ·  2019-07-23 13:38
银保监会责令20家财险公司整改问题产品 - 金评媒
来源: 经济日报   

7月23日消息,据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文,银保监会组织开展了第二次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近日银保监会向20家财产保险公司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责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限期整改,并对其中情节严重的11家公司采取禁止申报新备案产品3至6个月的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压实公司产品管理主体责任,提升行业产品整体质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前期工作基础上,银保监会组织开展了第二次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近日银保监会向20家财产保险公司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责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限期整改,并对其中情节严重的11家公司采取禁止申报新备案产品3至6个月的监管措施。

此次财产保险公司产品检查,坚持问题导向,以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对20家财产保险公司的1550个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产品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公司的一些产品存在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备案类产品中含涉车责任;短期健康保险或责任保险条款中引用已经废止的伤残评定标准;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长期保险概念;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主险条款或费率未区分被保险人有无社保等情况;主险费率浮动条件未明确列明等。此外,公司产品还普遍存在不规范或者有瑕疵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保险条款命名不规范,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表述不规范,备案表填写有瑕疵,产品归类或信息录入有瑕疵,文本表述有瑕疵等。

近年来,银保监会持续加大财产保险产品监管力度,严查重处产品领域违规行为,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强化产品全流程管控,积极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密切跟踪监测公司产品整改情况,强化产品检查成果运用;持续深入开展产品检查,实现对全部财产保险公司产品检查全覆盖;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产品监管措施,督促财产保险公司提高产品开发质量和整体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保险需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附: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问题情况的通报现场检查

银保监办发〔2019〕157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压实公司产品管理主体责任,提升行业产品整体质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公司自查整改和第一次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的基础上,我会组织开展了第二次产品检查。此次产品检查坚持问题导向,以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对20家财险公司的1550个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产品进行全面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我会向20家财产保险公司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责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限期整改,并对其中情节严重的11家公司采取禁止申报新备案产品3至6个月的监管措施。现将产品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通报如下:

一、保险条款方面问题

(一)保险条款名称命名不规范,不符合《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命名规则。如有的附加险条款命名缺少“附加”的明确标识。

(二)保险条款与“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要求有差距。如有的条款责任不清晰、不明确、表述宽泛,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使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

(三)保险条款解除合同约定不严谨、不规范。如有的意外险、短期健康险条款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情形下退还保费的情况;有的条款存在缺少退保处理规定或退保规定不合理的情况。

(四)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长期保险概念。如有的出现“自动续保”或“终身限额”等长期健康保险概念。

(五)短期健康保险或责任保险条款引用已经废止的标准。如有的条款中引用已经废止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l6180-2006)标准。

(六)保险条款未规范引用相关标准。如有的条款中引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时,未按规定要求引用该行业标准的全称、发布机构、发文号及标准编号。

(七)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条款未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如有的住院医疗保险未区分被保险人有无社保的情况。

(八)保险条款要素及相关材料不完备、不合理。如有的条款表述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的可行性报告内容不完整,缺少经营模式等内容。

(九)产品设计没有坚持射幸合同原则,承保的风险是否发生、损失大小等不存在不确定性。

(十)产品设计没有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约定的事项并非被保险人的损失。

(十一)其他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条款问题。如有的保险条款未根据责任扩展进行定价,属于“零保费”保险产品;有的短期健康险保险金额设定合理性、有效性不足;有的附加险未逐条单独备案等。

二、保险费率方面问题

(一)保险费率上下浮动的,未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无法判断费率存在差异原因及费率调整的合理性。

(二)保险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如有的费率调整无上下限,费率设定不严谨、不科学。

(三)保险费率表要素不完备。如有的保险费率表缺少保费计算公式或方法。

(四)短期费率设定不合理。如有的未设定短期费率表或短期费率计算说明;有的短期费率设定缺乏合理性。

(五)费率厘定基础薄弱,定价科学性不足。如有的精算报告未说明费率厘定的数据来源;有的定价随意,缺少数据支持。

(六)精算报告不完备、不合理。如有的精算报告未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的要求执行,缺少纯风险损失率、费率调整系数等内容。

三、产品报备方面问题

(一)备案类产品含涉车责任。如有的公众责任险附加险或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任险附加险中包含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违反关于备案产品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

(二)产品属性分类不当或险种归属不当。如有的未按被保险人是否为自然人,正确分类个人产品和非个人产品,将短期健康险、意外险等个人产品归类为非个人产品。

(三)备案材料或信息录入不完备、不规范或有错误。如有的条款名称与系统录入信息名称不一致;有的备案表精算审查人和法律审查人与系统录入不一致;有的备案表填写不规范或者有错误。

(四)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相关备案材料存在文字错误,工作不严谨、不严肃。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产品管理,切实担负起产品主体责任。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产品在公司经营管控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承担起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产品开发使用,强化产品管理管控,做好产品评估修订,建立健全产品管理长效机制,标本兼治,切实提高公司产品质量和水平。

(二)对照检查发现问题,主动做好产品自查清理。各公司应以第一、二次产品检查为契机,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照产品检查发现和通报的问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全面自查所有在售保险产品,及时清理注销问题产品和“僵尸”产品,做到全面细致,不留死角。

(三)依法合规开发保险产品,严格产品报备使用管理。各公司产品开发要切实做到依法合规、不违反保险原理、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保险条款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保险费率科学合理、与风险相匹配。同时,公司要严格产品法律审查、精算审查、合规审查,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问题产品不出公司、不进市场。

下一步,我会将密切跟踪监测公司产品自查整改和清理修订情况,强化产品检查成果运用;持续深入开展产品检查,实现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检查全覆盖;对产品问题整改不到位、产品主动自查清理不到位、产品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公司,将严格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2019年7月17日

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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