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最高法“科创板17条” 市场各方要有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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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最高法出台了护航科创板的意见,这也是最高法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一米可爱  ·  2019-07-11 10:00
落实最高法“科创板17条” 市场各方要有三“不”  - 金评媒
来源: 新华网   

科创板开市在即,各项保障和服务政策相继落地。

近日,最高法出台了护航科创板的意见,这也是最高法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业内普遍认为,意见出台正当其时、很有必要,明确了“什么不能做”的法律红线。各参与方要做到上市公司不造假,中介机构不卖假,投资者不买假。

“不造假、不卖假、不买假”

意见就保障试点注册制改革、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等方面提出了17条举措,围绕的核心都是信息披露。

中信建投合规总监丁建强说,意见从“不造假、不卖假、不买假”等三个方面对发行人和发行人的实控人、中介机构、投资者三类主体提出了严格要求。

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意见要求,信披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还要简明易懂,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

“《若干意见》非常及时,因为科创板是新生事物,对维护科创板的规则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董秘胡少峰说。

中国通号或将成为科创板首家A+H股上市公司。胡少峰说,作为科创板上市企业,除了杜绝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外,中国通号还要研究好、遵守好科创板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以应对两地上市规则的要求。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秘蒋瑞翔表示,要严惩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出现的问题。

“加大对腐败、欺诈等行为的打击力度,让真正有实力、有需要的高科技企业得到融资,能够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真正地实现优胜劣汰。”蒋瑞翔说。

中介机构则是资本市场的“守门人”。“证券公司要勤勉尽责,认识到把好科创板‘入关口’的重要性,充分履行保荐职责。”中信证券合规总监张国明说,证券公司应对业务流程、内控制度、风控措施等进行完善。

张国明还称,要杜绝证券公司内部的犯罪行为,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威慑和惩处,一旦发现与发行人合谋骗取发行注册行为的,要坚决予以惩处。

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中介机构的履职还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科创板企业由于盈利能力不确定,退市条件严格,投资风险相对较大。

意见称,对于因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公司要依据投资者的净资产、投资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决定其是否可准入市场,引导不适格投资人进行与之投资能力相匹配的投资。”丁建强说。

张明国认为,证券公司应根据上交所的规定,严格审核投资者申请科创板开户的条件,强化客户资金来源核查,避免因投资者适当性把关不严而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意见也明确,对于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而单纯经营失败的上市公司,要严格落实投资风险“买者自负”的原则。

丁建强认为,要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理性投资意识,意见既强调要充分保护投资者,也强调要“买者自负”,体现了投资过程当中的权利义务均衡。“以前称呼投资者为‘股民’,现在要强调投资者的‘股东’意识。”

欺诈发行,实控人需担民事赔偿责任

意见对违法的惩罚力度予以规定,比如对内幕交易等金融犯罪贩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等,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

在民事责任方面,意见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依法判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民事诉讼阶段,投资者很少有法律依据来起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控人。意见把他们列入到民事赔偿的范围中,增加了威慑作用。”立信会计事务所执行总裁杨志国说。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作人郭克军则认为,应当进一步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因为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追究一般耗时长久,威慑作用有所减弱。他还建议进一步加强集团诉讼,强化对欺诈上市的追责。

此外,意见明确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只要与现行法律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都作为裁判的依据。“这为科创板试点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保障,赋予了科创板规则很强的司法执行效率。”郭克军说。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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