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惩戒问题的理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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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信息  ·  2019-04-30 11:59

中国建言献策研究院院长、现代管理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院长崔永刚提到,长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各方面权益的新闻早已屡见不鲜,在群众为“失信被执行人”受到种种制裁而拍手叫好的同时,社会中也逐渐出现了另一种声音——那就是我们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群体的惩戒,是否存在“一刀切”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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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要明确的是,到底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从定义中,我们可以解读出来,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履行义务的人,通俗讲它主要包括了有钱不还和无钱可还这两种人。

 毋庸置疑,对于故意欠债不还这部分真正的失信被执行人,使用严厉措施从而迫使他们归还债款当然是没问题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者就是典型的失信被执行人,其蔑视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权威,如果不对失信被执行人施加必要的惩戒,无疑会让失信者获利,无形中助长背信弃义的不良社会风气,加大社会运转成本,增加交易和交往风险。

 但是对于那些占有相当比例的群体——经营失败无力偿债的人群呢?我们还要如此严苛对待,甚至于一棒子打死吗?

 有很多创业失败者或者投资失误者,阻碍他们重新站起来的不是个人能力和经济环境,而是一顶“失信被执行人”的帽子或者一纸“黑名单”,这已然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不仅仅是对创业者这样的个体,同时为了保证济改革能够长久稳步推进,对于信用危机给民营企业、给实体经济造成的巨大震荡,我们也应该未雨绸缪,针对民营企业的债务“闯关”,国家需要尽快推出更具包容性的应急金融制度,而不能一棒子打死。短期来看,这种方式虽然“简单粗暴”,可能对部分真正的“失信被执行人”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可对于那些不是恶意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群体而言,负面的影响却是深远的。

 对于部分无奈沦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创业群体,能说他们没有足够的意愿去尽早还债吗?但由于资金链破裂等现实制约,他们一时确实无法还债。一旦被定性为“失信被执行人”,就不仅仅是一时间的问题,而会引发一连串的蝴蝶效应。他们不能坐高铁,也不能贷款,他们不能注册公司,更不能成为合伙人。他们也曾经是改革开放的试水者,全民创业的践行者,他们创造过就业岗位,他们上交过税收,创造过社会财富,他们有能力,有经验,有魄力。

 在法律层面上,不能因为一时的窘境就把他们的路彻底堵死,他们的挣扎与呐喊值得我们关注。原本来说,这些人就像是饥渴的鱼,放点水就可以救活,但是现在“一刀切”的手段却把这一类“活跃的鱼”彻底变成了“死鱼”。那么多的“死鱼”,不仅仅污染了国民经济发展环境的这个“大鱼塘”,更是阻碍了其多样性和积极性的发展,使更多人从此不敢往里跳。

 其实,对于这样的一类群体,国家应当采取对其限制高消费,而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当根据情况慎重选择,不应当一概而论。通过限制高消费的手段督促其还款,同时给他们稍微宽容一点的空间,暂时不纳入失信系统,给他们喘上一口气的机会,唤起他们昔日的活力和能量,使其有信心、有希望将企业带出困境,挽回自己的同时也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另外,同样有一个群体,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那就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家属人群。

 前一阵子引起广泛议论的“失信被执行人孩子上大学受限”事件,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引起舆论广泛关注。部分网民表示,面对明明有钱但是又欠钱不还的“失信被执行人”,就该用这些强硬的行政措施来制裁,这样才能树立起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但也有部分网民认为,祸不及妻儿,“失信被执行人”的行为应该由他自己承担,限制高消费和子女进入高价学校就读无可厚非,但是限制正常升学就有些矫枉过正了。

 新华网、人民网、钱江晚报等媒体针对此事也刊载相关评论文章。一些文章认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应该更加谨慎,不能“连坐”其他家人,侵犯非失信人的正当权利。一些文章则指出,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应当在法律框架下执行。可以限制受其抚养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可以利用新技术采取更有效手段进行追讨,但其子女在公立学校受教育的权利不能剥夺。

 对于某些“失信被执行人”恶意欠钱不还的行为,法律的确应予以更加强硬的制裁,除了要限制其进行高额消费外,还应该对其财产进行处理,加强法律执行力度。但是法律不仅要保护债务方的权益,也要保护与债务无关的其他人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也要把握好尺度,决不能为完成追讨任务,任性扩张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总之,一棒子打死不可取,失信被执行人问题谨防矫枉过正。

 历史潮流浩浩荡荡,社会是在反复辩证及反思的过程中螺旋上升和进步的。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不可否认我们取得了长足有效的改观,然而就像一枚硬币总有正反面——事物的发展必然会制造出新的矛盾,以上提出的即是失信被执行人惩罚制度值得警醒的地方。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不能假装看不见,更不能任由它被所谓的主流观点及喧嚣的呼声所掩盖下去。毕竟,只有敢于面对直视,才能彻底解决问题。如众人所言,黑暗的角落总会存在,但难道我们不是更应该拿起思辨和制度的火炬,从而彻底把它照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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