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租宝黑龙江公司总负责人被判5年 非吸超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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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期,e租宝案又新增两起公开判决,其中黑龙江省地区的有关案情也公开曝光。

  一米可爱  ·  2019-04-04 11:55
e租宝黑龙江公司总负责人被判5年 非吸超5亿 - 金评媒
来源: 金融虎   

近期,e租宝案又新增两起公开判决,其中黑龙江省地区的有关案情也公开曝光。金融虎旗下新金融探案注意到,钰诚融泰(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第三区域总监刘某某负责黑龙江省地区的全面工作,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经鉴定,其通过多家分公司在社会上先后向4398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5.13亿余元,其中大庆第一分公司、齐齐哈尔第一分公司、牡丹江第一分公司、佳木斯第一分公司、绥化第一分公司在社会上先后向3065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3.32亿余元。

据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钰诚融泰(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第三区域总监刘某某于2016年1月9日被抓获,并临时寄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同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根据检方指控显示,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筹建成立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路的钰诚融泰(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大庆第一分公(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大庆第一分公司,在社会上先后向862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04亿余元。

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筹建成立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4号楼的钰诚融泰(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第一分公司,刘某某任负责人,曾某任经理。经审计查明:钰诚融泰(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第一分公司在社会上先后向889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08亿余元。

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筹建成立位于牡丹江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三条路东景福街南新宏基御庭园小区的钰诚融泰(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一分公司,田某任负责人、经理。经审计查明:钰诚融泰(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一分公司在社会上先后向826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8301万余元。

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筹建成立位于佳木斯市郊区长安新城9号楼北的钰诚融泰(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佳木斯第一分公司,李某3任负责人、经理。经审计查明:钰诚融泰(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佳木斯第一分公司在社会上先后向202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136.8万余元。

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筹建成立位于绥化市北林区卫东街1委的钰诚融泰(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绥化第一分公司,刘孝洲任负责人,王某1任经理。经审计查明:钰诚融泰(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绥化第一分公司在社会上先后向286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2534.7万余元。

综上,钰诚融泰(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大庆第一分公司、齐齐哈尔第一分公司、牡丹江第一分公司、佳木斯第一分公司、绥化第一分公司在社会上先后向3065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3.32亿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利用其控制的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宝”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赁项目,并组织、利用其控制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钰诚融泰(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2015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担任钰诚融泰(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第三区域总监,负责该公司在黑龙江省的全面工作。其先后筹建了钰诚融泰(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大庆第一分公司、齐齐哈尔第一分公司、牡丹江第一分公司、佳木斯第一分公司、绥化第一分公司,对招聘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各分公司业绩进行督导。上述公司通过召开推介会、发放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为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推荐投资人在“e租宝”互联网平台上进行注册,对平台上的“e租富享”、“e租年享”等理财产品进行推广销售、宣传,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融资租赁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债权受让服务协议的形式,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鉴定,上述公司在社会上先后向4398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513503954.71元。

法院认为,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没有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被告人刘某某作为下辖钰诚融泰(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第三区域总监及哈尔滨第一分公司负责人,明知所在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组织钰诚融泰公司第三区域各分公司开展“e租宝”宣传及销售业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

从刘某某的履历看,其自1998年起就进入保险公司、网络金融服务公司工作,一直从事涉金融工作,应当知晓相关金融法律管理规定,其到钰诚融泰公司任职亦经其原工作单位的同事介绍,无证据证实其受到欺骗,对辩护人提出刘某某受骗到钰诚融泰公司任职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刘某某到案后一直稳定供述钰诚融泰(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每月除向其发放高额工资外,还根据各分公司业绩完成情况向其发放奖金和提成,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刘某某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系受上级公司的领导和支配,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对辩护人提出的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系坦白且系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予以追缴,与在案扣押的物品变价后,一并归集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由该院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新金融探案还注意到,北京钰诚融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延吉市第一分公司营业部经理孙某某二审判决也已公开。根据判决书显示,至2015年12月8日,钰诚融泰延吉分公司以投资e租宝的名义,向225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投资款共5528万余元。其中,已赎回金额为1502万余元,未赎回金额为40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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