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618万元银行缴款凭证、挪用392万元基金财产,大墨投资被开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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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四川证监局发布了今年首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四川大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大墨投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时光巷陌  ·  2019-04-02 14:08
伪造618万元银行缴款凭证、挪用392万元基金财产,大墨投资被开罚单  - 金评媒
来源: 国际金融报   

为夸大自身资本实力,大墨投资竟胆大到伪造银行缴款凭证,报送虚假的备案信息,后又严重违规挪用基金财产,置投资者资金安全于不顾,近日被四川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


分析人士称,处理好私募的上述两项“顽疾”,可改善私募基金质量,促进私募行业进一步发展。


两大违法行为


近日,四川证监局发布了今年首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四川大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大墨投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具体来看,大墨投资存在两大违法行为:一是虚假报送备案信息。大墨投资伪造了金额为100万元、500万元和18万元的银行缴款凭证,作为三名投资者足额缴纳出资的依据,进而完成了旗下基金“大墨九信资产定向增发股权投资专项基金”(简称“大墨九信”)的备案申请。该基金备案信息中上述三名投资者实缴出资额合计显示为820万元,但实际上仅出资共292万元,因此投资者明细一项为不实信息。


二是挪用基金财产。最终大墨九信实际上共计募集资金492万元,但大墨投资作为基金管理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进行管理,而是将其中的392万元资金挪为他用。具体来看,有115万元转入大墨投资董事长张茜的自然人账户,190万元转入成都大墨广告有限公司相关账户,85万元转入四川中大鼎和实业有限公司相关账户,剩下2万元用于其他日常支出。


而大墨投资或涉违规自融——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而是将其用于自身或关联方企业的经营。天眼查信息显示,成都大墨广告有限公司为张茜控股的公司,持股比例为99.05%。而大墨投资于2015年10月成为四川中大鼎和实业有限公司的新进股东,后于2017年7月退出,且同时,中大鼎和便更名为四川慧光生实业有限公司,此前的所有旧股东悉数退出。


中基协备案信息显示,大墨投资于2015年7月1日备案,共登记2只基金。其中,备案于2016年7月的大墨九信已提前清算。值得注意的是,大墨投资被中基协标记为异常机构,异常原因是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更新或重大事项更新累计2次及以上。此外,该机构已于2018年6月25日被四川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情节严重


那么,大墨投资虚假报送备案信息和挪用基金财产的情节是否严重?中债登前法律顾问、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柯荆民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对于私募基金而言,虚假出资和挪用基金资产都是非常严重的行为,一经查实,可能受到自律、行政处罚。”


柯荆民分析道,就虚假出资而言,前段时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中常见的不合规问题主要集中在虚假出资上。部分机构为夸大自身资本实力,在进行工商登记时,超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虚假出资。对此,去年12月7日晚间,中基协发布的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特别新增规定: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不予登记。


而挪用私募基金财产,更是严重的违规行为。这种行为会给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埋下隐患。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提高了其投资风险。对此,《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都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所以对此类案件,要严格查处,但挪用基金资产案件,历来存在发现难、查处难的问题。”柯荆民补充道,“另外,本案涉及伪造银行缴款凭证,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为何要伪造银行凭证来夸大出资额?卿云投资总经理杨振宁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可能是他们那只基金产品有最低备案门槛的限制。”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大墨投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万元;对时任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张茜、杜永攀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对时任合规部负责人的阳洋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万元;对时任财务部负责人的向红梅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合计共罚15万元。


如何治理“顽疾”


那么,如何防止出现类似违法违规行为?


柯荆民表示,对于监管而言,处理好此类问题,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要加强处罚,发现一个处罚一下,提高违法成本。二是要积极预防,通过严格的制度控制,使得虚假出资和挪用成为不可能。


杨振宁认为:“股权类私募的运作其实不是很透明,因为缺乏有效的第三方。像证券类私募,全程是一个闭环,银行、券商缺一不可,都是由他们出具证明,而且是可以查询到的,同时会在备案平台公示,这个基本没有办法伪造。”


柯荆民也表示,挪用基金资产比虚假出资还要严重,为了预防此类风险,对内,需加强私募基金的内控机制;对外,发挥基金托管银行的作用,使得基金托管银行不做甩手掌柜,真正担负起私募基金受托人的义务,对募集资金的运用形成有效监督。“虚假出资和挪用基金资产,历来是私募基金的‘顽疾’,如果能将此二类问题处理好,无疑可以改善私募基金的质量,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进一步发展。” 

来源: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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