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变推手 山东首例套路贷案主犯获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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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某某等1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作出二审宣判,该案系山东省侦破的首例“套路贷”案件,两名主犯均获刑15年,并处罚金25万元。

  胖次超人  ·  2019-04-02 09:35
受害人变推手 山东首例套路贷案主犯获刑15年 - 金评媒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原本是深受“套路贷”迫害的在校大学生周某,最终却变身成为“套路贷”公司的业务员,并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诉。据了解,周某所在的放贷公司是于某某、齐某合伙成立的,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诱骗借款人掉入“套路贷”陷阱以及暴力催债。

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某某等1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作出二审宣判,该案系山东省侦破的首例“套路贷”案件,两名主犯均获刑15年,并处罚金25万元。

主犯获刑15年处罚金25万

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于某某、齐某对外以“齐鲁投资公司”和“齐鲁私贷”(均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名义,从事非法高利贷放贷业务。其中,有两名业务员担任小组长,负责于某某、齐某与其他业务员的联系,带领手下业务员审核借款人资料后提交给于某某和齐某。各业务员从自己所做的每笔业务中提取30%的利润。值得一提的是,业务员还包含两名在校大学生,其中年龄最小的周某曾经也是“套路贷”受害人,却不知为何也加入到了团伙之中。

据了解,于某某、齐某提供资金,规定放贷利息、手续费、逾期费等收费标准以及业务员的提成比例、是否上门催债等事项,各自带领业务员从事非法高利贷放贷业务,收益平分。放贷过程中,于某某、齐某等人以“保证金”等名目要求借款人签订明显对其不利的虚高借款数额的合同,再以收取“手续费”“中介费”的名义预先扣除一定比例的款项,使被害人实际到手的数额明显低于借条及合同金额,通过转账痕迹,制造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或者强迫被害人达成前述交易。

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业务人员就会一步一步将其诱骗进“套路贷”的陷阱,采取介绍他人向其放贷,扮演其他公司人员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或者谎称为被害人偿还其他债务等手段,骗取借款人财物。此后,若是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该公司就会采用各种暴力手段逼迫借款人偿还虚高债务;如言语威胁、发送侮辱短信等方式要挟借款人及其亲属偿还虚高债务;采取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伤害被害人的手段。

记者注意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曾于2018年10月公开开庭审理了于某某等14人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强迫交易一案。于某某、齐某均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5万元。原审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济南中院立案后,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钱做好功课从源头远离“套路贷”

“套路贷”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伪造资金流水等虚假证据,恶意制造违约迫使受害人继续借贷平账,不断垒高债务,最后通过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钱财的目的。

公安部在2月2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套路贷”是一种新业态的黑恶犯罪,这类新型黑恶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套路贷”团伙1664个,共破获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案件216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获涉案资产35.3亿余元。

如何才能有效识别“套路贷”?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套路贷”之所以存在“套路”,是因为存在层层递进,精心铺设的陷阱,要有效识别“套路贷”,就需要先对“套路贷”的特征进行充分把握,以做到对症下药、各个击破。她建议,借款人在借款前提前做好功课,查询机构是否为正规持牌金融机构,是否曾存“套路贷”等不法行为的劣迹等,尽量从源头远离“套路贷”。

相关人士建议,铲除“套路贷”滋生土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倡导理性消费,控制透支消费;加强学生管理,深化法治教育;倡导科学的家庭教育方式,既要关心、爱护孩子,又要注重方式方法;深化普法宣传,增强全民尊法、知法、守法、用法水平,共建法治社会;加强市场和金融监管,规范信贷机构设立资质和贷款流程,依法保护双方合法利益。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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