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网信办整治自媒体乱象:处理19个违规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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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市网信办近日根据网民举报并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19个微信公众号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企业新闻  ·  2018-11-02 09:16
上海网信办整治自媒体乱象:处理19个违规微信公众号 - 金评媒
来源: 上海网信办    

上海市网信办近日根据网民举报并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19个微信公众号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微信公众号“人民监察”“人民法治上海”假冒官方机构账号、违规发布时政新闻信息;微信公众号“没有买卖没有杀害”发布传播涉社会稳定的谣言信息;微信公众号“世界未解之谜”借科学探索名义传播低俗虚假信息,上述4个微信公众号已被依法关闭。

“上海初高中讯息”“魔都升学爆料”等14个教育类公众号曲解教育政策、传播不实信息;微信公众号“杨行新鲜事”违规发布时政新闻信息,扰乱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社会影响恶劣。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上海市网信办已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对其中8个违规微信公众号暂停更新30日,对7个违规微信公众号暂停更新15日(详见附表)。

11月1日,上海市网信办会同上海市教委联合约谈了违规教育类公众号在沪运营负责人,责令他们立即自查自纠,全面深入整改。

针对自媒体乱象,上海市网信办将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的自媒体予以严厉打击。上海市网信办负责人表示,将依法依规坚决打击传播虚假谣言信息、无资质发布时政新闻信息等违规行为,坚决整治违背公序良俗、违反道德风尚、“标题党”蹭热点、炒作绯闻隐私、恶意营销、低俗媚俗、斗富炫富等行为,加强网络综合治理,大力净化网络空间,努力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附:关闭和暂停更新的微信公众号名单

(一)4个微信公众号被关闭:

微信公众号“人民监察”(微信号:gh_d71394db713a)

微信公众号“人民法治上海”(微信号:rmfzsh)

微信公众号“没有买卖没有杀害”(微信号:jenice-cui)

微信公众号“世界未解之谜”(微信号:n0451sj)

(二)8个微信公众号被暂停更新30日:

微信公众号“上海初高中讯息”(微信号:gh_5d26352ff9dc)

微信公众号“侠客岛之家”(微信号:xiakedaozhijia)

微信公众号“升学有道”(微信号:shengxueyoudaoweixin)

微信公众号“上海第一教育”(微信号:shdyjy)

微信公众号“上海升学好帮手”(微信号:shanghai-izhikang)

微信公众号“第一中考”(微信号:dyzhongkao)

微信公众号“魔都升学爆料”(微信号:yxbst-168)

微信公众号“杨行新鲜事”(微信号:YHXXS2016,禁言期:9月28日-10月28日)

(三)7个微信公众号被暂停更新15日:

微信公众号“上海中考”(微信号:shzhongkao1)

微信公众号“上哪学”(微信号:shangnaxue)

微信公众号“千帆育儿网”(微信号:qianfanyuerwang)

微信公众号“相伴升学路”(微信号:x-b-s-x)

微信公众号“上海幼升小指导”(微信号:shanghai-elitebaby)

微信公众号“魔都小升初”(微信号:moduxsc)

微信公众号“上海小升初百科”(微信号:shxscbk)

备注: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七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第八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来源: 上海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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