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融办:严厉打击暴力催收行为 坚决查处非法金融活动
【摘要】近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在官网发布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通知》。

金评媒消息 近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在官网发布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通知》,江苏金融办为了规范我省民间借贷行为,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中国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印发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通知要求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人民调解、律师调解、仲裁、督促程序等便捷高效的手段,多元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等社会矛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驻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要共同探索发挥民间借贷公证的审查证明作用和强制执行效力,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鼓励开展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登记试点,保障民间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
通知表示,坚决查处非法金融活动。严厉打击民间借贷行为中涉及的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高利转贷、校园贷、现金贷等活动。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办。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驻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性质认定和行政执法工作。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驻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民间借贷中涉及的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严厉打击暴力催收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将打击暴力催收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领域,严厉打击各类暴力或者软暴力讨债行为,特别是涉嫌高利贷、套路贷、裸条贷、现金贷等从业人员讨债滋事、扰乱社会治安行为,坚决铲除“讨债公司”“收车队”“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对于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构成犯罪的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8〕97号)全文
各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设区市中心支行,苏州保监分局,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各设区市公安局、工商局、金融办、司法局、教育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江苏资产管理公司、苏州资产管理公司、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了规范我省民间借贷行为,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中国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印发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筹抓好相关工作。近年来,民间借贷过度活跃,部分单位和个人已跨过法律法规界限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甚至与黑恶势力共生蔓延,涉嫌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系统化思维,强化协同配合,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工作内容,并与扫黑除恶、打击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认真抓好相关工作。
二、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人民调解、律师调解、仲裁、督促程序等便捷高效的手段,多元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等社会矛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驻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要共同探索发挥民间借贷公证的审查证明作用和强制执行效力,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鼓励开展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登记试点,保障民间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加强审判业务指导,提升审判质效,建立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细化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庭审调解等具体措施,加大涉诉纠纷调解力度。
三、坚决查处非法金融活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托部门行政执法和处置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严厉打击民间借贷行为中涉及的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高利转贷、校园贷、现金贷等活动。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办。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驻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性质认定和行政执法工作。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驻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民间借贷中涉及的违法行为。
四、严厉打击暴力催收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将打击暴力催收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领域,严厉打击各类暴力或者软暴力讨债行为,特别是涉嫌高利贷、套路贷、裸条贷、现金贷等从业人员讨债滋事、扰乱社会治安行为,坚决铲除“讨债公司”“收车队”“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对于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构成犯罪的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五、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对于“校园贷”“现金贷”等涉嫌违法违规活动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各级教育部门要持续组织开展“校园贷”风险排查,严禁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之外的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进入校园开展放贷业务。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含有“贷款中介”“借贷咨询”等字样的企业,纳入投融资中介机构商事注册登记会商范围,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依法加强登记事项、公示信息、广告行为等监管。各级银监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严格审查和监控贷款用途,从源头遏制高利转贷以及内部员工利用工作便利参与民间借贷或者过桥贷款活动;对于相关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问责相关人员。各级金融办要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风险专项排查,重点排查非持牌或者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但名称中含有“小贷公司”“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字样、实质经营放贷业务的机构,凡是发现违法违规从事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要按照有关工作机制依法予以查处;凡是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从事高利放贷、暴力收贷等行为的,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六、完善监测预警和线索移送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测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分析研判,积极探索对民间借贷活动滋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早期发现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合作探索利用民间借贷案件信息开展大数据分析,及时发现民间借贷案件可能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暴力催收、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以及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擅自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并按照违法犯罪活动类型分类移送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监)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在依法调查处理利用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涉嫌犯罪行为后,应及时将非法发放贷款业务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监部门。
七、积极改进金融服务。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快推进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畅通金融资源进入实体经济渠道。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江苏资产管理公司、苏州资产管理公司要积极推进普惠金融业务,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强化对小微企业、高校学生、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新主体的金融支持,努力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
八、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牵头组织普法宣传,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纳入“送法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月”“金融知识普及月”等各类金融知识和法制宣传活动内容。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宣传,通过以案释法、发布典型案例等措施,为民间借贷活动提供规范明确的法制导向。
来源: 金评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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