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新规打击投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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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指导意见》旨在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行为,强化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有效防范风险传递,促进非金融企业与金融机构良性互动发展促进实业和金融业良性互动发展。

  企业新闻  ·  2018-04-28 09:32
央行新规打击投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规范化 - 金评媒
来源: 《财经》杂志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金融行业不是一般的行业,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尤其是银行、保险要有一些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

4月27日晚间,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了《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旨在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行为,强化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有效防范风险传递,促进非金融企业与金融机构良性互动发展促进实业和金融业良性互动发展。

截至2017年底,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首次突破250万亿元,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4549家;保险业总资产规模16.75万亿元,保险公司近200家;证券公司131家总资产为6.14万亿元。

与此同时,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力度不断加大,大量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金融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过程中,公司治理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治理不当就会引发金融风险。

某集团金融事业部部长向《财经》记者表示,上述文件主要强调对金融机构的股东资质以及金融机构的资金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意见最有价值的点体现在规范和鼓励并举上,非金融机构不是不能投资金融机构,而是要具备一定条件。实实在在想做金融的企业是可以的,但是像以往有些企业压根不想做金融,而是投机金融,就不再有机会了。”某保险公司副总裁说到。

3月初,还未合并的银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印发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在新的金融监管格局下,业内人士认为这之前的两个办法为这个《指导意见》做了铺垫。

股东差异化管理

在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企业的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部分非金融企业忽视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助长了脱实向虚和杠杆率高企;一些非金融企业以非自有资金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金融机构没有获得真正能够抵御风险的资本;还有少数非金融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使得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风险交叉传递。

上述保险公司副总裁认为,金融业发展总体是好的,也存在一些问题,背后最大的问题便是公司治理的风险,包括关联交易,而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市场准入出问题了。从保险行业看,保险行业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出现一些风险的,也是在行业的准入方面,是准入派生出的问题,解决问题要从根上解决。

“去年初保险行业的举牌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有一些非金融机构投资保险行业,他们并不关注保险行业主业发展,而且通过资金性业务吸纳资金,对保险行业带来了负面影响。”该副总裁说。

《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股东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一般性财务投资,不作过多限制;对于主要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建立规范的股东资质、资金来源真实性、公司治理、关联交易等监管制度,不得对金融机构不当干预。

上述部长认为,股东投机金融的无非两种,一种是借助金融壳概念,还有一种通过获得牌照为自己获得金融资源,这两种都不是怀着善意做金融的。

之所以对股东进行分类,上述保险公司副总裁表示,这是由金融企业的特殊性决定的,金融行业不是一般的行业,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尤其是银行、保险要有一些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

从正面清单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应当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管理能力达标、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划,并且控股股东原则上还要满足连续3年盈利、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40%等要求。

从负面清单看,非金融企业脱离主业需要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管控薄弱、进行高杠杆投资、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不得成为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对所投资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的非金融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成为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此外,还加强了对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转让和拍卖的管理,避免非金融企业违规恶意质押、转让所持有金融机构股权。

自有资金细化

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必须使用自有资金。但近年来,一些非金融企业将银行贷款、发债资金、理财资金等用来投资金融机构,甚至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金融机构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削弱。

为此,《指导意见》要求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名股实债”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和抽逃资本。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禁止以代持、违规关联等方式持有金融机构股权。

上述部长表示,这个办法已经酝酿很久,对现有的金融机构股东以及即将进入金融机构的股东都很有意义,“办法对资金来源要求自有资金,这次要求的非常细,临时的资金就不能支持发展。”

针对一些非金融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和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指导意见》强化关联交易监管,要求一般关联交易应当定期报告,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报告。

大的金融乱象背后都能找到公司治理的问题,背后即使股东的行为才造成公司治理的问题,股东不作为,乱作为,不按照现代的银行治理。

综合金融更容易出风险,包括相互关联交易,这也是规范办法的目的。不管是投资银行,还是保险

 非金融企业在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时,应当提交与关联方外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不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的承诺函。非金融企业不得滥用控制权干预金融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不得直接或变相套取、挪用、挤占金融机构及其客户资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穿透原则要求,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止利益输送和风险转移。严禁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规避监管。

同时,《指导意见》限制企业投资与主业关联性不强的金融机构,防止企业过度向金融业扩张。企业入股和参股同一类型金融机构的数量限制,适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逐步加以规范。投资主体合并计算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和最终受益人。

防范风险

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下决心处置一批风险点,着力防控资产泡沫,提高和改进监管能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2017 年 4 月份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和政治局关于国家金融安全的集体学习提出“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这是中央最高决策机构首次以“底线”的表述强调金融稳定的重要性。7 月份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并宣布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一系列高层决策推动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上述部长表示,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公司治理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治理不当就会引发金融风险,很多风险都是公司治理不当引发。“这次要点抓住了公司股东规范化,才能治理结构规范化,进而控制个别风险以及整个金融业风险。”

《指导意见》提出,强化监管,有效防范风险。按照穿透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管协调和监管问责,有效处置和化解风险。

同时,规范市场秩序与激发市场活力并重。在坚持企业依法依规投资金融机构的同时,支持金融机构股权多元化,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良性互动发展。

上述对BATJ的是否会产生影响,业内人士认为总体来说是有利的,BATJ公司治理以及财务和主业都比较不错,按照这个办法投资金融业是有力的。

(编辑:郑惠敏)

来源: 《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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