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证监会明确在审项目中止情形 增加恢复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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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征求意见稿发布了一年多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修改版正式发布,4月23日起执行。

  企业新闻  ·  2018-03-28 09:51
新规:证监会明确在审项目中止情形 增加恢复审查机制 - 金评媒
来源: 券商中国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不同的是,以前对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的措施不统一,对不同的中介监管政策不一致。

近日,征求意见稿发布了一年多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修改版正式发布,4月23日起执行。

新规最重要的内容有两个方面:

1、券商、会计师、律所等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及从业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的,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其涉案的同类业务将暂不受理,已受理的将被中止审查。

2、修改后的新规增加了恢复审查机制,即对于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稽查立案而被中止审核的在审项目,经复核后可以恢复审核。

事实上,自去年2月24日意见稿发布之后,监管层对涉案的机构及项目早已如此执行。无论是当时的兴业证券、西南证券,还是今年被立案的国信证券,都适用以上新规。

适用券商会计所律所等

几年前,保荐机构、律所及其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被立案调查,证监会暂不受理、中止审核发行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行政许可申请,这种做法早就如此执行。

不同的是,以前对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的措施不统一,对不同的中介监管政策不一致。

这次新修改后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最重要内容有两方面:

其一就是统一将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纳入暂不受理、中止审核措施政策的适用范围。

其二是增加了对暂不受理、中止审核的规定,“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尤其对采取了“特殊普通合伙制”形式的证券服务机构,追责原则依然是“以机构责任为主、个人责任为辅”,但也考虑到事中监管手段,重点解决此类机构及从业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稽查立案与行政许可之间的关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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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也就是不论是中介机构还是从业人员被立案调查,都将牵涉到其服务的其他项目,监管措施就是:新项目不被受理,在审项目中止审查。

增加了恢复审查机制

此外,新规的另一条重要内容就是,增加了恢复审查机制。证监会对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稽查立案而被中止审核的在审项目,经复核后恢复审核,以减少对非涉案从业人员承做项目的影响。

新规在原来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对该机构或者有关人员为被中止审查的申请事项制作、出具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按要求提交复核报告,并对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表明确复核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也就是说,券商等中介机构可以指派与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对被中止审查的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经证监会审查之后符合条件的恢复审查。

一位券商投行高管表示,相当于是判断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是否属于同类业务,或者是否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目前就兴业证券、西南证券以及国信证券等曾被立案调查的例子来看,被立案调查之日起尚未结案前,新增项目申请不被受理,但对于在审项目可能会被中止审查,通常被中止审查的是被立案调查涉事项目同一个保代签字的其他项目,不过保荐机构可对由其在审项目是否继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慎的全面复核,然后恢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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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郑惠敏)

来源: 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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