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824号文贯彻落实通知 机构备案最新操作指南出炉

首页 > 观点 >正文

【摘要】2月28日,广东金融办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笔者将具体解读本次通知中的三条亮点细则,供自查整改中的机构参考。

  谭鸿 原创  ·  2018-03-05 11:46
广东出台824号文贯彻落实通知 机构备案最新操作指南出炉 - 金评媒
作者: 谭鸿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2月28日,广东金融办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笔者将具体解读本次通知中的三条亮点细则,供自查整改中的机构参考。

2月28日,广东金融办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文分为四部分内容,共计二十六条细则,文件自2018年3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本次通知将月初广东省金融办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问题自查指引表》(以下简称“自查指引表”)等五份文件办法落实到了具体操作层面,明确了多项自查指引表中整改达标的具体要求和实际流程,有利于平台根据要求积极开展合规整改工作,可以说是平台自查整改的一份操作指南。

笔者将具体解读本次通知中的三条亮点细则,供自查整改中的机构参考。

一、网络安保3级起 测评合格方运行

本次通知中的第四条细则对应了自查指引表第89条对机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测的要求。细则对此规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网贷机构需在完成备案登记后上线运营30天内,到注册地所在市级公安机关办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手续,安全等级应当不低于三级;且必须选择国家认可的等级测评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和风险评估,等级测评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需按规定定期开展等级测评和风险评估。

二、鼓励优选省内行 资金存管受监督

本次通知中的第十五条细则对应了自查指引表第88条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有所更新。指引第88条仅要求平台在申请验收前要与“白名单”银行开展存管业务,而第十五条细则进一步鼓励优先选择在本省设有经营实体的商业银行实现银行资金存管。该条细则虽没有对银行属地化提出明确的硬性要求,但仍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广东省监管层的态度。此外,监管部门还将督促网贷机构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落实银行资金存管。

  三、解决纠纷需妥善 调解仲裁多渠道

本次通知中的第十八条细则对应了自查指引表第113条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的要求,并对此要求进行了细化。对于网贷机构、出借人、借款人等相关各方之间出现的纠纷,细则鼓励通过自行和解、请求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调解等途径妥善解决,也可通过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除了上述三条细则,本次通知中还有一个独到的新颖之处,在于首次提出了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失信行为的相应惩罚后果。第六条细则规定,存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出借人或借款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网贷机构将被列入失信名单,严重失信网贷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将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相应发起或参股设立的网贷机构将依法受限,相关人员也将被处以市场和行业禁入的措施。这条规定是本月初下发的五份文件均未提及的内容,机构应加以注意。

广东省金融办此次下发的通知对自查指引表中的多项内容进行了细化,给出了具体操作和实际流程,为当地机构的自查整改指明了方向和步骤,对其他地区也有一定的示范效应。

作者简介:

谭鸿: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护金符律师团队互金项目负责人。专注互联网金融,股权投融资并购法律服务,长期服务于电商、第三方支付、P2P保险、金交所、商业保理等机构。擅长业务合规与风控、产品交易结构设计。

(编辑:杨少康)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谭鸿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互联网金融项目负责人,原中伦文德互金律师团队联合创始人。主要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擅长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交易结构设计、业务合规诊断、争议解决与诉讼等。在第三方支付、电商、小贷、商业保理、互联网保险、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金交所等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并在多家知名媒体发表互联网金融法律实操作品100余篇。

评论:
    . 点击排行
    . 随机阅读
    .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