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康人寿两家小股东存在违规持股情形,保监会下“清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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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事实上,在2017年的保监会对君康人寿的现场评估中,公司股权存在的问题就已经初露端倪。

  财经360  ·  2018-02-10 09:00
君康人寿两家小股东存在违规持股情形,保监会下“清退令” - 金评媒
来源: 澎湃新闻 胡初晖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

又一家保险公司股东被“清退”。

2月8日,保监会发布《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称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康人寿”)的股东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杰投资”)由于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君康人寿,保监会要求福建伟杰在三个月之内退出君康人寿。此外,君康人寿的另一名股东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策实业”)由于委托他人代持股份,从而超比例持股,因此被保监会勒令在1年内转出其所持有君康人寿所有股份。

事实上,在2017年的保监会对君康人寿的现场评估中,公司股权存在的问题就已经初露端倪。

据保监会方面了解,君康人寿股东伟杰投资代替另一位股东天策实业持有君康人寿3.2%的股权。时间拨回到2012年,据保监会2012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保监发改〔2012〕1529号)显示,当时天策实业和伟杰投资均持有君康人寿的前身正德人寿20%的股份,由于伟杰投资所持股份实际上是为天策实业代持,这意味着伟杰投资实际持有正德人寿40%股权,违反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

此外,君康人寿存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记载股东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股东名册记载信息不全面,未记录各股东所持股票编号和股权质押信息的问题。

从2016年下半年,君康人寿股权变动频繁。不过,这其中有7笔股转均未在保监会批准3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且截至保监会检查评估日,未就该情况向保监会报告。

此外,伟杰投资持有君康人寿的全部股权(3.2%)早在2015年12月4日被法院冻结,公司也未就此情况上报保监会。
除了股东股权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保监会还在现场评估中发现君康人寿存在公司章程规定存在缺失或不规范、股东大会运作不规范、董事会运作不规范、监事会运作不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重大事项信息未披露、发展规划制定程序不合规、内部审计不规范、薪酬制度执行不到位这九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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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7年底君康人寿股权结构

对此,君康人寿向澎湃新闻表示,保监会对公司处理的相关情况已通报公司全体股东、董事和监事。公司上下高度重视监管机构提出的要求,已经在全力推进股权问题的妥善处理。君康人寿同时声明,此次监管函内容只涉及公司的股东股权层面,没有对日常经营和业务开展造成直接影响。目前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经营管理稳健、各项业务合规合法。

君康人寿强调,本次存在违规入股现象的两家股东——伟杰投资和天策实业,都始于2011年,彼时,君康人寿还叫正德人寿,而正德人寿曾因频频举牌、与保监会公开叫板等事件一度深陷泥淖。此后,正德人寿迎来了新股东杉杉集团,从而改名为君康人寿。2017年6月,君康人寿迎来了以铝业巨头忠旺集团为首的新股东,君康人寿的实际控制人变为忠旺集团创始人刘忠田。

从君康人寿2017年四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来看,2017年公司净利润约合25.99亿元,保险业务收入为47.31亿元,净资产约合101.45亿元。从流动性来看,四季度君康人寿业务现金流出6.45亿元,资产现金流入105.79亿元,共计实现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入99.34亿元。不过,公司综合流动比率有所下降,君康人寿称正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大幅降低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主推中长期产品,并着力发展期缴业务,不断增加负债久期;同时公司将优化资产配置,保证流动性持续充足。

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股东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在2012年的增资申请中,使用非自有资金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我会决定撤销2012年12月31日作出的《关于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保监发改〔2012〕1529号)中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增资你公司2亿股的许可。

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你公司应抓紧引入合规股东,确保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在引资完成前不得向违规股东退还入股资金,期间限制违规股东参会权、提案权、表决权等相关股东权利。逾期未完成的,监管部门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你公司股东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他人代持股份,超比例持股,违反《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及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关规定,不具备成为保险公司股东的诚信条件,责令其1年内转出所持有的你公司2亿股股份。逾期未完成的,监管部门将限制其股东权利。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编辑:杨少康)

来源: 澎湃新闻 胡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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