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57号文提到的“理财计划”,还能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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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近,有很多平台上线了各类“升”、“宝”、“计划”、“管家”等等投资工具,究竟是不是监管允许的?

  quyale 原创  ·  2018-01-31 11:35
监管57号文提到的“理财计划”,还能投么? - 金评媒
作者: quyale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最近,有很多平台上线了各类“升”、“宝”、“计划”、“管家”等等投资工具,究竟是不是监管允许的?而且在57号文中,也被点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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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12月8日,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地P2P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57号文),通知要求,各地应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其中,对债权转让也做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我们或许可以从中得到投资计划合规性的一些结论。

三类“债权转让”,哪个才合规?

债权转让在P2P网贷平台的模式主要有三类,一类是资产端的债权转让,即保理公司、小贷公司等第三方合作机构将已形成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债权作为借款项目发布到平台上,转让给投资人并承诺到期回购,此类债权转让模式又可分为单一债权转让和打包资产债权转让。这种模式是监管不允许的。

第二类是“超级放款人”模式,文件中的定义是“网贷机构高管或关联人员根据机构的授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直接放款给借款人,再根据借款金额在平台放标,将债权转让给实际出借人。此模式是P2P网贷行业早期的业务模式,如今也有很多平台仍在用这种模式。根据57号文,资产端的债权转让和“超级放款人”模式都被认定不合规的。

其实这种模式,对于有一定技术实力的平台来说,是最好调整的,之前之所以会有这种模式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借款人快速获得资金的需求,但由于合规瑕疵较为严重,所以在去年8月24号以后,很多平台也都开始进行调整了。立业贷平台从2017年7月率先打破“超级放款人”模式,全面推广点对点模式,此模式是符合监管部门对网贷平台的定位。

第三类是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是目前P2P网贷平台提升出借人流动性的主流方式,具体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债权转让专区和理财计划。债权转让专区即平台设有专区,出借人自己选择将其持有未到期的债权转让给其他出借人,实现变现退出;理财计划是指平台根据用户的授权自动完成投标和债权转让,以提升产品的体验,立业贷的节节高,便属于这一类。目前,可以肯定的是出借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是监管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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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工具的监管核心:期限错配

近期小编了解了以北上广深为主的平台计划类产品,并结合57号文件对于当前计划类产品合规性的理解,首先能够确定的一点:并不是平台不能做计划类的产品,监管并没有直接取缔这类的产品,而是从其资产的匹配和风险的提示上做了一定的要求。

如果计划类产品的期限和匹配的具体资产期限相同,仅作为自动投标工具,那么就是属于合规的。

57号文对期限拆分的有关描述: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由于可能造成资金和资产的期限错配,应当认定为违规。从中央的监管此处监管文件可以看出:中央监管部门此处并未禁止以委托出借为基础的理财计划标,其禁止的是资金和资产的错配即理财计划标的期限与资产端借款人的借款期限不一致问题,只要理财计划标与借款人的借款期限一致,理财计划标依然可以存在。在上线节节高之前,立业贷便于国内权威的律所金杜律师事务所,对计划的底层债权转让,进行了严密的合规性分析。

所以,根据57号文的整改意见中对期限拆分情形的表述,可以看出,监管文件强调的核心是借款人的借款期限与出借人投资期限要进行匹配,即基础债权期限与投资期限(网贷计划产品的期限)相一致,并不禁止理财计划标,且允许持有一定期限进行债权转让。所以说规避掉网贷计划产品的期限不一致问题,理财计划依然是可以存在的。监管政策禁止的是网贷计划产品的期限错配、拆分问题,而非网贷计划产品本身,只要实现网贷计划标与借款人的借款期限一致,计划产品依然合规。

最后,也提醒广大投资人一句,网贷备案临近,投资人们在投资前必须得看清计划工具的底层逻辑,切莫为了高利息,到时人财两空。

(编辑:郑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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