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保监会联手 严禁险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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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资金运用创新业务,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或融资平台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投资项目为公益性项目的,融资主体和担保主体不得同为融资平台公司。

  莉莉财经  ·  2018-01-18 16:43
财政部、保监会联手 严禁险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 金评媒
来源: 财新网 王晓霞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地方债监管再出重拳,严禁地方政府以引入保险机构等社会资本名义,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近日,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 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严禁保险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地方违法违规举债资金来源中,来自保险机构的资金尽管占比不是很高,但“规模不算小”,为防控风险,两部门共同出台了此文。

指导意见重申,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向保险机构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保险机构投资业务中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任何方式的担保。

指导意见鼓励地方政府和保险机构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引入保险机构等社会资本名义,通过融资平合公司、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指导意见要求,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私募基金、股权投资计划、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保险资金运用创新业务,要遵循审慎合规原则,投资收益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或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挂钩,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或融资平台公司通过支付固定投资回报或约定到期、强制赎回投资本金等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不得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提供任何形式的便利。

按指导意见,保险机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债权投资的,需对投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出具专项法律意见。并强调,保险机构要将融资平台公司视同一般国有企业,根据项目情况而不是政府信用独立开展风险评估,严格实施市场化融资。

保险机构投资项目为公益性项目的,应当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且融资主体和担保主体不得同为融资平台公司。对还款来源涉及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指导意见要求保险机构严格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并进一步综合区域经济和财政实力、拟投项目可行性等因素,充分评估地方政府的财政可承受力,审慎开展投资。

作为融资主体的融资平台公司,自有现金流应当覆盖全部应还债务本息,并应向保险机构主动声明不承担玫府融资职能,且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偾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

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后,地方政府应当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通过地方融资平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但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通过假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不规范的政府投资基金、伪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变相举债,一些保险、信托、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提供融资。

此外,指导意见要求,保险机构妥善处理涉及地方债务的存量投资业务,逐笔排查是否合法合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整改,依法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属于合法合规行为的,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存续期风险监测。并要求,各省份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支持保险机构妥善开展存量债务风险处置工作,结合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进展,及时按要求提供涉及保险机构的相关融资担保信息。

2017年财政部先后出台了50号文、87号文、92号文,严禁地方政府利用不规范的政府投资基金、假PPP、伪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违法违规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并对此进行了问责,其中也包括金融机构。

去年3月,财政部发布消息,银监会问责了四家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提供违法违规举债资金的行为,除给予行政罚款、收回违规融资资金外,相关责任人也被处罚和问责。

(编辑:郑惠敏)

来源: 财新网 王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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