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管下的现金贷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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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金贷平台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极大地影响了金融市场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对现金贷严格监管,设置准入门槛和相应的信息披露机制,是促进其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爱财经  ·  2018-01-13 15:00
加强监管下的现金贷未来 - 金评媒
来源: 《中国金融》 宗良 王紫桐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现金贷平台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极大地影响了金融市场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对现金贷严格监管,设置准入门槛和相应的信息披露机制,是促进其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近期,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针对现金贷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提出一系列要求,加强了对现金贷的监管。此举旨在遏制现金贷无序发展的势头,规范现金贷行业的发展。展望未来,现金贷可望在严格监管之下走上理性发展之路。

监管新规出台恰逢其时

现金贷是指具有无固定场景、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品等特征的小额资金出借业务,具有金额小、期限短等特点。近年来,现金贷业务的发展如火如荼,其作用和风险点也备受关注。应当承认,现金贷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消费正成为拉动经济越来越重要的力量而可支配收入近几年增长率却低于10%的情况下,消费信贷的重要作用得到了显现。同时我国征信体系的不健全又导致一些收入偏低人员无法通过传统渠道使用消费信贷。例如,截至2016年9月,央行个人征信系统共收录自然人8.99亿,其中只有4.12亿人有信贷业务记录。这意味着超过一半的自然人没有信贷业务记录,无法享受正常的金融服务。现金贷由于金额小、门槛低,且不限制借贷用途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满足了一些人的合理消费信贷需求,因而得到较快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

但在实际业务运营过程中,现金贷明显存在诸多风险,对金融市场和整个社会的稳定造成了影响。2017年10月18日,国内现金贷平台——“趣店”在美国上市这一事件更是将现金贷业务推上了风口浪尖,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其中也不乏一些质疑之声,对现金贷业务尽快进行严格监管的呼声随之越来越强烈。现金贷业务的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比较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和社会风险隐患。

为规范现金贷的发展,监管部门近期推出了加强监管的相应措施,可谓是恰逢其时。

第一,是规范市场准入、加强从业资质监管的必然要求。目前市场上存在着众多现金贷平台,除一些如银行、P2P网贷等持牌机构外,还存在着大量缺乏相关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借助借贷平台发放贷款。截至2017年11月19日,国内运营现金贷的平台已达到2693家。而据网贷天眼统计,全国各省已核准互联网小贷牌照仅249家。显然大部分市场参与者缺乏合法放贷资质,很多非持牌机构缺乏有效监管。监管新规的推出强化了对现金贷从业机构的资质的监管,可有效避免市场主体良莠不齐所带来的风险。

第二,是规范现金贷发展的有效举措。现金贷业务发展的多个方面都有待于规范。以规范利率管理为例,征信数据难获取、资金用途不明等问题使得现金贷的违约率居高不下,高违约率也迫使现金贷平台实行高利率以覆盖高损失。据网贷之家的相关计算,23家主流现金贷平台(借款期限在30天内)的平均借款综合年化利率达到了197.1%。现金贷产品普遍存在信息披露不全的问题。在产品介绍中缺乏关于借款成本的统一规范的表述方式,对于还款期限和数额的叙述也往往模糊不清,使得借款人难以真正了解自己面临的综合资金成本和逾期成本。一些平台在利息计算的操作过程中还会使用所谓的“砍头息”,变相提高了借款利率。这种以“现金贷”之名行“高利贷”之实的行为,是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稳定的行为,须以相应的法规予以规范。

又如,在催收方式方面,高违约率使得不少现金贷平台加大催收力度,激发暴力催收问题。某些平台采取暴力催收手段,采用短信、电话等方式对借款人及其亲朋好友进行催收和骚扰,更有甚者采取威胁、谩骂、殴打等手段逼迫还款。监管需要对此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行为予以规范。

再如,在客户隐私保护方面,某些现金贷平台运用直接、间接的方式对客户与借贷相关的信息以及其他非服务必需的信息进行收集。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平台不可避免地会泄露借贷者的个人信息,甚至有些平台会以这些信息来牟取利益,严重侵犯了客户的个人隐私。监管措施需着力加强客户的隐私保护。

第三,是遏制多头借贷、以贷养贷风险,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的要求。现金贷模式的贷前征信与贷后风控均不完善。现金贷模式为了实现快速放贷,对贷款人资质的审查较为宽松,且个人征信信息较难获得,导致很多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也能得到贷款。而审查机制的缺乏也使得平台不能识别用户的多头借贷问题。部分借款人从多家现金贷平台贷款,以贷养贷,导致重复授信额度远远高于其还款能力,逾期率极高。监管法规的出台能够有效促进风控体系的完善,遏制相关风险。

国际经验表明,现金贷应纳入监管。在国外,与现金贷同质的贷款名为发薪日贷款,是消费信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均有所发展,而且各国均对其实行了符合国情的监管措施。美国对发薪日贷款的规制分为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两个层面,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也出台了相关法案,在准入机制、建立监管报告机制等方面对发薪日贷款作出了监管要求。英国的限额模式非常严格,规定了现金贷的费息上限来保护消费者,且不允许重复借款,要求现金贷平台参与数据共享。加拿大则成立了专门监管发薪日贷款的组织与机构,代表加拿大境内的发薪日贷款公司,与政府合作共同建立监管框架。澳大利亚的监管机构则从建立公正、有序和透明的市场,提高金融消费者的信任度和负责登记批准等行政性事务这三方面对发薪日贷款作出了监管。国外的发展经验表明,现金贷具有天然的高风险,在准入机制、贷款要素、产品服务等方面对现金贷进行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综上,现金贷平台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极大地影响了金融市场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对现金贷严格监管,设置准入门槛和相应的信息披露机制,是促进其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监管新规将对现金贷产生较大影响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金融市场发展,新规坚持问题导向,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对现金贷进行了综合整治,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放贷业务的牌照化管理。针对目前市场上现金贷平台资质不全、无法有效监管的问题,新规明确,“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一方面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另一方面整顿有牌照的现金贷平台,“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小额贷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严格实施准入机制和牌照管理有利于市场秩序的维护。

限制综合融资成本。新规要求“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的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并明确了36%的利率红线。针对某些平台借款成本不公开的问题,新规规定“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全面完善风险控制体系。新规要求“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并从多个方面对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提出了要求。一是加强资金来源的审慎管理。新规要求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新规鼓励银行等有风险识别能力且经营稳健的合规机构为现金贷提供资金,同时严格防范资金直接或非法绕道来自社会公众,减少金融风险的外溢性。二是遵循投资者适当性原则。金融业的“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将金融产品的风险水平和客户的风险承受力做合理的匹配。新规要求,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新规同时要求“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新规按照负面清单原则,针对目前现金贷存在的乱象提出了严格的监管要求,将对现金贷产生较大的影响。

第一,互联网平台受影响最大,面临业务转型的抉择。从监管已发出的网络小贷牌照和目前运营现金贷的平台数量比例来看,超过90%的现金贷平台都在业务清理之列。未来部分网贷平台可能将业务转向,为持牌机构提供符合利率规定的、指定用途的贷款撮合服务。

第二,银行“助贷”模式受阻,但自有业务不受影响。现金贷行业中普遍存在助贷模式,即大数据风控企业(没有放贷牌照或资质)利用其流量、数据或技术对接持牌的金融机构来开展现金贷业务,如一些商业银行就是网络小贷的资金提供者。而其中的潜在金融风险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方面。新规中也明确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范监管。一是要求不得投资“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二是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信息中介的本源。但大部分商业银行自身开展的现金贷业务相对稳健,基本不受本次监管整顿影响。

第三,BAT等大型平台的现有规模扩张模式受限。BAT等大型平台均已具备牌照资源,在监管要求的场景化方面具备先天优势,在客户信用资质方面也有一定数据积累,自有小贷业务仍可以继续经营。但新规中要求禁止以网络信息中介名义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而蚂蚁金服、京东金融等近几年做小额贷款的一大资金来源为发行ABS。加上银行“助贷”模式被叫停,从短期看,电商平台的小贷规模扩张将受到一定制约。同时,蚂蚁金服等平台此前与垂直互联网借贷平台合作较多,现在已宣布停止与部分“现金贷”平台合作,未来该领域流量收入来源下降。

应该说,严格监管在短期内可能将使现金贷业务量下降,利润缩减,但是必要的整治将是其健康发展的第一步。新规的落地有利于形成优胜劣汰机制,使得风控能力、技术实力、资金实力强的正规持牌现金贷平台拥有更好的发展机遇,从而促进合规现金贷的稳健发展。

现金贷的未来

总体而言,现金贷具有完善金融供给体系、丰富金融市场层次的作用,在我国金融服务体系不够发达的背景下,规范的现金贷有较为广阔的市场空间。现金贷监管靴子落地,标志着现金贷无序发展的时代已经过去,未来,现金贷可望在合理监管之下,走上理性、健康发展的轨道。

第一,运用金融科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征信体系。将大数据征信和传统征信手段相结合,同时允许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合理的方式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打造基于数据的风险控制能力,为选择客户奠定基础,从而促进消费金融的健康发展。

第二,发挥科技在监管中的作用,进行风险预测和风险判断,从技术层面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如运用智能风控体系反欺诈和多头借贷,运用人工智能提供更为快速、高效和不受个人经验、体力及道德限制的审核放款服务。

第三,建立网络借贷信息的共享平台,实现行业内信息共享。设立网络借贷黑名单,遏制多头借贷、重复授信,化解债务风险。

第四,严格遵循“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促进现金贷平台的理性发展。不得诱使借款人承担与其还款能力不匹配的贷款;同时要完善信息披露、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范催收方式,更好地发挥现金贷的积极作用。

优质现金贷平台应借助于大数据征信系统的完善,对客户的信用状况作出全面合理的评估,并为那些没有纳入央行征信体系中的人群建立自己的信用账户,综合考虑他们的信用状况制定不同的利率和规则,同时逐步为信用良好的客户降价提额,鼓励其信用的成长。

(编辑:杨少康)

来源: 《中国金融》 宗良 王紫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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