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一日开4张罚单 浙商财险罚金达20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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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保监会官网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浙商财险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等违法行为。

  爱财经  ·  2018-01-12 09:18
保监会一日开4张罚单 浙商财险罚金达202万 - 金评媒
来源: 北京商报 许晨辉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根据保监会官网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浙商财险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等违法行为。

保险业在今年延续严监管趋势。1月11日,保监会官网对外披露,浙商财险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等原因被罚,而长城人寿、交银康联、农银人寿三家公司因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违反了一般的精算原理总精算师被罚,四家保险公司以及相关负责人罚款金额达到205万元。

根据保监会官网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浙商财险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等违法行为。

具体来看,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笔保证保险业务,保额均为5.73亿元。根据浙商财险2014年度资产负债表,单一风险单位即每笔私募债占比超过《保险法》规定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年期的有关保证保险业务时,在仅有一年期货币债券履约保证保险产品的情况下,采取连续出具两张一年期保单的方式承保,违反了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有关产品管理的规定。

在提取准备金方面,浙商财险还存在人为调整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根据保监会披露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12月26日、28日,在赔案损失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浙商财险对5笔赔案的估损金额进行了人为调整,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年底入账的估损金额;2016年12月30日,浙商财险在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中删除了上述5笔赔案估损数据,其目的是为了在2016年底的准备金评估中完全不反映上述赔案的影响。人为调整估损和删除估损数据两项行为合计导致公司2016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少提3.66亿元。

与此同时,2017年3月,浙商财险承保的有关保证保险业务有4笔赔案报案,公司在2017年3月6日进行了接报案处理,但延迟至4月10日才进行立案处理,导致未能及时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上述4笔赔案立案金额合计2.95亿元,属于超时限延迟立案。此外,浙商财险还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自2016年6月起,孙大庆在未获得保监会高管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多次参加并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总公司领导身份在OA中持续多次签批文件等。保监会认为,浙商财险信用保证保险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理赔系统方面存在未决估损金额调整的相关设置存在漏洞、对于超时延迟立案情况未进行强制立案的相关设置等问题。

保监会认为,浙商财险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相关法律规定,对浙商财险作出合计罚款121万元,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共1年的处罚措施。而相关负责人也受到相应的处罚,高秉学、余斌、罗小玲等9名负责人被罚,金额合计达81万元,其中时任浙商财险总经理金武被撤销其任职资格。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浙商财险被罚的同一天,还有3家保险公司因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违反了一般的精算原理,3位总精算师分别被罚款1万元。根据保监会行政处罚单,长城人寿报送备案的“长城鑫城3号年金保险”产品在计算现金价值时,一是在使用定价利率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基础上,在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引入大于1的调整参数调节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和预定费用率约束。二是拉平了不同年龄客户的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发生率的约束。

而农银人寿报送备案的“农银金太阳年金保险(C款)”产品则是在计算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现金价值时使用低于定价利率的贴现利率,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的约束。此外,交银康联人寿报送备案的“交银康联交银优福添禧年金保险(B)”产品在计算现金价值时直接使用客户所交保费按不同退保年度设置不同的预定单利利率计算,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预定费用率和发生率的约束。

(编辑:杨少康)

来源: 北京商报 许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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