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察院:非法集资手段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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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些非法集资行为不再是传统的高息揽储,而是打着信托、私募股权的幌子,以工商备案、公证机构公证等噱头骗取信任。上海检察机关对非法集资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向监管部门反馈金融监管漏洞和犯罪隐患。

  财经360  ·  2018-01-09 10:13
上海市检察院:非法集资手段翻新 - 金评媒
来源: 财新网 葛明宁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一些非法集资行为不再是传统的高息揽储,而是打着信托、私募股权的幌子,以工商备案、公证机构公证等噱头骗取信任。上海检察机关对非法集资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向监管部门反馈金融监管漏洞和犯罪隐患。

2015年以来,“中晋系”“大大集团”等非法集资案件相继在上海爆发。与此同时,上海推动“双自”(自由贸易区、自主创新)建设,准入标准放宽后也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新的形势给上海金融商事检查工作带来新的挑战。1月8日,上海市检察院组织了金融检察集体采访活动,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手段翻新

据黄浦区检察院,2013年6月,金智勇与王晓鹏共同成立上海信舜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鼎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晓鹏负责对外募集资金,金智勇负责对外以个人名义投资盈利。两家公司组建的业务团队以打电话、推荐会等形式宣传“投资信托”,承诺给予客户8%至12%的固定年收益。截至两年后案发,涉案企业账户吸收投资人资金2.06亿余元,仅支付投资人资金人民币9000余万元,出现资金缺口约1.15亿元。

2017年2月,除了“跑路”的王晓鹏以外,黄浦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金智勇、李滨、陈珑三人四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至50万元不等。

黄浦区检察院金融检察科检察官魏彬表示,这家公司用高薪从信托公司挖来员工进行宣传,还打出了“工商局备案,公证处公证”广告,向投资人宣扬有工商和公证双重保障到期还款付息。

而事实上,他们只是注册了数十家有限合伙企业,把投资人以合伙人的身份加入这些有限合伙企业,并对入伙一事到工商局备案、再到公证处公证。这些备案与公证并不涉及非法集资的实际内容,只是他们利用公信力打的一个擦边球而已。本案的投资人多是工薪阶层和退休老人,对合伙企业工商登记和签名公证的意义并不了解。出现了一亿元的兑付缺口以后,很多人血本无归。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少非法集资案利用互联网手段获客,跨区域案件增多。据上海市检金融检察处副处长吴卫军介绍,跨区域的非法集资案一般由集资平台总部所在地的检查机关主要负责,而各地分支机构则由各地方分别办理。

公司的注册地与总部的实际办公地有时不在同一地区,两地的检察机关都有管辖权。而实际操作中,为了方便工作,往往由实际办公地点的检察机关受理案件。

根据上海市检察院的研判,今后几年仍然可能出现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集中爆发。为此,上海市检察院已经建立了市区各级检察院的案件协调机制,在办案指导、证据交换、矛盾化解等方面做好协调工作。

骗汇案利用自贸区便利政策

据浦东新区检察院介绍,2015年开始,李某某陆续在上海自贸区等地注册11家贸易公司、在香港注册5家离岸公司。他安排2家离岸公司作为贸易的上下家,又安排1家境内公司做转口贸易对接,然后购买“海运提单”,盖上背书章,系统地伪造出购销合同、发票等文件。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他与郑某某合谋,由郑手持这些伪造的文件,以转口贸易需要支付贷款为名向银行递交申请书,要求购汇。

每当各笔外汇到账,郑某某便将获得的美元汇入李某公司的境外账户,李通过网上银行操作境外的账户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如此赚取境内外人民币汇率差价。经过审计,李某某等人累计动用资金人民币约1.3亿元,利用境内外人民币汇率差从中获利人民币1370万余元。

2017年7月,李某某、郑某某与提供本金、协助伪造文件的另外三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六年至两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万元至7500万元不等。

检查机关积极对接监管部门

2013年起,上海金融检察部门牵头组建了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市金融办等单位参加的“上海金融检察联席会议”;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金融检察信息等方式,向日常监管部门反馈金融企业机制漏洞和犯罪隐患。

黄浦区检察院检察官魏彬介绍,检察院除了负责涉嫌犯罪情况的审查工作,也承担了一部分投资群众的疏导、安抚工作。“由于犯罪分子利用工商和公证的公信力非法集资,导致不明真相的投资人对国家机关不信任。在这种情况下,沟通解释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另外,金融检察工作还包括向其他单位提供检察建议,以及以案释法的法治宣传。

在检察建议方面,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官罗造祉表示,自贸区降低了从事一些业务的准入门槛以后,相应地出现了一批逃汇案件,因此建议有关部门保持原有政策方向的同时,针对特别的行为加强监管;另外,还有涉嫌集资诈骗罪的被告利用上海自贸区降低一些业务准入门槛的大背景,对外宣传突出自贸区有“负面清单”,宣传其可以在自贸区从事“负面清单”以外的任何业务。须知,在自贸区从事商业活动仍然必须遵守法律、服从监管,而非脱离这一基本的框架。

(编辑:杨少康)

来源: 财新网 葛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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