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贷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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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国内现金贷公司趣店、宜人贷纷纷在美国上市后,关于现金贷超高利率、暴力催收等经营方式和手段的质疑和争论就没停止过,甚至还引起了监管层的关注和重视。

  小猪  ·  2017-12-11 15:20
现金贷收紧 - 金评媒
来源: 证券市场周刊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在金融监管愈来愈严的背景下,监管部门针对网贷公司及其放贷标准的监管可能会进一步收紧。超高的畸形利率已近乎疯狂,远远超出了“高利率覆盖高风险”正常盈利模式的范畴,同时也积聚了大量的风险。

在国内现金贷公司趣店、宜人贷纷纷在美国上市后,关于现金贷超高利率、暴力催收等经营方式和手段的质疑和争论就没停止过,甚至还引起了监管层的关注和重视。

近期,相关监管机构宣布了一系列针对网贷公司的监管措施——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公室发文不得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贷公司,禁止新增批小贷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11月23日,央行和银监会与部分省市金融办就网贷行为召开会议;11月24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提出收紧网络贷款业务的监管。除了上述这些监管措施之外,加上近期的媒体对现金贷业务连篇累牍的报道,使得包括现金贷在内的各种网上消费类贷款业务备受社会公众的注意。

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明确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的清理整顿工作。141号文规范的重点包括于机构准入、业务规范、资金来源、费率上限、合法催收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几乎囊括了现金贷业务的方方面面;从监管思路上来看,141号文旨在先停增量业务,再清存量业务。

高盛高华证券认为,上述一系列监管措施尤其是141号文的出台,对现金贷和小贷公司的针对性特别强,这表明现金贷及相关业务的监管正在逐渐收紧。目前,在快速增长的消费类贷款领域存在四类企业,当前监管的重点和目标是P2P公司和小贷企业。

在实践中,最近几年来,在快速增长的消费类贷款领域主要存在着四类企业,它们分别是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和P2P公司。银行仅服务于拥有央行征信记录的“优质”人群(估计规模为4亿人),而剩余人群的信贷需求只能求助于消费金融公司(通常为银行的关联企业)、小贷公司以及P2P公司(只有部分公司拥有小贷业务牌照)。

随着趣店、宜人贷等上市公司公布财务报表,其超高的利润率令市场咋舌,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并成为网络热门事件。近期公众关注的焦点在于网贷公司牌照发放是否适当、收取的实际年利率较高以及采取激进做法清收贷款等方面。

在金融监管愈来愈严的背景下,监管部门针对网贷公司及其放贷标准的监管可能会进一步收紧,这种监管的收紧其实在整体上是有利于银行体系,因为潜在信贷风险以及对银行的连带风险将随之降低。目前看来,监管进一步收紧可能出会现多种整顿结果,我们高盛高华分析了以下四种潜在情景后认为情景3和情景4的出现的可能性相对较低,因为监管部门可能会尽量避免因骤然叫停网贷公司业务而造成出现流动性风险的结果,这也是与监管初衷相违背的。

上述四种潜在情景分别如下:情景1:没有适当牌照的网贷公司可能被迫立即停止新增贷款;情景2:如果贷款公司拥有多个牌照或牌照由地方政府代表实体放贷方持有,则可能需要进行牌照整合;情景3:有牌照的小贷公司的表外贷款可能被算入杠杆率要求;情景4:禁止承担信用风险。

相对而言,情景3出现的可能性比情景4要大得多,因为在当前的监管要求下,银行的表外业务和同业业务均在逐渐被纳入表内进行相应的核算,小贷公司没有理由继续搞特殊化。但具有高度约束性的情景4则可能会导致许多小公司改变其业务模式或者退出市场,从而造成行业动荡和洗牌,这不符合监管层对监管目标的诉求,短期内应该很难看到这种情形的出现。

超高利率近乎疯狂

虽然从长期来看,网络贷款的新规有利于消费金融行业的长期发展,但对不同种类的平台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影响并不完全一致,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其中,头部平台公司会把无场景的现金贷业务逐渐向场景贷转移,并相应地降低费率,而资金端的限制或使网络贷款业务的增速不断放缓,最终大部分中小平台公司将被清理。

另一方面,新规对银行业的影响则比较有限,现金贷业务银行一直在操作,但它在业务实践中一般是针对已经通过信用审查的客户群体,并没有为了规模增长和短期利益而实质性降低客户的信用审查标准。此外,银行的现金贷业务一般都是有场景的贷款,且在事后会抽查相应的消费事项。因此,对一些大型银行而言,其现金贷业务并不会受到网络贷款新规太多的负面影响,但在现金贷业务上参与度较高的部分城商行、农商行则可能在未来会受到较大的冲击,尤其是那些在业务操作和风险控制均比较激进的中小银行。

其实,现金贷业务能引起监管层的注意,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风险,对监管层而言,能否防范和避免系统性、全局性的金融风险是最近两年来是监管重点盯防的领域。从这个角度看,141号文出台的初衷是最大限度防范现金贷的风险,进而实现有助于网络贷款行业规范的监管目标。

“现金贷”特指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特征的个人借贷金融产品,这类金融产品具有借款周期短、借款金额小的特点,看似额度小,周期短,但并不意味着风险就小。由于绝大多数现金贷业务平台在实际经营中的思路大多为高收益覆盖高风险的粗放模式。目前,现金贷业务的主要风险至少包括共债率高、高费率触及红线及社会隐患大等三个方面。

共债率高是当今现金贷业务的通病,这主要是由提供现金贷的平台众多且信息孤岛情况严重等因素造成的。为了做大业务规模,在高收益可覆盖高风险的经营思路下,网络借贷平台不可避免会降低风控标准,以最大程度去迎合低信用和无信用客户群体的需求,甚至在实际经营中会出现无条件放贷的平台。再加上各平台之间的信息并未实现互联互通,使得现金贷的借款人普遍存在在多个平台同时借贷的情形,而平台则由于信息的分割难以掌握借款人的真实的负债情况。因此,高收益或许能在一定程度上覆盖高风险,但它的前提是客户需要具备一定程度的信用和偿债能力,否则这种业务的发展只会随着规模和客户的增长而积累越来越大的风险。

而超高利率也是现金贷被市场广泛诟病的一个焦点。按照现有规定,36%的年化利率是法定借贷利率的上限,而除了借款利率以外,现金贷平台的收入模式也是五花八门,收费方式更是琳琅满目;除了利率还包括服务费、手续费等,如此计算下来,综合费率往往远高于36%。畸高的费率不仅直接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使得现金贷业务徘徊在违法违规的边缘而备受指责。

毋庸置疑,现金贷借助互联网的力量使其便利性达到最广大的范围,但便利性的背后往往使借款人很容易掉入循环借贷的陷阱,从而导致过度举债甚至是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放任现金贷业务的野蛮发展,必然导致借款人连续违约、借贷平台资金链断裂、暴力催收等严重后果,长此以往,必将使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暴露无遗。

实际上,作为一种金融产品,现金贷业务一直存在并会长期存在,但在新的互联网环境下,未来现金贷业务的市场格局会发生些许变化。首先,现金贷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差别。监管新规的打击目标是满足上述特征的现金贷业务,即俗称的“发薪日贷款”,并不适用于其他以现金形式发放的短期消费信贷。其次,监管会向持牌的金融机构倾斜,从而杜绝监管套利。监管要求放贷主体明确,必须是持牌的金融机构,具备完善的风控体系,满足杠杆率的要求,并且要接受监管纳入征信。最后,现金贷业务要回归场景,实现费率的合理化,杜绝暴利和暴力。从监管趋势来看,从消费场景切入或针对特定人群、综合费率回归合理是大部分现金贷平台的转型方向。

从更广阔的视角观察,现金贷只是消费金融行业的一角,而引导消费金融行业的多层级发展是未来的趋势。消费金融行业市场广阔,对于促进居民消费升级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由于监管考核和自身经营的原因,传统金融机构覆盖的客户群体非常有限,绝大多数银行靠对公客户和规模增长进行扩张。在这种粗犷的发展模式下,大量长尾客户的金融需求和服务并未得到满足。

此外,在规模主导的模式下,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金融机构之间缺乏差异化的服务能力。与对公业务不同的是,消费金融行业需要各类金融机构去丰富市场结构,提供个性化的个人信贷产品。“高利率覆盖高风险”或许是一种盈利模式,但绝不是消费金融的主流。从长期来看,建立在互联网和大数据基础上的消费金融必须要向精细化和精准化的方向发展。对客户设置标签、进行分组、画像分析,对每个细分人群进行精准的定价,提供差异化的消费金融服务才是整个消费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虽然网络贷款新规对银行的负面影响比较有限,但一些中小平台将面临致命的打击。对银行而言,由于银行自营的现金贷业务不在此次监管之列,这部分业务基本不受新规的影响。但是,根据新规的规定,银行作为资金方参与现金贷的模式将被叫停,银行大概率会停止向外部平台输入增量资金,存量资金也将会在今后一段时间逐步收回。

从参与资金的角度来看,大型银行在现金贷的资金来源中的整体占比较低,新规对这些银行的影响比较有限;但对于那些在现金贷业务上参与度较高的部分城商行、农商行而言,它们将会受到较大的冲击。

再加上中小平台安全撤退的难度大,一方面,严监管下未来不会再有新增资金入场;另一方面,借款人也难以再借新还旧,从而导致在众多借款人在多平台违约的连锁反应,甚至会出现一种极端现象,即借款人以新规为由拒绝还款。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形,则未来将会有大量中小现金贷平台被市场清理。

金融效率难以提升

总体来看,在当前中国整体信用亟须提高的现实条件下,高收益覆盖高风险的模式很难持续运作下去,反而容易滑入高利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的深渊。即使有互联网提供的极大便利性和剧增的大数据,互联网小额贷款仍难以提升普惠金融的效率,却蕴含诸多潜在的风险,因此,网络贷款行业的当务之急是整合清理,未来对网络小贷牌照的发放会更加谨慎。

根据兴业研究公司的分析,互联网小贷盈利模式中蕴含着四大风险:首先是多头借贷的风险,小额现金贷业务本身的目标客户群资质和信用都较差,使得现金贷公司的贷款余额增量不足,导致恶意欠款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不少用户只能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持续不断地陷入债务陷阱,加上行业竞争的白热化,各平台之间形成了一个个数据孤岛,因此,多头借贷现象非常严重,且不可避免。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年底,现金贷行业多次申请的人基本占90%以上,且多头负债人群占比也在90%以上。根据趣店招股说明书的披露,2017年上半年,趣店的活跃用户平均借款6次,几乎是每月一次,借款频率非常高。

其次是畸高利率的风险,由于贷金公司以无抵押、无担保贷款为主,借贷者违约率远高于银行,这也导致现金贷业务的放贷利率畸形偏高。在现实中,现金贷公司普遍采用砍头息、手续费、等额分期等方式大幅突破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有些现金贷产品的实际利率甚至高达200%以上,这种超高的畸形利率已经达到了疯狂的状态,远远超出了“高利率覆盖高风险”正常盈利模式的范畴,同时也积聚了大量的风险。

这种畸高的利率在海外早已经有前车之鉴。2000年左右,日本现金贷行业正是因为爆发期的畸高利率和最终的严格监管对利率的收紧而破灭。

第三是逃避监管的风险,即现金贷很容易发展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传统监管定义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于无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主要由自有资金组成,风险对社会不具有外溢性,因此,国外对这类非吸储性贷款机构的监管也比较宽松。而实际上,国内很多小贷公司通过地方金交所、资产交易中心、债权转让甚至资金端直接对接P2P公司等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但触及法律和监管的红线,而且还将风险传导给了社会公众。

最后是暴力催收的风险,一些消费金融公司本来就是从地下金融的“阳光化”转变而来,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尤其表现在催账环节,它们会时不时与黑社会有所牵连,这种暴力性质的催收不但造成新的风险,而且对社会稳定也造成不小的困扰。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互联网小贷在现阶段难以提升普惠金融的效率,银行系普惠金融更有发展前景。目前,互联网小贷公司主要还是停留在使用互联网工具转化已有流量提升获客的阶段,在大数据风控上并没有令人信服的超越传统信贷机构风控效率的证据。

趣店招股书显示,占趣店收入最大的一部分客户是从支付宝导流过来的,而最核心的风控也是利用了支付宝提供的数据及芝麻信用评分系统。但偏好控股及并购的蚂蚁金服却只占到了趣店15%的股份。这表明了蚂蚁金服对大数据风控模式依然存疑。互联网小贷牌照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带来跨地经营优势的同时也带来了异地贷后风控难、成本高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形看,互联网小贷依然无法给出令监管层信服的答案。

另一方面,银行系普惠金融业务则可享受制度红利。普惠金融的高风险业务特征需要在收益和流动性上获得补偿,定向降准正成为鼓励银行参与普惠金融的长效措施。2017年9月的定向降准政策释放了2300亿-4600亿元流动性来鼓励银行参与普惠金融业务。而银行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网络在贷后风控上也显著强于网络小贷公司。银行大规模参与普惠金融将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只能获得更次级的资产。

(编辑:郑惠敏)

来源: 证券市场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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