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副行长解读现金贷新规:助贷不得变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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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2月2日下午,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出席论坛时对昨日落地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进行官方解读:监管方将加强从业机构资产负债的审慎监管,控制高杠杆率,ABS需要纳入表内融资计算;规范金融持牌机构参与现金贷,不得将风险控制等进行外包,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进行合作,不得将助贷变成放贷。

  爱财经  ·  2017-12-04 14:45
央行副行长解读现金贷新规:助贷不得变放贷 - 金评媒
来源: 新京报 作者:黄鑫雨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12月2日下午,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出席论坛时对昨日落地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进行官方解读:监管方将加强从业机构资产负债的审慎监管,控制高杠杆率,ABS需要纳入表内融资计算;规范金融持牌机构参与现金贷,不得将风险控制等进行外包,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进行合作,不得将助贷变成放贷。

12月2日下午,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出席论坛时表示,下一步监管部门正在考虑修订此前运行多年的小贷公司监管规则;不同业态的金融市场应该具有相当的公平性,网络小贷的业务面向全国、而管理却是地方金融机构,存在严重监管套利。另外,对于普惠金融,潘功胜特别点明,普惠金融只是金融,必须要有规则的约束,面向长尾人群的金融服务,更应当是负责任的。

对于新金融在国内的发展态势,潘功胜首先给予肯定。他认为,现金贷发展速度快,服务长尾人群,便利性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过渡借贷、暴力催收、超高息费、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存在较大风险。从业机构对借款人的适当性管理不够,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为快速做大规模,一些机构进行诱导客户过度借贷、多头借贷甚至借款给无收入的人群,加之超高的利率收费。

其次,部分机构风控模式简单粗放,用高利率覆盖高风险,靠快速扩大业务规模,掩盖真实的借贷信息,累积了较大的金融风险。一些小贷公司有地方政府批设,通过互联网在全国开展业务,其属地管理与跨地经营不匹配。持牌的金融机构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放贷业务不规范,风险识别不明确、风险交叉。还有一些机构涉嫌非法放贷,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

旨在清理整顿行业的乱象,相关监管部门在昨日下发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为下一步治理赢得时间。

据潘功胜介绍,下一步监管部门正在考虑修订此前运行多年的小贷公司的监管规则。对于监管现金贷及普惠金融,监管方有几点思考:

1,普惠金融只是金融,必须要有规则的约束,面向长尾人群的金融服务,更应当是负责任的。

2,问题导向,对于现金贷行业导致的问题,机构纠偏与行为纠偏并重。

3,在互金专项整治的方向上,央行与各部门将实施统筹监管。这其中包含几个要点:

第一,设立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必须依法接受管理,没有放贷业务资质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准许经营,对于无照经营要严厉打击。

第二,不同业态的金融市场应该具有相当的公平性。网络小贷业务面向全国而管理是地方金融机构,存在严重的监管套利。下一步监管方会对小贷公司的市场准入进行评估。

第三,关于行为监管、制定负面清单。对借款人收取的各种息费应该符合高法制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要求,了解客户,审慎把握借款人适当性原则,加强审慎监管,防范以贷养贷、多头借贷,不得以恐吓骚扰等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非法盗用、买卖客户个人信息。

第四,加强从业机构资产负债的审慎监管。小贷公司应审慎融资,控制杠杆率,ABS应纳入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对于超比例的部分,应该压缩融资规模。

此外,对于现金贷的助贷模式,来自潘功胜的解读,持牌金融机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持牌机构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同时,持牌机构也不得向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

近段时间出现很多传统金融机构或持牌机构与小贷公司或科技公司合作,协助商业银行放贷,被称之为助贷。商业银行并没有对客户做出尽职调查。助贷机构应回归本源,助贷机构不得再向借款人代收助贷息费,不得将助贷变成放贷。

(编辑:杨少康)


来源: 新京报 作者:黄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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