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松成: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金稳委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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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人民银行参事、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盛松成在报告发布论坛上指出,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涉众性、群体性、区域性和系统性特征,风险一旦触发,很容易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严重危及金融系统乃至社会稳定。

  颜汐  ·  2017-12-01 09:30
盛松成: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金稳委重要职责 - 金评媒
来源: 殷怡 · 第一财经日报   

金评媒(https://www.jpm.cn) 编者按:中国人民银行参事、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盛松成在报告发布论坛上指出,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涉众性、群体性、区域性和系统性特征,风险一旦触发,很容易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严重危及金融系统乃至社会稳定。

长期以来,游离于监管视野之外的金融活动一直非常活跃,加之消费者不够成熟和理性,更易导致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受损,这在一定程度上倒逼金融改革。当下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金融消费者保护应是重要内容。 

在此背景下,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于11月29日发布《2017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报告》,内容包括主题报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反思与重构》,关于2016年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类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的汇总和评论,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典型案例。 

中国人民银行参事、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盛松成在报告发布论坛上指出,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涉众性、群体性、区域性和系统性特征,风险一旦触发,很容易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严重危及金融系统乃至社会稳定。 

“当前,新设立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其重要的一项职责就是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强化金融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就在近期,国务院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针对网络‘现金贷’问题下发了特急文件,进行整治,由此可见规范互联网金融业态,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迫切性和重要意义。”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研究员王鑫表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完善规制,压缩互联网金融机构机会主义行为;二是深度监管,建立以权利保护为导向的监管体系;三是降低成本,构建公正透明的纠纷处理机制;四是便利诉讼,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五是主体匹配,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分级机制;六是关注风险,抓住关键,合理分摊成本。 

《报告》梳理、汇总了2016年各类涉及金融消费者利益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分别就2016年中国银行、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对投资者保护方面的重要政策、法规及重点事件进行了回顾。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则通过对“超级网银”新型业务下银行应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变相期货行为应认定无效、住房贷款业务强行搭售证券保险产品案等真实案例的剖析,直观帮助读者了解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以及可以借鉴的维权经验,同时更好地理解相关制度应该如何完善。 

上海黄金交易所理事长焦瑾璞认为,金融消费者教育在普惠金融中应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发展普惠金融的必备环境,而发展普惠金融则是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在动力,两者息息相关、相辅相成。 

“普惠金融的目标是为弱势群体提供平等享受现代金融服务的机会和权利,”焦瑾璞分析指出,通过制定和实施激励性的货币信贷政策、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下沉服务等手段,可以在一定阶段发挥作用,但某些贫困地区依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金融排斥现象,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金融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及由此产生的供需不平衡问题;二是金融消费者普遍存在认知偏差,消费者一贯低估某些风险和高估别人对未来事件的过高保证,并存在过度信任和高估所谓的“金融精英”、“权威人士”的倾向。 

焦瑾璞表示,在普惠金融的发展中应加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应更加注重金融教育,努力提升消费者的金融素养,通过各种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引导金融消费者改变固有的认知和行为特点。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吴弘认为,互联网时代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所具有的广泛参与性、非理性以及聚众性等特点,使得信息知情、信息使用,电子数据存管、隐私与个人信用无形资产保护,适当性原则的应用,以及财产安全保障、求偿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实现都面临新的挑战。从金融消费者保护角度来看,要注重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信息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以及纠纷及时解决权。

(编辑:田跃清)

来源: 殷怡 ·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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