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放贷 利息将免征增值税
【摘要】财政部以及税务总局日前在官网发布《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通知强调,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以及税务总局日前在官网发布《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该条款称,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通知强调,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通知称,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也由单户10万元扩大至100万元。通知明确,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编辑:郑惠敏)
来源: 蓝鲸财经 金子琪

苏言
金评媒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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