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磊:金融应避免对实体经济“鲸吞蚕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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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洪磊特别指出,资产管理产品不能隐含“刚性兑付”,因为资产管理机构不受资本充足率约束,就不能按负债模式运营,否则就切断了投资风险的社会化分散功能,使“挤兑”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在资产管理领域成为可能。

  莉莉财经  ·  2017-11-06 12:25
洪磊:金融应避免对实体经济“鲸吞蚕食” - 金评媒
来源: 财新网 刘彩萍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洪磊特别指出,资产管理产品不能隐含“刚性兑付”,因为资产管理机构不受资本充足率约束,就不能按负债模式运营,否则就切断了投资风险的社会化分散功能,使“挤兑”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在资产管理领域成为可能。

近期金融行业着力降杠杆、压“通道”、防风险,积极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对此,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11月4日的并购年会上进一步表示,金融应当致力于探索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资源配置机制,而不是借助资源垄断或信息不对称反客为主,对实体经济“鲸吞蚕食”。

据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降杠杆效果明显。截至2017年三季度末,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为30.19万亿元,在过去两个季度连续下降,累计降幅达10.6%;其中,“通道”业务下降更显著些,累计降幅达11.4%。

“但是服务实体经济不是一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即使资金最终流到了实体经济,还要看是否带来了高昂的成本和过多的风险。”洪磊续指,防范系统性风险也不是一个筐,即使装满了制度规则,如果与业务本质发生错配,只会窒息真正的创新而让真正的风险做大。因此,回归本源、恪守本质是保障金融安全的首要条件。

洪磊介绍,从服务实体经济角度看,银行、证券、基金、保险各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价值。在一个健康而充满活力的金融体系中,各类金融服务在其有效边界内充分竞争,让有限的金融资源以最有效率的方式配置到实体经济中去。“但是,金融产品属性不明、风险不清恰恰是当前最主要的金融风险之一。”洪磊称。

从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看,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并没有遵循统一的上位法,在监管上既有信托关系主导的突出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的监管规则,也有民商关系主导的遵从平等合同主体地位的监管规则,受托财产法律属性不清晰,相关主体受托责任不明确,出现大量信贷业务与投资业务混同、违背委托人根本利益的现象,“刚性兑付”、“资金池”、“明股实债”、“明基实贷”等违背资产管理本质的产品大量存在。洪磊认为,正是由于《证券法》、《基金法》没有对证券和基金作出实质性定义,导致大量形似而神非的产品无法得到准确界定,也无法适用恰当的监管标准。监管标准与业务本质的错配,给监管套利留下巨大空间,也让金融风险无法得到充分披露和有效监管

洪磊特别指出,资产管理产品不能隐含“刚性兑付”,因为资产管理机构不受资本充足率约束,就不能按负债模式运营,否则就切断了投资风险的社会化分散功能,使“挤兑”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在资产管理领域成为可能。

洪磊详细解释了基金的本质,他认为基金是受托理财,必须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做到“组合投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和“收益共享、风险自担”。展开来看主要有三方面,首先,基金必须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做到“卖者尽责”。基金是集合他人资产而非自有资金,并基于投资人的充分信任而拥有完整的资产处置权,投资人的利益高于管理人的利益、管理人恪尽谨慎勤勉是信托责任的集中体现。信托责任对管理人提出的要求要远高于合同关系的要求,因为投资人的信任是动态的、变化的,信任持续的基础是管理人能够忠实于投资人的利益,专业、尽责地对待受托资产。如果没有完善的信托法律架构和市场规则,仅仅依靠合同关系或私人关系,都无法维系这种信任,也无法保障“卖者尽责”。

其次,基金必须坚持组合投资。组合投资是基金分散风险、管理风险的基本手段,也是管理人履行谨慎义务的核心准则,组合投资无法规避整个市场的系统性波动风险,但可以有效规避单一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第三,基金必须坚持“买者自负、风险自担”。基金的专业性体现为对不同风险的标的资产构造投资组合,并与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投资端和融资端足够分散同时又足够专业,才能最大程度上实现投资和融资的匹配,达到一对一交易无法达到的社会融资成本与投资效率的均衡。因此,将信托关系弱化为合同关系,将组合投资简化为单一投资,让保底保收益取代风险自担,短期看是尊重了市场自治,繁荣了市场,长期上则必定模糊行业本质,侵蚀行业发展根基,也无法正确识别和防范行业风险。

(编辑:杨少康)

来源: 财新网 刘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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