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要求险企增配独董 享有特别职权
【摘要】保监会拟对《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不仅要求保险公司尤其是存在控股股东的险企增加独董的人数比例,更要求独董不能受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影响,同时建议独董应享有一些特别职权。

金评媒(https://www.jpm.cn) 编者按:保监会拟对《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不仅要求保险公司尤其是存在控股股东的险企增加独董的人数比例,更要求独董不能受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影响,同时建议独董应享有一些特别职权。
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独家获悉,保监会拟对《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不仅要求保险公司尤其是存在控股股东的险企增加独董的人数比例,更要求独董不能受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影响,同时建议独董应享有一些特别职权。
据上证报3日消息,根据记者拿到的征求意见稿来看,相较于旧版办法,修订版首先在独董设置要求上进行了强化。同时,独董应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独董应享有一些特别职权。比如,对重大关联交易的条件公允性、内部控制程序执行情况以及对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两名以上独董认为有必要的,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两名以上独董未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认可或同意意见的,公司应重新评估交易可行性后,再次提交董事会;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董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两名以上独董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等。
独董在行使职权时,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和经营管理层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为发挥独董的决策监督作用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在业内人士看来,保监会通过修订独董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险公司的独董制度,探索独董产生机制、占比、薪酬管理和考核等改革,从制度机制上提高独董的独立性,以防范治理僵局、管控失效等重大公司治理风险。
(编辑:田跃清)
来源: 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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