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店CEO大放厥词之后引发的高利贷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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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近几天互金行业的朋友估计被这个消息买刷屏了吧?一会说趣店老板公然撒谎,一会说为趣店平反昭雪,这个说趣店在吃人血馒头,那个又说高利贷光荣……电视剧看的多了,大家都会把“高利贷”这个词和黑社会啊、泼油漆啊,甚至家破人亡这些画面联系到一起,那么法律上的规定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天乐 原创  ·  2017-10-24 13:50
趣店CEO大放厥词之后引发的高利贷深思 - 金评媒
作者: 天乐   

金评媒(https://www.jpm.cn)报道:北京时间2017年10月18日晚间消息,趣店正式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成为继信而富之后今年第二个成功在美上市的互金公司。

最近几天互金行业的朋友估计被这个消息买刷屏了吧?一会说趣店老板公然撒谎,一会说为趣店平反昭雪,这个说趣店在吃人血馒头,那个又说高利贷光荣……

电视剧看的多了,大家都会把“高利贷”这个词和黑社会啊、泼油漆啊,甚至家破人亡这些画面联系到一起,那么法律上的规定到底是怎么样的呢?今天就让律师带你一起了解一下高利贷本身是不是犯罪?放高利贷的过程中,哪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在开始之前,有2个知识点要明确一下

1、什么是高利贷?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

2、什么是犯罪行为?三个特征: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用老百姓的话来讲就是要判刑的就是犯罪。

一、高利贷本身是不是犯罪?

明确了上面两个概念后,第一个问题就很清楚了。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去翻一下刑法的法条,我们国家的刑法并没有高利贷罪这一罪名,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高利贷本身并不是犯罪

换种方式可能更好理解,民间借贷其本质也是一种交易,买卖的是借款本金,利息其实就是市场交易的价格,市场经济,自愿交易。在银行存款利率低,商机有限、投资风险大的情况下,发放高利贷可以让社会闲散资金进入流通领域,满足了市场对资金的需求。如果对交易过多干涉或轻易入罪并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二、放高利贷的过程中,哪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虽然高利贷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民间借贷比较特殊,过高的利率肯定会影响社会的稳定,由于交易双方地位不等、信息不对称,加之普遍存在暴力收债的方式,极易滋生犯罪,接下来,笔者来一一帮你解读,当超过一定的界限时,高利贷会涉及哪些犯罪?

1、非法经营罪

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虽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限制性解释,但司法实践当中,不乏有些法院将某些民间放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10年11月26日,南京市下关区法院公开宣判放高利贷涉罪案,被告人邵某、蔡某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认为,非法发放贷款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被告人违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贷款,系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数额达300余万元,非法获益60余万元,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认定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另外,还有“高利贷第一案”之称的2003年武汉市涂汉江、胡敏非法经营案以及四川省泸州市2011年何有仁非法经营案等。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作为高利贷从业者两个重要的资金来源,这两个罪名在互联网金融的犯罪案件中屡见不鲜,前不久刚刚宣判的e租宝案件主要涉及的就是这两个罪名。关于两个罪名的区别和特点在我们以往的文章中也讨论过,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事后不予归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只是为了募集资金或揽存存款人的资金用于营利或经营活动。

3、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这个罪名关键就是资金的来源是套取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然后转贷给他人,获利数额又比较大。 也就是说,拿银行的贷款出借赚取利息差,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犯罪了:

2012年11月23日,浙江余杭一对夫妇为了赚点利息差,以妻子名下的建材门市部的名义,伪造了一份购销合同,以进货为由,用4间门面房做抵押,成功向银行套取300万元,然后高利率转贷给朋友,被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18万元。

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现实中有的高利贷从业者为拓展业务试图用虚假的包装让自己看起来貌似正规化经营,殊不知这可能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相关案例:

(1)东山县陈某成立金融信息咨询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将该公司按金融机构模式设立财务部、信贷部、营业部、投资部等八个部门,主要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共吸收个人理财存款15笔,合计人民币204.2万元,向林某武、陈某滨等人发放贷款合计人民币195.56万元,被法院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2)长子县段某注册成立了融鑫农资有限公司,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开设商业金融储蓄所,通过发宣传单、口头宣传等方式向附近村民宣传存款业务,并以该公司名义开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吸收存款共计665900元,发放贷款共计541200元。被法院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不同于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罪,该罪金融业务范围更广、组织机构形式更正规,且没有犯罪数额要求。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果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

5、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黑社会可能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提到高利贷最常联想到的词,其实,高利贷犯罪并不必然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联系在一起,但有的高利贷为了保障非法利益往往就具有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质,一旦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通过暴力、胁迫、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通过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进行逼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就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前段时间闹的沸沸扬扬的“聊城辱母杀人案”中涉案高利贷就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6、暴力催收滋生的其他各类犯罪

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借款人及其亲属财务的抢夺罪;

对借款人、或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抢劫罪;

故意伤害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故意伤害罪; 

非法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

遇到一个漂亮的女借款人,起了歪念而实施的强奸罪或猥亵罪;

联系不上借款人,在寻找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方时向第三方机构收集第三方联系人信息,有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故意打砸借款人所有物品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设备、捣毁农作物等破坏生产经营罪; 

硬闯或拒绝离开影响借款人正常生活的强制侵入住宅罪;

……

结语:

高利贷本身不可怕,它确实能够帮助一些个人或企业解决短期的资金周转问题,是市场发展的自然产物;真正可怕的是不规范、不靠谱,为谋取暴利不择手段的贷款机构,以及那些本身已经负债累累但还要再去借钱度日的人,他们的存在就好像蝴蝶效应,会引发很多问题。建议各位普通的借款人在选择贷款机构时擦亮眼睛;建议各个合规的贷款平台在审核借款人资质时可以尽到审慎义务,将风险降到最低。

作者:律启律师团队

(编辑:杨少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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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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