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辟蹊径冲击“开门红” 保险金信托悄然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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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具体产品来看,国内保险金信托业务主要以定制化的信托方案对接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产品,一般要求身故保额在500万元以上,年金年交保费在30万元以上。

  爱财经  ·  2017-10-19 10:25
另辟蹊径冲击“开门红” 保险金信托悄然盛行 - 金评媒
来源: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黄蕾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从具体产品来看,国内保险金信托业务主要以定制化的信托方案对接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产品,一般要求身故保额在500万元以上,年金年交保费在30万元以上。

保险监管打出“组合拳”后,绝大部分人身险公司眼下正面临产品结构的“大清洗”,进而对2018年业绩“开门红”产生一定冲击。但是,一种“保险+信托”的产品组合,成为多家寿险公司另辟蹊径、发力“开门红”的方向。

其实,保险金信托并非新业态,但今年该组合产品的盛行,除与严监管息息相关外,也折射出高净值人群财富传承需求激增的变化。这种转变,将会促使保险公司主观上加大对财富管理新工具的探索。保险金信托或将成为保险公司未来抢占高净值市场的主要通道。

相对于传统保险产品,保险金信托是一种新型的、较为复杂的金融工具。

所谓保险金信托,是指以保险金或保单受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当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条件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时,将信托资产及运作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

据业内人士介绍,保险金信托最早诞生于1886年的英国,之后在美国和日本相继面世。尽管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称谓,但保险金信托的核心功能,都在于弥补寿险保险金再分配不够灵活、再管理缺失的缺陷,帮助约束投保人子女按父母生前的意愿妥善运用保险金,同时避免寿险保单被列入投保人的清算资产或课征遗产税等。

在热衷购买保险产品,同时对保险金有效管理及分配的需求不断增长的大背景下,保险金信托在国内应运而生。发展至今,业务增速远快于预期。据不完全统计,国内已有1000多位保险客户建立了保险金信托计划,涉及信托资产超过50亿元。从市场主体来看,参与的保险公司除平安人寿外,基本均为外资公司,如信诚、友邦、招商信诺、中德安联等。参与的信托公司中,中信信托的市场占有率高达九成左右,其次是外贸信托和平安信托。

“保险金信托的模式分为信托驱动保险、保险带动信托、简化型保险带动信托三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国内保险金信托业务以“简化型保险带动信托”模式为主。这种模式是先订立保险合同,再以保险金为信托财产订立信托合同,并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受托人,从而实现保险金请求权的转移。

从具体产品来看,国内保险金信托业务主要以定制化的信托方案对接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产品,一般要求身故保额在500万元以上,年金年交保费在30万元以上。

虽然保险金信托业务的规模尚难与之前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相抗衡,但不少业内人士预计,随着高净值人群数量和财富传承需求持续增加,以及市场主体参与热情的不断高涨,保险金信托业务将迎来真正的发展高峰。

“但在成为寿险公司支柱型业务之前,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尤其是业务操作不成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金信托的持续发展。”业内人士举例说,比如,“简化型保险带动信托”是通过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受托人实现保险与信托的连结,同时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委托人(投保人)放弃变更保单受益人的权利。但这一约定无法约束保险合同的履行,如果发生退保或再次变更保单受益人,信托合同将无法履行,信托公司前端发生的服务成本无法覆盖,可能会产生纠纷。

对此,业内人士呼吁,建立规则显得尤为迫切。“首先应明确监管要求,避免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如明确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在保险金信托业务中的权利义务,明确保险金信托业务规则等;其次需要形成监管合力,防范风险跨市场传导;同时可以依托行业自律,建立操作规范,应完善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间的信息互通,确保在超长的合同履行期内,不会因保险合同或信托合同一方的变更或有别于预期的情形出现,影响另一方履约。”

(编辑:杨少康)

来源: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黄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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