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张罚单中行农行建行在列 借贷搭售等成处罚重点
【摘要】2017年8月至9月两个月内,银监会以及各地银监局(包括分局)对52家银行开出了52张贷款业务违规罚单(不包括对相关责任人的罚单和对信用合作社的罚单),总金额为1974.24万元。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2017年8月至9月两个月内,银监会以及各地银监局(包括分局)对52家银行开出了52张贷款业务违规罚单(不包括对相关责任人的罚单和对信用合作社的罚单),总金额为1974.24万元。
据法治周末记者不完全统计,2017年8月至9月两个月内,银监会以及各地银监局(包括分局)对52家银行开出了52张贷款业务违规罚单(不包括对相关责任人的罚单和对信用合作社的罚单),总金额为1974.24万元。
在这52张罚单中,有19张罚单涉及借贷搭售、违规收费、以贷转存等问题,涉及金额978.61万元,约占因为贷款违规被罚款总额的一半。
“早在2012年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中就针对银行业普遍存在的不规范经营行为明确规定了‘七个不准和四项公开’。然而,这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至今仍未得到遏制。究其原因,还是银行违规操作的成本太低。”隆安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师张特说道。
借贷搭售、以贷转存等问题突出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8月至9月的贷款违规业务罚单中,涉及到借贷搭售保险或其他理财产品的罚单累计罚款金额约为198.07万元;涉及到违规收费或变相收费的罚单累计罚款金额为235.54万元;而涉及到以贷转存或挪用贷款的罚单累计罚款金额约为545万元。
上述三类违规问题在贷款违规领域较为常见。
以9月12日重庆银监局公开的的三张罚单为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中银重庆分行)因违规办理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借贷搭售保险、存贷挂钩被罚8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农行重庆分行)因违规以贷转存、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买理财、违规以贷款资金缴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办理承兑汇票业务无真实贸易背景、违规收取小微企业服务费被罚19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重庆分行)因未及时报送案件风险信息、违规收费、违规办理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提供虚假资料应付监管检查、借贷搭售保险被罚210万元,仅此3张罚单累计罚款金额便已达到480万元。
法治周末记者向重庆银监局发出采访函欲了解详细情况,但截至发稿,尚未收到重庆银监局的回复。
违规贷款问题仍普遍存在
在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教授看来,9月12日重庆银监局公示的三家国有银行主要是违反了银监会2012年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要求,应该说这些现象是前期我国银行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通知》的“七个不准”是指:不准以贷转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不准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不准以贷收费(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不准浮利分费(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不准借贷搭售(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不准一浮到顶(笼统地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不准转嫁成本(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而“四项公开”是指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优惠政策公开和效用功能公开。
刘少军表示,由于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比较快,各行业对银行借款的需求比较强烈,在银行经营过程中,许多银行利用贷款业务强迫客户接受一些额外的负担,或者变相向客户搭售某些服务,或者向客户提出不合理的强制条件。如违规要求客户以贷款转存款、将借款与存款挂钩、在借贷业务中搭售其他理财产品。
仅靠罚款还不能有效约束银行
“重庆银监局开具的三张罚单金额虽然累计高达480万元,要说涉案银行就此受到震慑,那是太乐观了。”张特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事实上,违规处罚的成本较低也是类似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刘少军指出,9月12日,重庆银监局公示的违规行为应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银行业有危害的行为,如未及时报送风险信息、提供虚假资料应付监管检查等,这些行为直接影响到监管机构对银行业的审慎监管,可能导致经营风险不能及时发现,使风险不断集聚、最终形成更大的金融风险;另一类是虽然也对银行业的规范性经营有不利影响,但直接危害的主要是实体经济,如违规收取费用、以贷款转为存款、存款与贷款挂钩、以贷款搭售保险等,这些往往都会直接导致客户贷款成本的提高,使企业获得贷款必须付出更高的代价,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
张特认为要治理借贷搭售、违规收费、以贷转存和贷款挪作他用等问题,即要堵也要疏,所谓堵,就是加强管理,加强执法力度,在手段上加强金融科技的运用,所谓疏是引导银行内部规范治理,做到经营管理适当,风险控制适当。
在刘少军看来,银行与普遍企业既具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就相同之处而言,应该处罚与收益相当甚至高于收益才能够对其违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银行的经营也是为了收益,受到处罚也会对其收益发生影响,从这个角度来讲也是有一定作用的。同时,银行还有同普通企业的不同之处,监管机构对银行的合规经营的监管不仅可以通过处罚进行,还可以通过许多渠道进行,如业务范围的审查核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认定、银行合规经营的评价等,这些也都能够促进银行的合规经营。
(编辑:郑惠敏)
来源: 法治周末

苏言
金评媒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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