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信披要求升级:穿透披露交易方上层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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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交易的确定性和透明度,是证监会此次修订并购重组信息披露规则的两大核心要素。而为提高交易的透明度,防范“杠杆融资”可能引发的相关风险,合伙企业等作为交易对方时的信披要求有了进一步细化。

  小猪  ·  2017-09-25 12:00
并购重组信披要求升级:穿透披露交易方上层架构 - 金评媒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金评媒(https://www.jpm.cn) 编者按:交易的确定性和透明度,是证监会此次修订并购重组信息披露规则的两大核心要素。而为提高交易的透明度,防范“杠杆融资”可能引发的相关风险,合伙企业等作为交易对方时的信披要求有了进一步细化。

并购重组市场的从严监管,向着更上层的交易结构渗透和穿透。

近日,证监会宣布进一步完善并购重组信息披露规则。其中,对于合伙企业等交易对方的信披要求更加细化,明确了穿透至最终出资人、披露合伙协议安排等“穿透式”披露的具体标准。伴随这一信披要求的调整,此前通过变更合伙企业的上层权益、规避信披监管甚至绕开股份锁定的操作,难再继续。

穿透上层结构

交易的确定性和透明度,是证监会此次修订并购重组信息披露规则的两大核心要素。而为提高交易的透明度,防范“杠杆融资”可能引发的相关风险,合伙企业等作为交易对方时的信披要求有了进一步细化。

本次修订提出,交易对方为合伙企业的,应当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同时还应披露合伙人、最终出资人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有关主体的关联关系。此外,交易完成后,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的,还应当披露最终出资人的资金来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负担及合伙事务执行的有关协议安排,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合伙人入伙、退伙等变动情况。

过往的案例显示,部分重组中出现专为交易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等,并由此牵出更多监管盲区。一方面,在交易进行过程甚至是停牌过程中,部分合伙企业交易对手还出现频繁的权益变更,造成“突击入股”的现象;另一方面,在交易完成后,通过转让份额等方式,还可以实现间接减持和退出,规避锁定期的限制。

从新奥股份(600803.SH)被监管追问出“陈年”间接减持的案例中,能更清晰的看到这一操作模式。在今年7月,新奥股份公布了一则权益变动报告书。持股5%以上的北京新奥建银能源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下称“新奥建银”)因基金存续期限届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所持的公司9.67%股份转出。这部分股份,是上市公司2013年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配套融资的方式,购买控股股东新奥控股、新奥建银基金等交易对象所持有一项资产时,新奥建银由此获得上述公司股份。

但正是这则权益变动公告,却让交易所发现,早在2013年时新奥建银的普通合伙人股权已经发生变更,而新奥建银的实际控制人也由此变更。但该信息在当年和此后年份相关公告中,均未进行披露。“因上述股东工作疏忽,未及时就权益变动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对此称。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按照新奥建银在当年定增中的承诺,从获得股份自发行结束后36个月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回复上交所问询函时,上市公司称,考虑此前股份锁定承诺和相关法律审慎理解,2013年新奥建银实际控制人的这次变更,已构成对新奥股份的间接减持,新奥控股及当时的一致行动人违反了其对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对此,新奥建银因间接减持所取得获利共3000万元也上缴至上市公司。

严防违规间接减持

伴随这次修订,涉及合伙企业交易对手的重组将由此告别“一事一议”的审核方式,而全面启用新的信息披露标准,强化防范高杠杆风险、禁止违规减持的监管底线。

“涉及到有限合伙交易对手,之前在上会时也会被问,但是今年以来审查力度明显加大。”有券商投行人士表示。在此前的重组方案审核中,若交易对手方中存在有限合伙企业等,交易所问询函、证监会反馈意见有时会要求公司说明,穿透披露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手方合计数情况,尤其是要明确是否符合不超过200人的要求。

今年以来,这类审核还出现了新的变化。事实上,在此次信披规则修订之前,穿透披露、锁定承诺等,几成近期重组方案的问询函和反馈意见中的“必考题”。

今年7月,深交所向当代东方(000673.SZ)下发问询函,就收购永乐影视交易预案中相关问题进行追问。其中,针对此次重组涉及的7家有限合伙类型交易方,深交所此前就要求补充披露,上述企业的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投资决策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存续期限、退出机制等情况,以及相关存续期设置是否满足本次交易的股份锁定期要求。今年8月,当代东方回复了深交所的重组问询函,并将上述内容增加至修订后的重组预案中。

值得注意的是,可能存在结构化架构的产品和企业类型,都被证监会纳入了上述监管要求的覆盖范围内。本次修订说明显示,交易对方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信托计划、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比照对合伙企业的上述要求进行披露。

但值得注意的是,加强信披的监管,并非对合伙企业型交易对手做出限制。近期,已有部分重组在完成相关内容的补充披露和方案修订后,都已先后过会。

今年7月,天音控股(000829.SZ)收到证监会一次反馈意见。天音控股的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中有3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一家认购方还在2017年发生普通合伙人变更的情况。监管层要求天音控股核查交易对方是否涉及有限合伙、资管计划、理财产品、以持有标的资产股份为目的的公司。如是,公司需要以列表形式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并补充披露每层股东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 出资方式、资金来源等信息。同时,证监会还要求公司明确,若上述有限合伙、资管计划专为本次交易设立,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锁定安排。

天音控股随后回复表示,重组交易对方及配套融资认购方不涉及有限合伙、资管计划、理财产品,不属于以持有标的资产股份为目的或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同时还补充披露了配套融资认购方的股份锁定承诺。今年8月23日并购重组审核会议上,天音控股重组申请获得有条件通过。

与其轨迹相似,今年7月,深交所向TCL(000100.SZ)集团下发的问询中也提出,此次重组的交易对手方中孙在有限合伙企业,且近三年内交易对手自身发生多次股权或出资份额的转让。深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交易对手因此次重组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设置有锁定期,在锁定期内,交易对手方的股东及出资人是否不转让其股份及出资份额,如是则需作出明确承诺。

在随后的回复中,TCL集团对相关情况进行补充披露,而所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出资人也均做出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所持合伙企业出资份额或股权等。今年9月20日的并购重组审核工作会议上,TCL集团获有条件通过。

并购重组的监管风暴仍继续,而“该紧的紧、该松的松”这一立场也没有发生变化。此次信披规则的修订,还包括简化重组预案披露内容、缩短停牌时间,限制和打击“忽悠式”与“跟风式”重组、防止通过发布重组预案而逢高减持的行为。证监会强调,“我会将继续加强对并购重组的监管,在提高并购重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同时,严厉打击虚假重组、规避监管等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编辑:田跃清)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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