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文 扩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范围

首页 > 资讯 >正文

【摘要】加强统筹协调,在行业监管规则中嵌入反洗钱监管要求,并按照金融领域全覆盖、特定非金融行业高风险领域重点监管的目标,适时扩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范围。

  财经360  ·  2017-09-14 18:25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 扩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范围 - 金评媒
来源: 财新网 张宇哲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加强统筹协调,在行业监管规则中嵌入反洗钱监管要求,并按照金融领域全覆盖、特定非金融行业高风险领域重点监管的目标,适时扩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范围。

为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下统称“三反”)监管体制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加强统筹协调,在行业监管规则中嵌入反洗钱监管要求,并按照金融领域全覆盖、特定非金融行业高风险领域重点监管的目标,适时扩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范围。

特定非金融行业高风险领域,是指反洗钱国际标准明确提出的房地产中介、贵金属和珠宝玉石销售、公司服务等行业。近年国内房地产和艺术品市场非常活跃,与传统金融渠道相比,利用这些特定市场隐匿、转移非法所得的新型犯罪手法更为隐蔽,其过程容易被伪装成合法交易,具有较大的洗钱和恐怖活动融资风险隐患。

而且,现行反洗钱制度问责及处罚力度不足——中国自2006年加入世界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以来,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先后出台了《反洗钱法》和针对金融机构的一系列反洗钱规定,中国“三反”监管体制机制建设与国际通行标准基本保持一致,但针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规范仍然缺失。

《意见》指出,相关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监管制度尚不健全、协调合作机制仍不顺畅、跨部门数据信息共享程度不高、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反洗钱义务机构)履职能力不足、国际参与度和话语权与中国国际地位不相称等。

为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意见》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组织机制。以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为依托,强化部门间“三反”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并建立国家层面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成立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务院银行业、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组成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组,定期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

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意见》要求加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与特定非金融行业主管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密切关注非金融领域的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变化情况。按照“一业一策”原则,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特定非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特定行业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制度,根据行业监管现状、被监管机构经营特点等确定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模式。

《意见》还要求,从源头上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创设组织机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活动。研究各类无记名可转让有价证券的洗钱风险以及需纳入监管的重点,研究无记名可转让有价证券价值甄别和真伪核验技术,推动对跨境携带无记名可转让有价证券的监管及通报制度尽快出台。制定海关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通报跨境携带现金信息的具体程序,完善跨境异常资金监测制度。

《意见》指出,完善跨境异常资金监控机制,预防打击跨境金融犯罪活动。以加强异常交易监测为切入点,综合运用外汇交易监测、跨境人民币交易监测和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等信息,及时发现跨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意见》强调严惩违法犯罪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部门、跨区域专项打击行动,联合查处一批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摧毁一批职业化犯罪团伙和网络,严惩一批违法犯罪企业和人员,挽回国家税款损失,有效遏制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高发多发势头,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税收安全。

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反洗钱义务机构主体作用。重视和发挥反洗钱义务机构在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方面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目标是到2020年,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标准的“三反”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配合有力的“三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有效防控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

(编辑:杨少康)

来源: 财新网 张宇哲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财经360

评论:
    . 点击排行
    . 随机阅读
    .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