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基金公司合规管理不得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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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规范》要求各公司合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公司总部人数的1.5%,且不得少于2人,确保今年年底前达标。

  汇财经  ·  2017-09-14 09:25
中基协:基金公司合规管理不得少于2人 - 金评媒
来源: 财新网 李明明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规范》要求各公司合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公司总部人数的1.5%,且不得少于2人,确保今年年底前达标。

9月13日,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协会要求各机构做好合规管理工作,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和体系,以及合规部门的职能、人员资质、人数、问责机制等提出要求。

《规范》共5章35条,主要内容包括:合规管理的职责、保障和自律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各公司合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公司总部人数的1.5%,且不得少于2人,并应同时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合规管理人员不包括风险管理等岗位人员。人员配备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应通过招聘、调岗等方式,在2017年12月31日前符合要求。

此外,《规范》对于督察长任职的资质、行为规范、薪酬收入等都进行了明确。督察长需从事证券、基金工作 10 年以上,并且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从事证券、基金工作 5 年以上,并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 5 年以上。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督察长任免信息。督察长的年薪总额在公司高管的排名不得低于中位数。同时,合规管理人员经考核工作称职的,其年薪总额不得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平均水平。

在合规考核制度方面,应对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情况进行考核,并进行相应的奖励和问责机制,合规专项考核占公司总考核结果的权重不低于15%。督察长由董事会负责考核,股东不得越过董事会直接对督察长进行考核。

《规范》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根据需要,组织内部机构和部门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内部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少于1次。委托具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的全面评估,每3年不少于1次。

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各层级子公司纳入统一合规管理体系。

此前,证监会在6月已出台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此次《规范》是基金业协会发布的配套实施细则。有业内人士向财新记者表示,过去很多合规人员多为应届生,有足够经验的都转了薪酬待遇更高的业务部门。这一规定对未来合规部门的有效运作有很大促进。

现行相关规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及《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分别发布于2006年及2008年,但市场环境及复杂度较10年前已经发生很大变化,此前相对原则性的规则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行业现状。

(编辑:杨少康)

来源: 财新网 李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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