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金协会发文严禁会员开展或参与ICO相关业务
【摘要】公告显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公告显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9月4日,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下文简称“广州互金协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停止代币发行融资及服务的通知》。
通知要求所有会员单位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的相关业务。
具体要求为:
1、各单位应立即停止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应作出清退等安排,妥善处理风险。
2、各单位不得为代币发行融资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提供开户、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发行融资、不得为代币发行融资提供法律、技术、研究等产品或服务。
同日,央行等7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公告”),对ICO定性“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且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公告要求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
公告显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公告同时也对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作出了要求,即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编辑:郑惠敏)
来源: 零壹财经 东东

颜汐
金评媒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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